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長官
學長,學弟,以及弟兄大家好
在下剛加入這個論壇
不過有個小問題想請教大家
盼望有能力者可以回答小弟這個問題
q:服役期間參加國家考試可以請公假嗎?
根據我目前得到的書面資料,應該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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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主官、幹部、人事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之原則下,核予所屬國軍軍官、士官各請假
類別天數。
二、幹部:適時向主官提供人員請假相關建議。
三、人事人員:管制及協調請假之實施,蒐集有關資料,適時反映意見。
第 二 章 請假種類及標準
第 5 條 榮譽假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
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軍官、士官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
況下,核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軍官、士官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
週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軍官、士官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者,
得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軍官、士官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前項榮譽假由權責主官視狀況核給。但團體之榮譽假,須由少將以上主官
核定。
第 6 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
則下,得由權責主官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二、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四、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五、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請問有經驗的長官,學長,學弟或弟兄可以幫忙小弟[dabin8] ,目前要參加的考試有警特三等,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及等我法律學分修滿後應該會去參加司法官/律師執照考試
寧安 : 原主題不甚明確, 謹代為更新明確主題, 敬請查照! 諸多不便; 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