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凑个热闹
不过话说在前头,我可是PLA哦:titter:国防科技大学- 陆军廊坊导弹学院- 陆军39集团军115摩步师 上尉 歡迎PLA的superkiller(這稱呼有點嚇人):titter:
請先熟悉上頭的(言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免違規.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06-10-25 16:30 編輯 ] 安啦,小弟有个问题,还请不吝赐教。
台湾的宪兵是否如法国宪兵一样,有民事执法权利,还是仅仅纠弹军中违纪而已? 原帖由 superkiller 於 2006-10-25 16:51 發表
安啦,小弟有个问题,还请不吝赐教。
台湾的宪兵是否如法国宪兵一样,有民事执法权利,还是仅仅纠 ...
中華民國憲兵依憲兵勤務令; 為軍法警察兼司法警察, 以下有本論壇內的相關討論如藍字連結...
【原創】憲兵執勤之基本規範—憲兵勤務令
【轉貼】憲兵相關法律條文
【轉貼】憲兵相關法律條文
法規名稱: 憲兵勤務令 (民國 57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隸屬職掌
第 1 條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
。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
第 2 條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法
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第 二 章 配置與配屬
第 3 條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重要地區,徥配置憲兵部隊。
第 4 條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各
該城市名稱。
第 5 條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
第 6 條憲兵之配置與配屬,由參謀總長定之。
第 三 章 勤務範圍
第 7 條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 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通
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 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 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 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 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 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 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 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 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 8 條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 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安全。
二 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 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 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 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等有關資料。
第 9 條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
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勤務處理
第10 條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
第11 條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迅
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度,
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第12 條憲兵對於部隊違紀,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第13 條軍人之犯罪行為,經偵查終結後,應送交該管長官或就近有軍法權之機關
審判。
第14 條普通人民犯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令規定送軍法機關審判外,仍應送當地
法院辦理。
第15 條憲兵不論平時、戰時,對管區內之狀況,蒐集有關之資料,提供上級之參
考,或通報有關機關
第16 條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長
官。
一 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二 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
三 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第17 條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對處理軍風紀案件,應就近通報其原屬長官,同時
須按月彙送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參考。
第18 條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應與駐軍之各級主官密切連繫,並得隨時建議有關
軍風紀之改進事項。
第19 條憲兵服行勤務,如有必要得著用便衣。
第20 條軍隊軍人對憲兵職務上行為如確認有違法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其所屬長
官辦理。
第21 條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 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 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 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 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第22 條憲兵於服務中,除特別時機外,需按軍禮條例行禮,並注意服裝整齊,態
度嚴肅。
第23 條憲兵對於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第 五 章 附則
第24 條憲兵服務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之規章,由憲兵司令部擬定,呈參謀總長
核定之。
第25 條本勤務令自公布日施行。
原帖由 superkiller 於 2006-10-25 16:04 發表
不过话说在前头,我可是PLA哦:titter:
国防科技大学- 陆军廊坊导弹学院- 陆军39集团军115摩步师 上尉
汗∼∼胆真大...;)
就如樓上發哥所述,
國軍憲兵依「刑事訴訟法」具有「司法警察」的法定地位;另依「軍事審判法」具「軍法警察」身分。
所以除軍事案件外,也是可以管一般民眾的「刑事案件」,在各主要城市也多配置有「憲兵隊」,可受理軍、司法案件。
不過,憲兵畢竟是軍人,所以在政策上要求憲兵行使「司法警察」權必須多所節制,不鼓勵憲兵涉入民眾之「一般刑事案件」。但是對於「毒品、槍枝、重大走私偷渡….」等重大影響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犯罪,則需積極介入。
有關國軍憲兵勤務,請參閱#2發哥所貼各項有關憲兵勤務法源之規定,及本論壇中「憲兵勤務、情工討論區」相關主題。
想進一步了解,可就實際情況舉例,在論壇發問,但避免提到「太政治」的話題。 原帖由 寧安 於 2006-10-25 17:11 發表
中華民國憲兵依憲兵勤務令; 為軍法警察兼司法警察, 以下有本論壇內的相關討論如藍字連結...
【原創】憲兵執勤之基本規範—憲兵勤務令
【轉貼】憲兵相關法律條文
【轉貼】憲兵相關法律條文
法規名 ...
報告學長
這樣子會不會算是洩露軍機阿
因為不是瞧不起PLA兄
只是對岸與台灣的關係.......
;) 原帖由 dennis450 於 2006-10-25 18:00 發表
報告學長
這樣子會不會算是洩露軍機阿
因為不是瞧不起PLA兄
只是對岸與台灣的關係.......
;)
不算吧,该能从网上查到,就象我的部队番号一样,不说太细就可以了 原帖由 dennis450 於 2006-10-25 18:00 發表
報告學長
這樣子會不會算是洩露軍機阿
因為不是瞧不起PLA兄
只是對岸與台灣的關係.......
;)
這都是政府公告的律法, 就算是不貼出來; 網路上也都可連結, 而這些律法都是在於規範憲兵勤務的範疇, 並無軍事機密參含其中, 其實對立是一種現象, 而在這塊論壇裡; 是以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言論管理辦法第一條述進行交流以及聯繫情誼, 並無不妥, 相同的; 也如LeoSheen長官所言, 一切言行以中華民國律法以及本論壇版規為唯一依規, 則人人皆可暢談交流, 沒有關係的.
:)
中華民國後憲論壇言論管理辦法(九五)法字第九五0七0七號令
◆第一條(本規定之適用)
為促進憲兵暨軍事學術之精進,聯繫憲兵暨其他軍種同袍之情誼,特設立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以下簡稱後憲論壇)。
論壇之言論管理,依本辦法行之。後憲論壇所有會員,應遵守本辦法。
(以下略)
咳~ 官話說完了... dennis450你潛水幾天終於浮出來了吼... 你們通二隊沒人在論壇, 就沒人管你潛水啦... :gun: 還有寧安小組哩... 稍息後到寧安車前撐著去... :chr:
稍~ 息~~~ :xd: 原帖由 superkiller 於 2006-10-25 18:07 發表
不算吧,该能从网上查到,就象我的部队番号一样,不说太细就可以了
沒錯,這些是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及公開的行政命令,非為國防軍事或其他公務上應保守之機密。
這些除了网上都可查到外,到任何書局或圖書館,都可以找到ㄧ本(六法全書),裡面全都有。
不過,dennis能懷有保密警覺性是絕對正確的,給你鼓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