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mp621 於 2010-7-6 21:56 發表
學長您好:
感謝S171236學長提出實務經驗之分享。惟學弟在此提出相反之看法;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規定觀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違反義務致租物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故此,Ki ...
這位學弟,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其法理在於把別人的東西當作自己的東西使用,愛惜,
你會希望你家被偷,被破壞嗎?如果不會,而承租方亦有上鎖,則他己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修繕責任歸出租方,
如同天災,房屋受損亦是出租方負修繕之責,
管委會為社區的最高決策單位,保全公司為受管委會委託執行管委會就公共事項之決議,目前之社區保全公司多為物業管理性質,不涉私人財物之保全,非保險公司,
例 社區某戶人家發生兇殺命案,管委會與保全公司需負責賠償嗎
法無情,人有情,
為免筆戰,本人對此議題將不再作任何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