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時幹參三業務, 故時有機會接觸一些公文, 民國77年時連長每個月都會至司令部參加會議(當時駐地為基隆), 回來都會要求我將會議公文存參,公文最後幾頁是記載該月全憲兵單位所發生的所有重大軍紀案件, 那段時間時常看到有關士官兵自裁, 意圖自裁, 槍械走火, 逃兵或車禍造成人員損傷的案件, 記的有一個案件是部隊在打靶時發生剛下部隊的新兵下以.38手槍意圖自裁, 幸賴班長衝上去將手槍奪下, 避免發生一場悲劇, 公文上會提及單位番號(憲兵xxx營x連)及級職和姓(名字以xx代過), 當然沒有詳細的過程只有如上述短短幾行文字, 但可以明顯歸納出有關槍械意外的都是二兵, 這也是我们那個年代大力推動”禁止老兵欺侮新兵”有關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