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二0三指揮部緝毒有功 今獲行政院表揚
以下新聞取自yahoo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10/60/2au3m.html憲兵具有軍司法警察身分,一直以來均默默的參予打擊犯罪的工作,給予國人安居樂業的生活。
雖然許多現役弟兄的服儀、觀念、訓練等都有很大的精進空間,但各調查組仍努力不懈的查緝不法,成績更是有目共睹。
憲兵二0三指揮部緝毒有功 今獲行政院表揚http://mna.gpwb.gov.tw/]http://l.yimg.com/f/i/tw/news/masterhead/mna_logo.gif 更新日期:2010/08/10 16:31
http://l.yimg.com/o/xp/mna/20100810/16/438153810.jpg(軍聞社記者莊家宏台北十日電)憲兵司令部憲兵二0三指揮部榮獲執行「檢察機關排怨計畫」有功機關,今天接受行政院長吳敦義頒獎表揚,吳院長對於各有功機關及人員在嚇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傑出貢獻,表達高度的肯定與嘉勉。
法務部「檢察機關排怨計畫」表揚典禮今天在行政院治安會報前舉行,表揚憲兵司令部憲兵二0三指揮部等五個機關,以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王捷拓等四位檢察機關同仁。
吳院長表示,這項緝毒專案是法務部在今年六月廿八日訂頒「檢察機關排怨計畫」後,首波強力查緝引發民怨犯罪的行動,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多位檢察官指揮警察、海巡及憲調人員,從七月七日至七月廿九日,對轄區內四百多處據點同時進行掃蕩,查獲販賣、走私及施打毒品的嫌犯共二百餘人,並查扣大量毒品,其中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就多達一百八十公斤,一舉瓦解中部地區販毒網絡,績效卓著。
吳院長說,毒品是危害社會治安的潛在因素,各級檢、警、調、憲及海巡機關,應展現行動績效,確保社會安全,期勉所有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以真誠、效率、同理心來服務人民,在各自的職務上持續從各種不同的角度,保障民眾安全、快樂生活的權利。
學長!學弟以下之言論若有不對,敬請指教
憲兵依據法律是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條文不再贅述)
但是要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一定是指憲兵隊的憲兵(包括隨隊連的阿兵哥)
憲兵學校及司令部、指揮部的大大小小的官
依法律解釋都不是軍司法警察
問題來了
憲兵203指揮部不是憲兵隊,他是屬於機關單位
根本不具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1.該單位是以什麼身份去緝毒?
2.該單位是緝毒有功單位,代表203指揮部緝毒成效卓著,一個不具軍司法身份的單位,獲得緝毒有功單位,適法性有待商榷。
3.若是該單位沒有軍司法警察身份而去緝毒,是否違法?
以上學弟淺見,若有不對,敬請各位學長指教!謝謝!
回覆 副哨 aaa0828 的帖子
我記得各憲兵指揮部都掛有憲兵隊的招牌,203指揮部掛台中憲兵隊,執行憲兵隊勤務應無問題,本新聞為軍聞社所發,當然稱呼正式的部隊番號,好像有的指揮官還兼隊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4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一、警長、警士。二、憲兵。...",憲兵為司法警察應無疑義,學長之疑問可能來自同條例第2條:"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及第3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的規定,事實上,同條例第4條已明示,又刑事訴訟法229條至231條亦作類似規定,本案的關鍵在於"檢察官指揮下"執行勤務,合法之舉。
[ 本帖最後由 shih1970 於 2010-8-11 22:10 編輯 ]
回覆 3哨 shih1970 的帖子
學長!對不起,您的訊息可能有錯誤指揮部之前是有兼憲兵隊
但是在民國92還是93年的時候
忘記專案名稱
指揮部就沒有兼憲兵隊了
PS.學弟親身經歷改編,應該不會錯
所以指揮部已經沒有軍司法警察身份
回覆 副哨 aaa0828 的帖子
報告學長:根據小弟剛才查詢司令部網站 上面寫的是(指揮部負責指揮憲兵隊 憲兵營....) 小弟認為 應該是203底下的憲兵隊緝毒有功 但是統一由203接受表揚?
另外是否可以請學長說明 (指揮部兼憲兵隊)的意思? 現在202也跟台北憲兵隊在一起啊...
懇請學長解惑!
司令部網址:http://afpc.mnd.gov.tw/Publish.aspx?cnid=1630&Level=2 受獎原因應該是該部協助指揮官調度或支援所屬辦案
因此由指揮部長官或司令部代表受獎
原帖由 aaa0828 於 2010-8-11 21:3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學長!學弟以下之言論若有不對,敬請指教
憲兵依據法律是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條文不再贅述)
但是要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一定是指憲兵隊的憲兵(包括隨隊連的阿兵哥)
憲兵學校及司令部、指揮部的大大小小的官 ... 依照憲兵勤務令第一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的的規定
憲兵就是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不必區分是否為憲兵隊下的憲兵
所以203指揮部受表揚應該是完全沒有法律爭議的.....
請參考
http://law.mnd.gov.tw/scp/Query1B.asp?no=1A004406001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31 原帖由 aaa0828 於 2010-8-11 21:3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學長!學弟以下之言論若有不對,敬請指教
憲兵依據法律是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條文不再贅述)
但是要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一定是指憲兵隊的憲兵(包括隨隊連的阿兵哥)
憲兵學校及司令部、指揮部的大大小小的官 ...
報告隊長:
先前論壇內已有在德國讀法律的學長做過分析,誠如您所說,是憲兵隊的憲兵,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只不過一般我們習慣的口語化說法,都講憲兵具有軍司法警察身分,包含小弟在憲校受訓的時候,各授課教官都這樣講。
各單位憲兵依據職能,分別具有軍法警察、軍事警察、司法警察這三種身分,也是如隊長所說,看單位特性而定。
指揮部不兼憲兵隊,這部份小弟就不是很清楚了,感謝隊長的說明。
但小弟經過202指揮部的時候,看到門口還是掛上台北憲兵隊的單位銜牌。所以現在是同地址內有隊長及指揮官各一,不像以前是指揮官兼隊長了?
回覆 5哨 d61103 的帖子
學長你好學長所說(指揮部負責指揮憲兵隊 憲兵營)
是指作戰、訓練等
指揮部沒有司法警察權,他憑哪一點法條指揮憲兵隊辦案。
同案表揚的寫的都是檢察機關,沒有一個不是沒有具有軍司法警察身分獲獎的。
至於學長所說
現在202也跟台北憲兵隊在一起
因為台北市營舍爭取不易,202沒有營舍可住
他是借住在台北隊
就跟204一樣
204原本跟高雄隊在一起
因204指揮部不具軍司法警察權
所以204才會搬到鐵衛營區
回覆 6哨 conan 的帖子
學長您好我還是那句話
指揮官不是具司法警察
他也不是刑訴法規定的憲兵官長或憲兵長官
所以學長所說
指揮官調度或支援所屬辦案
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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