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發表於 2009-8-7 16:22:42

限制未設安全組織貨櫃拖車業拖運貨櫃座談會紀錄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0.06.08. 階屏字第六二三六號函主旨:
檢送「限制未設安全組織貨櫃拖車業拖運貨櫃座談
      會」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臺灣警備
      總司令部70.06.08. 階屏字第六二三六號函)
(附件)
限制未設安全組織貨櫃拖車業拖運貨櫃座談會紀錄
時間:七十年六月二日九時卅分
地點:警總檢管處會議室
協調決議事項:
一、對新申請設立之貨櫃運輸公司行號,是否設安全組織
    如何配合審查,核發執照。
    決議:由省、市核發執照權責單位(監理處(所)建
    設局)於核准業者申請籌備時,同時通知業者應依規
    定成立安全組織,并副本抄送警總檢管處(協調其成
    立),第二次申請立案時,憑警總核准其已設安全組
    織之公文副本再行核發執照。
二、現有已設安全組織貨櫃運輸業者,行車執照上加蓋「
    可載貨櫃」戳記,如何配合作業。
    決議:
    為便於稽查與防冒蓋,戳記式樣由警總統一設計刻製
    ,發各監理單位使用,共計廿二個,戳記用牛角刻製
    ,以免損壞。
    由警總設計製發可載貨櫃拖車標誌牌乙種,黏貼於曳
    引車擋風玻璃右上角上,配合執照上加蓋之戳記使用
    ,以便於稽查。
    各公司向監理單位申請加蓋戳記申請表格,由警總研
    究統一規定,并將已設安全組織之公司通知各監理單
    位,以憑加蓋戳記,同時發給可載貨櫃標誌牌。
    請警總研訂「拖車駕駛忠誠調查考核辦法」對有不良
    紀錄司機之僱用或是否准其拖運貨櫃予以統一規定。
    對僱用有不良紀錄駕駛而違規之公司,應註銷其「可
    載貨櫃」之行車執照,另行換發一般執照。
    對違規遭受換發行照處分者,應免收取規費,請交通
    部研究。
    對可拖運貨櫃之拖車行車執照,請交通部研究,是否
    可變換顏色或式樣,以便於管理。
    請交通郭益知各航業公司、貨櫃集散站等業者,未經
    海關驗放進口貨櫃及轉運貨櫃,必須請由已設安全組
    織之公司的加蓋「可載貨櫃」之拖車承運。
三、自七月一日起,海關、檢管、警察等單位,如何配合
    有效執行稽查。
    決議:
    貨櫃集散站內,由海關及檢管單位酌情適時予以檢查
    。
    公路上由警察單位在適當時機與地點,施行突檢。
    港區內由港警、海關、檢管單位酌情適時予以檢查。
    發現無或偽(變)造「可載貨櫃」標誌或戳記而拖運
    貨櫃者,應即檢查登記後放行,通報警總檢管處處理
    。
    有關細郭狸定事項,由警總訂定,送各單位轉請所屬
    執行。
四、主席結論:
    協調決議事項,請各單位分別就主管業務,進一步研
    究與要求,并請密切協調配合,對汽車貨櫃運輸業作
    有效管理,以防止貨櫃走私,確保國家安全。

資料來源:http://202.39.131.142/web_law/Print_s.php?soid=14457

d61103 發表於 2009-8-7 20: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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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學長 感謝您對論壇的分享! 只是雖然您有寫上資料來源 但是是否也能請您補上貼文的動機或者是心得等等 不然其他學長看到了也不知道從何回覆您的主題
又 論壇對於轉貼的文章除了出處之外就是要寫下心得想法 在論壇使用辦法均詳細記載 小弟不敢判斷是否您這篇轉貼文的性質等同於論壇一般對於轉貼文的定義 但是小弟建議您比照辦理!
不便之處 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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