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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清楚一點的說吧,我打的法條(您框的紅字)是國軍人員違反紀律懲處條例,另外在憲兵勤務令以及軍司法人員執勤條例規定中都有解釋,其房舍係指一般處所 民房 廟宇 畜舍等,唯軍事設施需於請示該區最高官長或指揮官長後,始得進入!而制止違紀人員行為繼續,其意除指該員違紀行為繼續時之外,另也在國軍人員違反紀律懲處條例中有規定,軍司法人員(憲兵)應對於違紀人員予以指正飭紀,不得有姑息 忽視 縱放 無視 及一切不予糾正之行為,由此可見!其實是明白有規定憲兵人員其實必須要做這些事情的,另外您所提到的萬一有損失怎麼辦?其實另有法規可以處理,就是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其中有所有損害賠償的辦法,而其實軍民糾紛真正怕的人是誰呢?就是各級長官幹部啦,因為怕執法人員無限擴張自己,而作出借法擾民引致不可收拾的局面,所以就會要求自己的弟兄,不要進入商店,但其實如果憲兵真的不能進入商店,那違紀甚至是違法人員,藉此規定而脫逃,那社會治安又該怎麼辦呢?所以啦!!以上跟您分享,另外!!身為憲兵一定不能不知道喔!!憲兵勤務令不是那位上校軍法官自己掰的,而是經由總統親自頒布的法令喔(當時總統是蔣中正)!也並沒有分戰時勤務令或非戰時勤務令,而違紀也沒有分小違紀或大違紀,違紀就是違紀.
- Y) h2 s0 H% M; K+ W(我當時的步巡是83年,是車輛停在永和竹林路百貨公司邊,我們下車走到前方約三百公尺處後上車,祇是鬧區保安步巡而已,不算是完整的步巡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