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公告] 中華民國後憲論壇管理辦法(九六)法字第九六0一一0號令

 關閉 [複製連結]
Hua 發表於 2007-1-10 02:22: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98118|回覆: 2
[box=red]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公告論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內文修訂[/box]
[box=#CCFFCC]修法人員 後憲管理團隊
總策劃  老潘
公布   Hua
Revision:    4.0[/box]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規定之適用)

為促進憲兵暨軍事學術之精進,聯繫憲兵暨其他軍種同袍之情誼,特設立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以下簡稱後憲論壇)。

論壇之言論管理,依本辦法行之。後憲論壇所有會員,應遵守本辦法。
................................................

◆第二條(戰情室之職權)

後憲論壇設戰情室,由後憲論壇總司令、副總司令、司令、副司令、指揮官、副指揮官等管理員組成之,負責制定後憲論壇相關辦法、管理論壇秩序、議決會員獎勵與否及處理其他突發狀況。
................................................

◆第三條(會員之身分與法律責任)

凡通過後憲論壇註冊程序者,為後憲論壇之會員。

會員發表之文字、圖像、音樂、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其法律責任由會員自負。如有違法需追究法律責任,且檢警司法機關提出要求協助調查,論壇將依法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偵查或審理。
................................................

◆第四條 (編輯)

會員發表之文字、圖像、音樂、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編輯之:

一 標題中,出現「拜託」、「請問大大」、「新手疑問」、「急件」、「分享一下」,或其他無法從標題看出文章大意之用語者。
二 出現錯別字、不正確資訊等客觀明顯錯誤者。
三 出現orz、kuso,或其他非漢字之次文化文字(所謂火星文、顏文字、注音文)者。
................................................

◆第五條(刪除)

會員發表之文字、圖像、音樂、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刪除之:

一 圖像之連結網址已失效者。
二 重複發表者。
三 未註明來源之轉引者。
四 不符討論區性質者。但管理員得移動至其他性質相符討論區者,不在此限。
五 偏離主題者。但管理員得另開主題或仍有助於後續討論者,不在此限。
六 受警告、禁閉或禁止訪問之處置者。
................................................

◆第六條(警告)

會員發表之文字、圖像、音樂、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警告一次,併扣憲金或積分:

一 人身攻擊,或以隱喻、暗諷等方式,刺激、挑撥他人作人身攻擊者。
二 宣揚或貶抑特定宗教信仰者。
三 侵犯著作權者。
四 令人心生恐懼者。
五 涉及歧視者。
六 涉及色情者。
七 吹噓、貶抑、辱罵或主張以武力攻擊特定民族或國家者。
八 涉及中國統一或台灣獨立者。
九 有利或不利特定候選人或政黨活動者。
十 與各討論區名稱顯不相符之非政策討論者。
................................................

◆第七條(禁閉)

警告累積達二次,並再度違反前條規定,致記警告者,禁閉七十二小時(三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會員發表之文字、圖像、音樂、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禁閉一百六十八小時(七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一 發動或鼓吹捐輸,有意圖斂財之虞者。
二 內容空洞且短期內大量出現,有意圖擾亂論壇秩序之虞者。

禁閉期之縮短,由有執行禁閉權限之管理員,視情況決定之。
................................................

◆第八條(禁止訪問)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訪問:

一 攻擊或破壞本論壇的程式與伺服器者。
二 以多重ID,利用論壇從事不法行為,或是其他有損會員權益之情事者。
三 禁閉後再度違反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者。
四 意圖斂財,經戰情室確認者。
五 
個人帳號名稱、頭像、簽名、簡介,有違背法律或公序良俗,經管理員認定之推銷、對價或買賣等商業行為,
        彰顯政治、政黨、宗教等團體名稱、標誌和活動,或其他影響本論壇重大利益者。
六 違反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或其他影響本論壇重大利益,論壇總司令認為有直接禁止訪問之必要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先通知會員,限期更改。
................................................

◆第九條(會員之獎勵)

會員之獎勵依威望管理辦法行之。
................................................

◆第十條(會員之申訴)

除禁止訪問之處置外,會員對於管理員之其他處置,認為有違反本辦法,致損害其利益者,得提出申訴。
................................................

◆第十一條(各討論區之細則)

各討論區言論發表之標準,得由管理員依討論區之性質,自行制定細則規範之,但不得與本辦法牴觸。
................................................

◆第十二條(生效)

本辦法自公佈日起生效。原論壇言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Morries 發表於 2007-8-18 22:42:28 | 顯示全部樓層

中華民國後憲論壇管理辦法(九六)法字第九六0八一八號文

按中華民國後憲論壇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後憲論壇管理辦法(九六)法字第九六0一一0號令)第十一條之規定頒布施行,請全體會員發言注意各討論區規範內容。

後憲論壇公告
本區為站務公告、論壇規定、注意事項專區
本區僅限管理團隊發表文章,回覆則不限
本區分類為【公告】、【宣導】、【注意】三類,請按類搜索

憲兵新聞發佈區
<轉貼新聞須知>
1.敬請務必註明出處及來源
2.敬請務必先查看該新聞,是否已有人轉貼過再行轉貼,後續報導新聞不在此限
3.敬請務必先查看該新聞之性質再轉貼至適當版面,請勿胡亂轉貼至不屬該新聞內容之版面

<禁止轉貼須知>
1.容易引發漫罵、口水戰及含有任何明顯意圖之新聞
2.與現今時事軍事無關之一般性新聞,來進行灌水快速累積積分
3.非新聞類之帖子至憲兵新聞發佈區

<其它注意事項>
1.回覆新聞內容時,請以理性及中肯的態度回覆,勿以非理性及預設立場來回覆該新聞,因而引發漫罵、口水戰
2.轉載新聞者(發表主題帖文者)請就您所轉載內容以理性及中肯的態度表達心得、評論,心得、評論不得少於50個字,並與所轉貼新聞以分隔線區隔開。

如有違反上述任一規定,管理團隊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删除,如屢勸不聽者依版規論處

<著作權法>
第六十一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警總-軍管-海巡-後備討論區 &raquo; 政策討論區
政策討論區注意事項(依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制定)

公佈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1.發表之文章,必須和本討論區開設之主題相符。
2.歡迎針對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政策,提出討論或評論。
3.對於相關政策之討論或評論,請理性論事,勿憑感覺論事。
4.討論或評論前,請先查詢相關法規、文獻、報告或其他文件、評論。
5.討論或評論時,也請儘量引用所參考之法規、文獻、報告或其他文件、評論。
6.討論或評論時,請注意著作權法第六十一和六十四條之規定(見附註)。
7.凡發表或回覆之內容未見論證(附理由提出具體之主張)且字數少於100字者,一律刪除。但回覆係指出客觀錯誤者,不在此限。
8.本注意事項自公佈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附註: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六十一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 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提醒

請大家發文或回覆前,詳閱本區注意事項,並多方查閱資料和思考後,再發表。意見可以不同,但論證要清楚,否則別人怎麼會懂您是如何跳躍思考的。

警總-軍管-海巡-後備討論區 &raquo; 忠愛召集令區
只要您曾在: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後備司令部

之一服務過,都是忠愛成員之一。歡迎忠愛成員來此簽到,忠愛一生。

凡走過的,必留下痕跡。加入忠愛,體會更多。

發言前,請詳閱論壇管理辦法,謝謝。

陸海空軍與政治作戰討論區
一,本版區主要宗旨為促進中華民國國軍學術研究與交流。所謂軍事學術,為國軍歷史、典章、制度、戰術、戰略等相關之研究、評述、觀點與討論。

二,本版區主題限為民國38年(西元1949年)及其後的相關事項。民國38年(西元1949年)以前之國軍主題,請移駕本版區之子版塊「國軍資料館」。

三,本版區主要分類為陸、海、空、聯勤、政戰與國防部直屬單位;討論範圍包括:人事、情報、作戰、後勤、計畫、資電、預財、法制、軍購、軍醫、軍事教育、人物等。

四,討論主題若係主要針對憲兵、警總、海巡、軍管、後備,請移駕各該版區。

五,本版區限虛擬軍階上兵以上階級始得發表與回覆(註)。歡迎發表原創主題,不得大批轉載他處已發表之文章,但由版主、管理員認定具有特殊價值,或個別回帖補充說明者,不在此限。

六,發文內容若係轉載、或大部分取材自他處文章者,須同步發表個人心得,並註明來源出處,以尊重智慧財產權。文章若有參考書籍、報章、網路資料時,亦請列明。

七,若有下列情況,版主、管理員得不經通知逕行刪除、編輯、合併或移動原文:
1.偏離本版宗旨或主題。
2.內容過於冗長、與已發表之文章重複或沒有具體內容。
3.轉載文章、圖像未註明來源。
4.版主、管理員認為特定文章沒有繼續留在版區之價值者。

八,「國軍資料館」子版區亦適用本規定。

九,凡在本版區發文者,即視同接受本版區規定。

十,本條文自公布日起生效實施,不溯及既往,並得不定期修改。

軍事小品議言堂
第一條、依照後憲論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制定。

第二條、言論之刪除:
一、轉帖主題需附上來源出處、個人看法心得,並不得少於50字
二、無效連結主題(含圖片、網址)逾12小時未補正者。後續回帖有參考價值者視情形刪除。
三、違反後憲論壇言論管理辦法第六∼第八條任一款項,並逕依該辦法實施違規處置。

第三條、公佈後生效。

肝膽相照區
【公告】肝膽相照區注意事項暨規定

現役弟兄Q&A常見問題:
鑒於近來現役弟兄詢問現役部隊及駐地概況日益增多,特別是即將結訓下部隊的憲兵新血,以下論壇將常見問題整理如後,請尚未發問請先行查閱您要詢問的問題是否已經有解答?俾利節省您發問的時間與論壇會員解答的精力。

Q1:請問學長,我是即將下部隊的弟兄,我抽到的單位是憲兵OOO營,請問學長她的駐地在哪?任務性質為何?單位特性為何?
A1:現役部隊番號、駐地、任務、武器裝備及兵力編裝等,皆為軍事機密,實不宜在網路等公開場合討論及發布,請您為現役身分更需注意維護軍機的重要性。
後憲論壇乃非官方設置之民間網站,管理員及大部分論壇會員皆屬備役身分並退伍多年,所了解的部隊番號、駐地、任務、武器裝備及兵力編裝等更會與現役部隊有所差異,甚至是完全的不同。建議您可以詢問隊上幹部,才能了解到現役的部隊概況,在這邊問到的答案,絕大多數都是過去的部隊概況。

Q2:請問學長,我是抽到OOO單位的弟兄,聽說這個單位很操?學長學弟制很重?
A2:涼的單位有很操的兵,操的單位有很涼的兵,只要您下部隊之後,多聽多學多看,相信定能很快進入狀況,跟上部隊的作息。等您習慣部隊作息和體能要求之後,相信也操不到哪裡去的啦。
國防部已明令廢止學長學弟制,但不可否認的資深的弟兄在勤務、業務和體能等方面,都有許多值得您學習的地方,只要是合理的要求與正常的操練,都是單位內每一位弟兄必須要照做的,也是您該學習的唷!

Q﹕XX單位休假正不正常﹐假如何休﹖
A﹕各單位的休假視該部隊的狀況﹐任務性質及戰備情況均有所不同。有時因任務需求﹐休假亦可能有所變動。下部隊後﹐該單位長官及人事自然就會告之。

◆本事項與規定目前暫行之,視使用情形增減。◆

憲兵聊天打屁區 &raquo; 鬼話連篇
限當事人服役經歷或若軍旅生涯以外亦需親身經歷。
本區所有新文章需經版主審核通過後才可開放閱讀。

雅文賞析@雅痞區 &raquo; 網路好文轉貼區
請註明轉貼文章之來源出處及作者是何許人也(如果不知作者何許人,也請所轉貼是出自哪的網址)

轉貼之餘並請附上20字心得感想

憲兵尋人專區
1.本版為後憲論壇之尋人專區,非關尋找舊日袍澤之主題,請勿發表或回覆。
2.新進會員應詳閱版規並請先自我介紹,表明與當事人之關係與尋人之目的,切勿對當事人人身攻擊。
3.主題內容若涉及軍事機密或當事人隱私,請於發表或回覆文中做適當隱蔽,或以短訊聯絡。
4.主題及回覆內容中請勿涉及商業行為。

休閒活動討論區
<發表主題須知>
發文時主題須明確勿語焉不詳
文章主題內如有引用他人之文章及圖片,敬請務必註明出處及來源

<禁止發表須知>
禁止發表與休閒活動無關之文章及圖片
禁止發表帶有商業及營利行為之文章(如發起團購等....)
禁止發表漫罵廠商及個人之文章
禁止發表內含色情、血腥、暴戾等...,危害善良風俗及令人心生恐懼之文章及圖片

<其它注意事項>
回覆文章內容時,請以理性及中肯的態度回覆,勿以非理性及預設立場來回覆該文章,進而引發漫罵及口水戰



如有違反上述任一規定,管理團隊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删除,如屢勸不聽者依版規論處

附註:本版規則將隨論壇管理辦法的修改及本版主題內容新增等...原因,不定時的增訂删減修改

醫學與急救
不管發帖及回帖,請盡量不要使用地方語言及注音文等
請盡量使用標準國語(即正體語文)
不看版規者,被刪帖…扣分或禁言後,不得申訴抱怨。


<一、發表主題>:
1:使用標題【公告】、【教學】、【原創】、【轉載】、【宣導】…等。
3:請盡量不要使用相同的主題名稱,發帖前多利用論壇搜索功能找查是否相同或重複
6:只要發言內容深度,就有加分機會
7:不符合版規之主題,管理團隊有權將該帖直接刪除,不另外通知(刪帖是不會有積分的)
8︰發表無意義的主題(如符號、數字等)除了刪帖外→扣10分

<二、回覆>:
1:禁止灌水(推..頂..Good..正呀..好野..萬用感謝詞而沒有加任何東西:如感謝大大、版主→扣積分5-10分
2:勿發表無意義回覆(數字及表情符號..let me see..)→扣5-10分
3:勿發表漫罵、色情、人身攻擊、批評的回覆→扣10分情節嚴重者禁止發言
4:嚴禁使用複製回應,複製別人的也一樣→扣5-10分
5:回覆內容最好在30字或以上,只要回覆內容精彩且符合版規要求的,必定會有加分機會

<三、轉貼須知>:
1.轉貼消防急救文章時請務必註明出處及來源務必先查看該帖是否已有人轉貼過,再行轉貼,後續報導不在此限,轉貼時先查看該新聞之性質,再轉貼至適當版面,請勿胡亂轉貼不屬該新聞內容之版面,非消防急救之新聞類之帖子請至憲兵新聞發佈區。
2.轉載新聞者(發表主題帖文者)請就您所轉載內容以理性及中肯的態度表達心得、評論,心得、評論不得少於30個字。
3.轉貼文章時請小心查證,以免貼上網路謠言產生誤導現象。

<四、禁止轉貼須知>:
1.與現今消防急救無關之一般性新聞,來進行灌水快速累積積分。

<五、其它注意事項>:
1.回覆新聞內容時,請以理性及中肯的態度回覆,勿以非理性及預設立場來回覆該文章,因而引發漫罵、口水戰。
2.經通知尚未改進,連續達二次以上者以違紀論處。

如有違反上述任一規定,管理團隊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删除,如屢勸不聽者依版規論處。

工商服務專區 &raquo; 廣告專區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0-12-28 21:02:41 | 顯示全部樓層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公告論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內文修訂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4-11-23 15:32 , Processed in 0.033009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