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生 發表於 2007-5-21 10:50:49

原帖由 auditorkimo 於 2007-5-21 01:10 發表

當罰單開立時簽名,在法律上是表示「簽認」而非僅只是「簽收」
這個我覺得有爭議性
法律上的「簽認」是
1.指您承認該項罪名去簽認?
2.不承認該項罪名但礙於警方不得不簽認?

簽認就代表自個錯誤這似乎是不公平的事

軍犬康岳 發表於 2007-5-21 22:59:34

回覆 #10 雲生 的帖子

「因為警方寫完會"告知"你犯那些違規,並"告知"以那條法規檢舉你
但是,違規當事人有可能不懂交通規則或相當了解交通規則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就會先簽名認單中華民國後備憲兵不懂的人就只好乖乖的繳錢
,了解的人就會去"申訴",不過申訴之前最好能證明你是"對"的」

雲生大此段文字引起我的一個回憶,警察開的紅單上面通常會開違反第幾條第幾款,然後還有一欄會寫違規的路段或是事實,當然希望大家不要有這機會,如果有的話,可以去找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時後員警開的第幾條和第幾款的處罰內容合實際有時候不認真的員警會開錯條,當然可以的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以印下來放在身旁,至少在面對警察時,自己也有基本的法條可以自保。

junhong 發表於 2007-5-21 23:27:34

說到這,小弟在唸書時有一次背警察盃盃抓闖紅燈不愉快的經驗,當時警察也是"告知"我違規,但卻與事時完全不符~~
事發經過:
一日與同學分乘兩台機車前往新竹市區辦事
去程便看到警察盃盃在車站前廣場抓紅燈右轉
因此回程時也行經該路口,欲右轉,但遇到紅燈,便乖乖停下,還提醒同學那邊有取締喔~~
一綠燈,小弟與同學完全遵行號誌右轉,不料右轉過去,馬上便被警察盃盃攔下
要告發我和同學兩台車紅燈右轉??:funk:
真是冤枉...那個警察前一刻正在開另一個人單子,一抬頭就看到頭兩台機車右轉(便是小弟與同學)完全沒看當時號誌.....
結果當時便據理力爭,對警察表示先前就看到你在這抓車了,我會那麼笨故意闖紅燈讓你抓??
你當時顧著開前一台車單子,完全沒看到號誌,你的執法有瑕疵,今天我要是闖紅燈被你抓就認了
問題今天我綠燈行駛還被你抓闖紅燈?便記下他臂章號碼,今天我一定投訴你...路口當時也有支監視器,我想也拍的很清楚....
後來那個警察可能也是心虛,便示意要我們走,臨走前警察還丟下一句話:下次給我小心點??:L 恐嚇??
我也回了他一句:本人騎車一向很小心,多謝關心喔~~:titter:

若那警察當下要開單,我也只能收下,然後再耗費一堆時間去申訴...: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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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抗告違規 高院裁定 開交通罰單須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