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351446 發表於 2010-9-24 15:13:27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10-3-16 00:5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死刑,於監獄內執行的規定,
是八十幾年有關法律修訂後的事。

在之前監獄不負責死刑犯執行,
都在看守所(或其他特定場所)執行。

至於是由配屬憲兵部隊或轄區憲兵隊來執行都可以,
端看指揮執行該案的檢 ...
死刑犯都是關在看守所
如果死刑確定 依照法律要"送監執行"
但是死刑犯在已經確定要執行的前提下
如果再由看守所送到監獄執行
風險太大 需要出動的戒護人力或警力都可能超出社會成本太多
所以一般的監獄會在看守所裡"租塊地 蓋間鐵皮屋"再掛上"OO監獄執行處的招牌
死刑執行前 就象徵性的在法場門口由看守所的警衛將人犯交由監獄法警
人犯才在執行場所驗明正身然後執行
台北看守所的每次死刑場所常成為鎂光燈焦點
人犯從看守所時腳鐐拖地的聲音常會嚇壞看守所的犯人 也引起鄰居抗議
因此後來台北監獄還買了一台箱型車
在看守所裡載運人犯最後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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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軍事犯的死刑由誰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