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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 陸戰色男 姦14歲女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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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原 發表於 2009-5-7 11:50:5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0哨 S171236 的帖子

印象中應該是適用軍法但是由一般法院審理吧.不過現在改的這樣多還是不是就不清楚了[dabin15]
d61103 發表於 2009-5-7 12:27: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171236 於 2009-5-7 10:09 發表
14歲生小孩對身體有極大的傷害,

偏差的觀念產生偏差的行為,

且一錯再錯,真的該關起來

另外想請問學長,他犯行時是軍人,現在退伍了,

起訴時應該是一般民人

會依軍法審判還是以一般的刑法審呢?

軍法與 ...

小弟能理解軍法與一般刑法罰差很多 但是怎麼覺得那是早期的事情?
現在還有軍法重判的嗎?
只要在論壇的新聞區隨便找幾個負面新聞 最後都是雷聲大雨點小收場
以學長以前那個年代的標準 很多都是重刑乃至於死刑了
怎麼到今天 好像都變成記過 勒令退伍了事呢?
小弟才疏學淺 或許他們的犯行還不足以判到重刑吧!?
這需要學長解惑了!
只是 就像A副排學長說的 我們為犯錯的人爭取權益 誰來替受害者爭取權益呢?
陳瑋 發表於 2009-5-7 12:59:38 | 顯示全部樓層
軍人犯這種罪是最糟糕的!只好讓軍法處置這種人!
rock.chen 發表於 2009-5-7 13:40:4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副哨 夢昊 的帖子

?? 強姦犯...不是都死刑嗎?(軍法)
我記得我在看守所裡,有關強姦犯的..
雖然我們不會去問判什麼刑責...
但是我記得是"死刑"也~~[dab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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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榕 發表於 2009-5-7 15:08:02 | 顯示全部樓層
女孩及其父母的疏失,已經付出了沉重代價----
少女懷孕,未婚生子,
可以說他們已經因自己行為受到懲罰。
那個‘姬姓男子’還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
只能寄望法官和社會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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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副排 發表於 2009-5-7 21:57:31 |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是  太久了   只是我們服役時用的都是二次大戰留下來的45  都上過戰場  其他就不必多說了   沒有您的這麼新
夢昊 發表於 2009-5-7 23:50:2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14哨學長

學長您好~
現在強暴犯已經很少死刑了~~(應該說已無死刑)~
最重就是無期徒刑!
ra 發表於 2009-5-8 01:11:04 | 顯示全部樓層
陸海空軍刑法在戒嚴時期 強姦唯一死刑 軍法由於發生一些烏龍審判 例如空X部某下士涉嫌女童命案讓友軍跟家屬國賠一直沒喬好(最後是某退役士兵幹滴) 所以軍法有修改比較注重人權 以前做法是看你犯案的身份為何屬於軍人犯案交由憲兵偵訊後移送軍法組 就算是服役期間犯罪 退役後案件被查出還是以軍法論處 像以前屏東守海防某陸軍單位退役官士兵勾結私梟案例 現在就不了
MP443 發表於 2009-5-8 10:22:30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到A副排手槍去執行槍決人犯任務的字嚇了一跳,
我以為是副排去執行槍決(學弟先撐著)。[dabin7]
對於死刑這條例,到現在還是有很多人在討論。
人權團體的極力主張是死刑並沒有辦法使犯罪率下降(有提出滿多國家的相關證明),也拿出性命不該由單獨一個單位就去決定。由於以前的冤獄太多,造成大多數人對死刑的反感,所以人權團體就打著這旗幟,以感化教育來代替死刑這刑責。
但我想大家都知道,台灣不可能關犯人這麼久。一次的選舉,就由無期改為15到20年,試想到最後都再假釋出來。但那些人會真心悔改嗎?
很多執行槍決的人事後的回憶說,犯人都是到槍決的前一刻才害怕,因為怕死,所以人才會說不見棺材不掉淚。有過統計,強暴犯的再犯率高達47.6%,即使你銬住電子追蹤器也一樣。百密總有一疏(已經有實例發生)。發生這件軍人強暴的事真的要重判,不然將來還會有不少女性受害。
回到軍法的部份,現在判軍法已經很少死刑了,連偷彈藥出去的事情好像平常事一樣,總感覺部隊教育真的已經很失敗了,(說不定連彈藥室鐵門的警語都改成"要偷可以麻煩拿少點,過兩天要打靶",國軍真的要整頓才行,不然真要靠後憲學長們再次入伍卡哨?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9-5-8 10:31:07 | 顯示全部樓層
現行軍刑法的制定,大多都是在大陸時期所制定,若沒有修正的話,就沿用至今。
小弟猜想以前的時空因素是為了防止少部份不肖的兵痞,仗著手中擁有武器,而隨意侵害民人權益與生命財產。
畢竟以前的資訊不發達,武器管制不像現在那麼的嚴格。大陸時期的國軍,三不五時在打仗,武器彈藥怎可能像現在一樣的管制方式。
講難聽點,兵痞到人煙稀少的地方搶劫強姦,再殺人滅口,誰查得到?

現在的時空環境不比以前,有些過時或是不合時宜的法條是應該要修改。
但對於一些泯滅人性的惡劣行為,小弟認為還是要維持死刑。
即便如人權團體所主張的,政府沒有權利剝奪人民的生命,但也不代表殺人者可以剝奪無辜被殺者的生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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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443 + 1 學長說的對,剝奪人民的生命沒資格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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