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KA
發表於 2009-6-16 00:23:34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凌晨三時,有走私前科經列管漁船﹁滿泰八號﹂(龜吼籍)報關進入瑪鋉漁港,適一四三中
隊中隊長吳良宜於三時十分機巡督導至該站,要求值班員通知哨所安檢及備勤人員,對該船嚴格檢查。三時十五
分,一四大隊副大隊長林群發於休假期間卻穿著制服到達該安檢站,吳良宜即向林群發報告該船為注檢漁船,已
指示安檢站嚴格安檢,林群發竟表示該船協助大隊攜回遺失無線電機,依一般船筏安檢即可。三時三十分該船入
港,安檢員二兵蘇信銘上船執行安檢,發現可疑,即前往卸魚區監卸時,復遭林群發攔阻,告稱大隊為解決前遺
失無線電機,故託該船幫忙攜帶無線電機入港,為回報渠等幫忙,所以除無線電機外還夾帶部份私貨,如有問題
由其來扛。嗣安檢站下士站長廖建良接勤後,前往監卸、一四三中隊監卸中士谷志宏及機巡組適先後經過,均遭
林群發攔阻,並稱整件事情已告知中隊長。谷員因認有站長廖建良在場會作處理,遂往他處執檢其他船隻,機巡
組則被林群發以不要會哨為由要求返回。之後,林群發見由該漁船卸裝之二貨櫃車離去,船上仍有私貨,而卸貨
時間過長,一時心慌便要求﹁滿泰八號﹂漁船立即出港,該船於凌晨五時三十分離港,林群發隨即駕車駛離安檢
站。未久,﹁滿泰八號﹂旋即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六海巡隊查獲載運未稅洋菸計伍萬柒仟玖佰伍
拾包。
當日晚間十時,一四三中隊長吳良宜至瑪鋉安檢站督導,站長廖建良報告上情,吳良宜表示不知該漁船有走私,
因認事態重大,立即邀一四四中隊長周寶慶研商處理,於晚間十一時二十分向大隊長曹芳洋報告,曹芳洋指示:﹁本
案茲事體大,要向副大隊長求證並向總隊長回報﹂,並隨即聯絡林群發請其返營說明,惟林群發表示還在休假,要
二十四日中午以前才會返營,曹芳洋即要求吳、周二位中隊長於翌日上午將當日執檢人員帶到大隊部說明事情經
過,未隨即處理。
J.AKA
發表於 2009-6-16 00:24:28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曹芳洋以電話向總隊長張鐵龍報告,張鐵龍於北巡局開會中接獲電話,
亦並未立即向上級反映,僅指示曹芳洋立即將林群發召回瞭解,待渠會後回部後親自處理。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吳、周二位中隊長考量本案之急迫性,且因林群發已出面向渠等協商如何掩飾
為免延誤而衍生後遺,遂逕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政風處檢舉,事件方始爆發。該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北巡局接獲
該署政風處通知有人舉發本案,方派員前往共同偵辦,林群發初就犯行均予否認,迄至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方
坦承不諱,於自白書內稱:﹁該所屬安檢站於五月五日遺失無線電手機,協請野柳人民透過管道自大陸購買,並於
十月十八日告知無線電手機將於近日由漁船攜帶入境並挾帶私貨﹂及﹁先前曾向大隊長曹芳洋告知,手機將以走
私方式取得,大隊長有告知不妥﹂等語。
J.AKA
發表於 2009-6-16 00:25:16
嗣經辦案人員再查證,得知係一四三中隊如前述於八十九年五月初遺失無線電機,為掩飾案情自行處理,乃由林
群發出面,協請人民透過管道自大陸購買。該人民於野柳從事藝品店生意,林群發擔任一四大隊勤務中隊長期間
與渠認識,又林群發曾於八十九年八、十月間分別向綽號﹁仁哥﹂者︵私梟同夥人︶及該人民借款二十七萬元及
三十萬元,辦理房租、會錢、信用卡及為其妹籌錢事宜,另先前一四三中隊因基隆嶼風浪太大,簽約船已兩週期
未運補後勤物資,經向大隊輪值之林群發反映,林群發即請該人民駕駛漁船協助運補。此次林群發找渠代購無線
電機事宜,確曾向大隊長曹芳洋報告,曹芳洋竟僅告知凡事要小心,不要做辦不到或不該做的事。復據林群發自
白所述,請該人民幫忙,是以要求代購無線電機夾帶入港,並以此交換允許走私,然經林群發現場阻攔執檢後,
並未發現有無線電機情事,始發現受騙。林群發到案坦承犯行不諱後,旋即於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六時四十分,以
涉有懲治走私條例及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被移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收押偵辦,目前仍羈押於國防部北部
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看守所中。
President
發表於 2009-6-24 01:46:12
不错 这军犬有意思。。。。。。。。。。。。。。。。。。。。。。。。。。。。。。。。。。。。。。。。。。。。。。。。。。。。。。。
kyslin
發表於 2009-6-24 03:34:26
這位兄弟﹐為了增加帖子的閱讀性﹐這裡的發言對內容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禁止內容較為空洞的回帖。請兄台發言的的時候多表達些有意義的感想和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