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原帖由 邱明宗 於 2013-4-28 21:58 發表 外國恐怖分子在我國境內,制造暴亂,造成我國國民傷亡,就等同宣戰,等於就是敵人,另一說法是恐怖份子,也可以是現行犯,人人均可逮捕之,除了憲特具有軍(司)警察外,另二支特勤隊人員,無庸至於也可出勤。
原帖由 cinematsao 於 2013-4-29 08:21 發表 我想請問學長的是 美國國內到現在為止 那一次的恐怖攻擊 我們有看到軍方在國內出面戡亂的? 還麻煩學長明示? 至於國內軍方特勤隊如果逕行逮捕嫌犯--我不是指現行犯 究竟是合於哪一項法律的要求或規定 也要麻煩學長明示 因為學弟真的不知道.........
原帖由 chrishuang 於 2013-4-29 17:54 發表 報告日頭鴿鴿 你忘了加上1932年7月28日•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發生-酬恤金進軍事件(Bonus Army),由當時任職美陸軍參謀長的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指揮並擁有步槍和催淚瓦斯的聯邦部隊開進了請願群眾所在的營地 ...
原帖由 cinematsao 於 2013-4-29 17:27 發表 報告 92年的洛杉磯暴動 我身歷其境 但是 美國的軍隊進入洛杉磯市區綏靖行動 我沒記錯的話 是因為落城警察加上加州州警都不足以平息暴亂 之後有總統下令後才實施的 況且 也僅止於綏靖 對於逮捕非現行犯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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