一。
首先,你的問題要先看你的「身分」,因為相對應的是「義務之有無」
從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法第六十條、七十三條之規定觀察,
國家課予醫師「緊急救護」的義務,
護理人員方面,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護理人員也有緊急救護義務
不過比較複雜一點,他要先通知醫生,在醫生到達前如果患者「危急」,可給予任何必要
之急救。
急救的性質,屬於醫療行為,而所謂的醫療行為依行政院衛生署64.04.06
衛署醫字第1078801號函,「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即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
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
或用藥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的行使是醫護人員的「醫療業務權」,在法律上是「業務獨占權」。
何以見得?從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觀知,此為密醫罪。
同理,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但要注意的是護理人員原則上是輔佐醫療
行為,而急救本身是屬於醫療行為性質,所以本身跟護理人員法無涉。
這邊我們必須特別注意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密醫罪刻意的排除急救行為,因此施行急救
並不會跟醫師法扯上關係,因為這是國家鼓勵人民見義勇為,而刻意排除的。
到這邊為止算第一部份,討論的是什麼身分的人「見死不救」會有問題。
我只有初級急救證,看了一下沒有要我負擔救護傷病患者的使命,
至於高級點的有沒有緊急救護的義務,我就不知囉。
第二部份就是你的假設
急救失敗,我們要看急救行為跟結果間有無關聯性,例如說是不是CPR壓太大力把人家
肋骨折斷,穿刺進入心臟或左肺葉這類的....如果沒有,那很高興,你不用負責。
教CPR的教練一定有說過,不可以對清醒的人使用...所以我們來想個問題:
CPR這類的行為,是不是對於人體有一定的侵害性存在? 我假設是的。
而急救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傷患生命、身體之危險
所以我們要看看刑法第二十四條,有個叫做緊急避難的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字後面的內容很重要。
至於刑事責任,大概就是276條的過失致死、284的過失傷害還有293的遺棄
會有符合遺棄罪的可能,就是:「救到一半放棄」
記得,要就救到活,不然就一直施行到救護車來,不然就乾脆不要管他。
二。
一般說來在台灣非醫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但是緊急狀況時除外,並不會區分有無救護員的資格
也就是說一般的路人基於道義上的考量也可以實行CPR的急救
畢竟腦部缺氧太久仍然預後不佳
但是如果換一個場合,例如在就醫當中的病人(如急診)病危時,仍須有醫師資格
者才可進行急救,不具醫師資格者則違法
至於像是警消人員或EMT是否必須具備T1或 T2的資格等,
因為T1或T2的資格並非國家考試認證,而是主管機關醫學會的認證
才能急救, 這個似乎仍在模糊地帶
重點是,當時病人的基本狀況有無他人目睹
或者是病人的生命徵象有無紀錄下來(如血壓,呼吸,心跳等)
是重要的.因為這對未來判定"病人傷勢惡化與致死原因"有很大的相關性
例如突發路倒的病人喪失意識,且無呼吸與心跳
很有可能是心臟病突發或惡性心律不整,BLS(即CPR) 或 ACLS 必須
及時給予,不然等到送到醫院時能救回的機會是微乎其為的
要是病人是外傷多處骨折與失血,但仍有生命徵向時
應該以儘速送醫為原則
另外所進行的急救行為與項目是否超越目前法律規定也是判定是否
有過失的情形
放上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的法條:
(但似乎只適用於緊急救護員)
第二十三條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救護技術員。
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及其得執行之救護
範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救護技術員於執行救護緊急病患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救護
項目範圍,施予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指示下,得施行下列救護項目:
一、注射或給藥。
二、氣管插管。
三、電擊去顫術。
四、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由高級救護技術員依醫師指示施行
之項目。
如有不足的資料可以查"緊急醫療救護法"與"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網路上應該蠻多資料的
三。
1.在執行業務上,有沒有刑責
(1)假如以有沒有執照來當作是否有足夠的能力進行急救
假如沒有執照的情況下執行"業務",就會有所謂"過度承擔"
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作超過自己能力的事情。
這個時候會有過失(業務上過失傷害、業務上過失致死)
(2)假如以實質上是否有急救的能力來觀察
就觀察施救人是否有遵循急救的一般規則進行
假如沒有,就有過失,需要負責(效果同上)
2.若非執行業務(例如在路上看到有人快掛了去急救)
這個時候施救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對受救者身體侵害)
而且必須考量到施救的手段與救護過程所要保護的利益不能顯不相當
(例如幫人治療手指頭上的割傷卻把人家的手臂折斷了)
然而,若符合以上,而且人也就活,就阿彌佗佛。
若因此死亡,就麻煩了
因為死者家屬會主張施救人害死他
施救人若沒有執照,而且在施救的行為上有一點疏忽未達急救的一般規則
(這個時候跳到上面的有沒有執照觀察)
就會被認定與死亡有因果關係
有過失致人與死的可能(可能啦!)
而且,有學過急救者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比起未學過的人
要求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