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shiou 發表於 2009-7-13 20:05:30

雖然這兩大一小的大正,其貌不揚、服儀不整,但至少刻苦耐勞、認真踏實:loveliness:
大熱天底下卡哨,沒有電扇的伺候,也不見有半絲的怨言:loveliness:

怕半夜會被有心人帶回家收藏?

不會啦!該三尊門神早擺上好一陣子
要真有宵小敢在太歲爺頭上動土
只怕是看到如此可怖(可怕 + 恐怖:L )的異形
也會嚇到挫青屎吧:lol

byronliao 發表於 2009-7-13 21:38:06

這新聞與行為,又顯示出公家機關不重視版權問題
異形是有版權的商品,
我國公家機關公然挑釁著作權,優秀:victory:
所長位子要請師公做法保住囉:handshake

gigilin 發表於 2009-7-13 22:00:01

唉!看到這二隻,我的直覺印象就是公家機關又在亂花人民辛苦納稅的血汗錢......。

寧安 發表於 2009-7-13 22:14:43

身為人民保母的警察大人要親民?! 加強巡邏, 加強服務態度, 減少吃案, 糾察敗壞風紀少數... 這才是親民吧~
與各位學長相同觀點...

1) 法 : 這有沒有盜用版權問題?! 若有... 執法者; 還犯法; 且不諷刺?! 檢調監察機關大人請查察吧~ 若有版權侵權問題存在或發生; 又鬧上新聞版面, 哇咧... 那可不好看; 也不好玩了吧~

2) 理 : 小孩老人不識異形者; 會不會被嚇到咧... 人民保母空有他們自認為的 "創意" ; 有沒有真切地為地方老小設身處地想想... 會不會嚇到老小... 有沒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3) 情 : 在地故事?! 異形與台南永康大灣有何 "在地故事關聯性" ?! 充其量不過是撿現成電影道具人偶來用; 何來創意之有?! 花大錢買老梗就叫 "創意" ?! 為賦新辭強說愁~ 還是免了吧~

4) 總結; 親民沒有; 犯法或有; 嚇人不少; 花錢不少; 總體而言是無言以對, 不知是那位大人通過預算的呢~ 或是那位大人在核可擺設前; 可有沒有好好想清楚一切問題之 "合法性", "適切性" 以及 "民情性" 之法, 理, 情; 深思熟慮???

這個社會病了... 而且病很大... 本以為只有現役憲兵在搞怪; 沒想到現役警察也逐漸讓人失望中... 各位大人; 行行好唷~ 領了公帑; 好好執事吧~ 也恭請趙所長... 成熟點; 長大點; 不要再鬧了~ 請適可而止吧~

mp01

(按我一下) 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

大灣派出所

所 長:趙志成

副所長:吳文陸 副所長:陳坤明

聯絡警用電話:3929自動電話2712274

E-Mail:q2712274@mail.tncp.gov.tw

所轄里別:東灣、西灣、南灣、北灣、大灣、崑山等六里

警勤區數:32,現有警員數:29

Joe 發表於 2009-7-13 22:18:38

要搞就搞大一點
可否建議警察局幫兩隻怪獸裝個紅外線感應器
有民眾進出大門時自動向前盤查
如果不配合者
怪獸就會像電影中演的一樣噴出噁心的黏稠液體

[ 本帖最後由 Joe 於 2009-7-13 22:22 編輯 ]

大盤帽 發表於 2009-7-13 23:15:51

原帖由 byronliao 於 2009-7-13 21:38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這新聞與行為,又顯示出公家機關不重視版權問題
異形是有版權的商品,
我國公家機關公然挑釁著作權,優秀:victory:
所長位子要請師公做法保住囉:handshake
請問一下拜倫..
小弟對版權的問題不是很了解,還勞煩您釋疑一下..

這3尊大玩具擺在戶外,一來沒收門票,二來沒要出售..
沒有明顯與確切的圖利行為,要怎樣才能認定這派出所有侵犯版權??

如果這3尊是國外原廠製造的商品或是經過授權的藝術家作品,這樣派出所還要負什麼版權方面的責任??
謝謝先:)ya:

寧安 發表於 2009-7-13 23:37:18

謹供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參考... 若大灣波麗士大人合乎著作權法第四款; 則 "可能無" 違法問題, 但詳細國家法律之釋疑; 以檢調機關或法律專人見解或裁示為依歸~

(按我一下) 著作權法

摘錄著作權法

第 一 章 總則
(略)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略)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略)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略)
57 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
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略)

第 七 章 罰則
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略)

合法性?? 適切性?? 民情性??

法? 理? 情?

byronliao 發表於 2009-7-14 00:08:08

回覆 16哨 大盤帽 的帖子

謝謝學長提醒:victory:
拜倫發現發哥學長上一篇已經代答
沒錯,
著作權除了原版與授權外,
重製物也算其中一種,做的類似就是模仿,侵犯到原作權益
萬一國外商家知道,這官司打起來,那筆花費與賠償不小
肯定有人要為此走路

MP443 發表於 2009-7-14 04:28:33

這兩個擺在門口我想對治安沒什麼幫助,
真要建議該所長還是帶回家觀賞就好!:)
畢竟這麼驚悚的東西擺在外面...說美觀也沒有,說特色也沒有
(當地人搞不好還以為裡面兼賣模型玩具呢):smk:
或許現在派出所希望能標新立異,打打知名度也說不一定,
但人民的公僕應該要做的不是這類的事才對!:s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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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那我們以後憲兵隊也該擺個『憲兵娃娃』也行阿:gud:
一來親民二來又無版權問題
最重要的是....以後永遠都不會有學長對『甲服』有任何意見,
因為......衣服都膨脹到沒縐褶了自然高大英挺
甲鞋也因為塑膠材質關係永遠的閃閃發亮,學長看的也滿意:T331:
各位學長您說好不好啊~

阿士 發表於 2009-7-14 11:08:45

這未免誇張了!
半夜昏暗的燈光下猛然一瞥,不嚇的屁滾尿流才怪!
不過這兩尊的造價應該所費不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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