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永遠不要對警察說任何話
*我現在是法律工作者,這是學生時代寫的文章,曾在中國各大論壇發表,因為含敏感詞常被刪除,現在想與大家分享各位維權的朋友,如果你們不幸被抓,就必須接受警察的訊問。
當你進入訊問室最想就是立即離開,警察就是能夠看透你這個弱點,所以會用盡一切辦法令你招認。在美國這種民主的國家,98%的人被定罪也是因為在警察訊問過程中說了不利於他們的話。雖然警察不會把無辜的人送進監獄,但你要知道從你第一刻被帶進詢問時開始,警察就不會認為你是無辜者。
在中國,雖然法律沒有文明規定嫌犯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但跟據《刑事訴訟法》第93 條「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那何謂「與本案無關」?這不是警察說了算,只要是法院才可以審理的案件,你就有權拒絕回答。
警察有很多辦法攻擊人性弱點,針對不同的物件有不同的手段,而且都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你絕不會是他們的對手,說以最明智的就是保持緘默。任何情況下不要跟警察講話,不要回答警察任何問題。
訊問時永遠不要跟警察說話的原因
1. 你不能說服警察不去抓你
別以為你可說服警察不抓你,警察抓不抓你是看證據的,他們不會因為你跟他們說了什麼而放你一馬。而且警察你跟做的筆錄,在法庭上只能夠用來指控你,根據傳聞證據的原則,你不能依賴筆錄上的內容來為自己辯護。
2. 即使是無辜者也可能在警察面前認罪
這一點不用多說明,在中國大家都聽聞過很多冤案,就是因為嫌犯在警察面前招認。警察有很多方法使你認罪,除了嚴刑迫打外,警察懂得使用心裡手段,引誘你招供,比如跟你說:「沒事你只要坦白承認我們就會放過你、我又沒有要求你跟我主動說話,我先說我的版本,你只要回答對不對就可以。」千萬不要中計,緊記任何情況不要跟警察講話,不要回答警察任何問題。
3. 即使你是無辜者,講的全是事實。你也可能被警察誘惑,說了一些對你自己不利的話。
這是人性的自然反應,即使你堅決否認,比如你涉嫌謀殺,你跟警察說:「我沒有殺他,我沒做過,我不認識他,我沒有見過他,我只是跟他發生過口角。」最後一句,你已經不經意說了不利自己的話。即使警察沒證據起訴你,法庭也可以根據你的筆錄說你承認曾經跟死者結冤,這樣對你自己有害無利。緊記任何情況不要跟警察講話,不要回答警察任何問題。
4. 即使你有做過,你想認罪,也可以在法官面前承認,不用向警察招認
忘記什麼「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如果最終審判你的是法院,你可以在法官面前才承認。因為你永遠不知道筆錄內容會不會對你更加不利。比如警察可以憑證多控告你幾個罪名。不要相信警察跟你說只要你坦白,我會跟你向法官求情等廢話。
5. 即使你是無辜者,講的全是事實,沒有說任何對你自己不利的話,如果警察不能準確的把它記錄,一樣會對你有害。
在法庭上除了呈上筆錄,警察可能也會出庭作供。警察可能記不起當時筆錄的情況,也可以在法官面前堅稱另一套。比如在意一個謀殺案件中你的筆錄上記錄「我沒有開槍殺他。」,警察可以在法官面前說,我當時只是問他有沒有殺人,沒有說過有人開槍,是他自己提出這一點的。
警察常用訊問手段
以下只不過是一些常見的例子,我不是專家,不是所有方法都知道。
1. 展示“材料檔案”
在審訊期間刻意在你面前展示所有關於你的資料記錄和檔案。他們精心安排的材料,可能對你做成錯覺,認為他們實際擁有的資料比你想像中的還要多。檔案可夾雜多餘的紙張,如有必要,可能使用標題,如「學歷」,「工作」,「犯罪紀錄」,「參與活動」等等。訊問人員在審訊開始前會跟你說,根據“情報”對你的一切非常瞭解,因此,任何抗拒都是徒勞無功的。訊問人員可能會讀出某些資料來進一步打擊你。如果這手段成功,你將會留下深刻的印象,更重要的是,你會害怕他擁有的大量材料,認為你一切都被他掌握了,被迫跟他合作。
2. “我們知道你的一切”
這種手段可以跟上述或單獨使用。訊問人員必須首徹底熟讀關於你的資料。開始審訊時,訊問人員會問你一些他已經知道答案的問題。當你表現猶豫、拒絕回答、或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確的答案,訊問人員會提出自己的答案。通過謹慎地使用他擁有的資料,訊問人員可能說服你,讓你以為你所做的一切他已經在他掌握中。因此,您可以坦白回答。當你開始提供更完整的答案時,訊問人員會加插問題去獲取他所需的訊息。他會問你一些已經有答案的問題,來測試你和製造他已經知道你的一切的假象。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手段。
3. “速射”
*每個人都喜歡別人聽他說話
*在混亂中被打斷,問一句不相關的問題。
這種手段可以單獨使用,或由一個或兩個訊問人員去問同一個對象。採用這種手段時,訊問人員會同時間會問你一系列的問題,讓你在沒有充足時間下回答時就問你下一個問題,企圖混淆你,你很容易自打嘴巴,因為你沒有足夠時間去思考問題。當你的答案不一致時,訊問人員會進一步質問你。在這種情況下,你會開始緊張,嘗試解釋你的答案,否認自己不一致的答案。在解釋期間,你可能會不經意透露更多的訊息,為訊問人員提供更多線索。
4. “好警察和壞警察”
使用這手段時,需要兩名經驗豐富的訊問人員。基本上,由兩個態度對立的訊問人員進行。例如,第一次訊問形式是非常拘謹的,訊問人員表現出麻木不仁的態度。這是讓你感覺與外界隔絕。在絕望的時候,你感到孤獨和無助,此時出現第二名訊問人員(已收到信號),出來責備第一名審訊人員的行為並命令他出去。然後,他會跟你道歉,安慰你,也許為你提供咖啡和香煙。他解釋,剛才那位訊問人員,經驗不夠,不瞭解你才會這樣做。企圖博取你的信任,經過了第一次審訊,你通常會感謝對第二名訊問人員,因為他向你表現出一種同情的態度,增加了他對你的默契和控制。如果你開始拒絕合作,第二名訊問人員可能跟你暗示,他是較高級別的,還有很多他工作,不會再浪費時間在你身上。他會要求第一名訊問人員回來繼續提問。這一招通常騙得你的合作。
5. “重複提問”
不斷重複向你提問一個問題,即使你已經回答,他也會繼續問。這樣令你不耐煩,意圖提供他想得到的答案。這種手段,一般不會用在那些比較內向和自我控制較強的人。
6.“驕傲與自我”
該手段是對你恭敬來欺騙你洩露信息。它對比較自我和自卑的人很有效。訊問人員會質疑你的話或暗示你是無法做到某些事情。常見例子包括:“你為什麼擁有一個你完全不會使用的藍色方塊?”或者,“你為什麼入侵VMS系統,如果你什麼也不會?”它為你提供機會,向他證明你有“智慧”,這樣做,你會向訊問人員提供他想要的資料。
7.“沉默”
沉默手段可以成功對付任何緊張或過分自信的人。採用這種手段時,訊問人員不會跟你說任何話,但可能正視你的眼神,可能對你微笑。重要是訊問人員不會遠離你,但讓你先打破眼神接觸。你會很緊張,開始坐立不安,並把目光移開。你問訊問人員他可能不會回答,直到他願意打破沉默。你可能脫口而出問“你到底想怎樣?”。當訊問人員打破沉默,他可能問你有一些相當冷淡的問題,如:“你入侵我們電腦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是嗎?你有沒有破解密碼? “
[ 本帖最後由 退伍人士 於 2013-5-29 02:55 編輯 ] 退伍人士您好,看來您是中國的律師吧!?您說:『各位維權的朋友,如果你們不幸被抓,就必須接受警察的訊問』.您應該很清楚知道本論壇是《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憲兵的定義您已經在《憲兵在軍中究竟是做什麼的》一帖中有所了解了,本論壇雖不完全是憲兵退伍或現役成員,但絕對都會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因此會【涉案】的機率幾乎微乎其微.:titter: 您以上論點,我如果是罪犯,那對我當然相當有些幫助,但是對於一個《沒打算》進警局被做筆錄的
人,就只是【看看就好】.歡迎您多發表一些相關題材,對正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學長也是【有益無害】,加油!:handshake 身為後憲一輩子就不能留下汙點,我而認為只要行的正,什麼都不用怕,反而講話扭捏更會讓人起疑。 原帖由 退伍人士 於 2013-5-29 02:47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我現在是法律工作者,這是學生時代寫的文章,曾在中國各大論壇發表,因為含敏感詞常被刪除,現在想與大家分享
各位維權的朋友,如果你們不幸被抓,就必須接受警察的訊問。
在美國這種民主的國家,98%的人被定罪也是因為在警察訊問過程中說了不利於他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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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目前在美國的法律界工作,應該對美國刑事司法系統有一定的認識。
以上引用您藍字部分的話,小弟不太同意。不知您有具體的學術研究統計數據來支援您說法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美國應該也不會有那麼多律師,「米蘭達」大概也被丟進垃圾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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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文章中所說的「警察」,不知指的是一般民警,還是國安部的特務人員,兩者刑訊的方式和技巧或許不太一樣。
永遠不要對警察說任何話
在對岸的治安人員稱謂,有"警察"這兩個字眼嗎?在論壇上的後憲,在服役期間多多少少有制做過詢問筆錄的工作,對於詢問筆錄的技巧,也多少知道,而且也有在看守所服過勤務,對於犯罪的事,大家也多是敬鬼神而遠之,每個人多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回覆 4哨 asun 的帖子
沒錯,美國的情形有四1.律師還沒來,警察必須告知其權利(米蘭達∼Miranda, 也就是「你有權保持緘默...」),若無告知權利,所有取供都是無效。
2.警察告知權利後,該嫌犯可要求律師,或是未成年人可要求監護人。俗稱「Lawyer Up」,也就是拿出律師當擋箭牌。
3.警察告知權利,律師也在場,這證詞還是有可能無效,比方說逮捕程序不合法,或是羈押程序有錯,嫌犯所做供詞都可被推翻。
4.如果以上都不成立,警察有告知權利,律師監護人在場,逮捕和羈押程序合法,還是有可能推翻證詞,比方說該證詞是配偶指證對方,有些情形下這是法律保障不可用作證詞的;又比方說人去教堂告解,神父是不可以破壞信徒的信任提供證詞;還有律師或醫師本身不能對於客戶或是病人的隱私作證。
美國法院的二審(稱作上訴法院),多半都是審判證據的合法性,也就是一審是事實審,判定事實誰曲誰直;二審就是法律審,只判定證據是否合法,引用法條是否正確。
美國法院的第三審最高法院,甚至不管證據或是法條,而是針對某些法律是否和聯邦憲法或是州憲法牴觸;也就是只做法律本身的判斷解釋,而不是針對一個案件的當事人。
不像台灣的二三審法院,多管閒事,雞婆到家,往往插手不該管的事實審,以致於司法混亂不堪。:0118: 這個帖子的內容很有趣!雖然大家夥都是良民;但多一點基本常識總是好的!就像是喜愛看警匪電影,並不代表就有犯罪傾向。謝謝開版先進與我們分享!但我不敢說〝受益無窮〞!不才五十又六已是衰翁跑不動,跳不高,既膽小,又怕死!要犯法別說是憲、警、保全,連國小糾察隊都能把我活逮!哈哈 大陸有民警,人民怕民警!民警怕武警!武警當然怕解放軍囉!谁敢得罪了解放軍,直接就被徹底解放,送去見馬克斯、牛克斯、史爺爺、毛爺爺!但大家都怕的則是城管;城裡頭的事通通都管!那城外頭的事呢?A!也管!大家最怕的是小區內的老大爺、老大娘,光憑ㄧ張嘴──就可以把人給宰了!
[ 本帖最後由 155262 於 2013-5-29 14:14 編輯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及司法部都有警察,此外法院及檢察院亦是。
論壇中諸多會員都是憲兵退役,大陸沒有憲兵,不過基本上它部分業務跟警察是相當雷同的,面對上開情形,我想大家都曉得應對的態度。
美國警察雖然會告知Miranda Warning,但不少人仍會選擇開口,而非保持緘默。(閱自書籍,後補上作者及國際標準書號等資料)
臺灣警察就不同了,不僅不告知權益,好讓你通知律師,等到四小時過後(刑訴法31條)就開始訊問,不說是吧?5904手槍就在腰際上,看你講是不講。
其他就如哨長所列,重複提問、自訂版本等。
多人執法人員都是兢兢業業地守衛著百姓的福祉,但樹大必有枯枝,上述所列之乃實際案例,本月跟一位來自華東的人士洽談,發現說兩岸的情況其實很相似,當我們面對的不知是好警察還是壞警察,沉默是金,本篇法律的分享,希望是備而不用。
[ 本帖最後由 SIGP226 於 2013-5-29 15: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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