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mp621 於 2010-7-5 22:37 發表
學長您好,請容許學弟為您的問題提供些許看法。
1.因為房屋已經出租,房東在房屋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僅有房屋的「所有權」而無「使用權」。
2.因為民法主要在於討論具有「過失責任」與否,現在房屋出租與房客使用, ...
實務經驗,經正常情況使用下而損壞的固定設備,需由屋主負擔修繕之責,
因小偷入侵而致設備受損,除非屋主能証明租方與小偷有關係,否則還是歸屋主修繕
另管委會只就社區公共範圍負管理責任,私有部份不在其管轄範圍內,管委會亦不負責私人財產的保全,
我是專業不動產經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