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王啟新上校這樣的做法稱為:自首,那要大法官做啥用呢
自首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一、在犯罪發覺以前,或還不知道犯人是誰以前。如果已經查出是誰犯罪,這時候犯罪的人才出面承認,只能算是「自白」。
A:經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對憲兵司令部進行機密經費專案查核後爆發不當使用後,王啟新才全盤托出,這樣子算自首?
二、向有偵查權人或機關自首才算數。例如,向刑事警官或向檢察官坦承犯罪。
A: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根本就不具有軍司法警察的身分,只少應該向憲兵隊隊長/官長,坦承犯罪才算自首.
三、最後還必須自動接受裁判。
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可見自首的法律效力只是「減輕刑罰」,不是無罪,也不是免除刑罰。
空作部女童命案江國慶士兵冤案,就是沒有憲兵支援辦案,這在監察院的報告有提到過
總政戰局軍紀監察處本身就不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身分,以監察院對江國慶案的報告來兩者比較
又是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彈劾,自首條件沒一個吻合,這樣也能稱作自首,靠咧!六法全書白念了
何前司令以長官姿態,逼迫部屬挪用經費,以其部隊資歷而言,清楚知道哪些可以動哪些不能動,"獎金"這東西,只要帳面上沒有人有異議,政戰監察系統也起不了作用,我為何說王啟新上校
惡劣呢,這些獎金是多少單位弟兄努力獲來的,下面的幹得死去活來,處長卻坐享其成用來巴結諂媚,底下的等不到獎金,不然就是獎金大縮水,基層苦阿,績效不夠被狂幹,獎金沒有當修練
監察院的彈劾內容!真的看不下去,只敢打打蒼蠅還差不多,打老虎~法律素養那麼差,怎麼打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