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憲論壇管理辦法 (一O六) 法字第 一O六一OO九 號令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管理辦法2016年版2016/10/09公告實施◆第一條(本規定之適用)
為促進憲兵暨軍事學術之精進,聯繫憲兵暨其他軍種同袍之情誼,特設立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官方網站,及附屬網路社團 (以下均簡稱後憲論壇)。
後憲論壇現有網站及網路社團:
1. 後憲論壇官方網站 http://www.rocmp.org
2. 後憲論壇資料庫 http://mp.rocmp.org/
3. 後憲論壇臉書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rocmp.org/
4. 後憲論壇臉書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rocmp.org/
後憲論壇內之管理,依本辦法行之。後憲論壇所有會員,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後憲論壇官網,及附屬網路社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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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管理員之職責)
後憲論壇設置戰情室,由後憲論壇各級管理員組成之,負責制定後憲論壇相關辦法、管理論壇秩序、議決會員獎懲,及處理其他突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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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會員之身分與法律責任)
凡通過後憲論壇註冊程序者,為本論壇之會員,且於註冊之時,即代表同意遵守本論壇管理辦法,及服從管理員之管理。
會員發表之文字、圖像、音樂、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其法律責任由會員自負。如有違法需追究法律責任,經檢警司法機關提出要求協助偵查,後憲論壇將依法提供相關資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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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通用版規)
基於維護後憲論壇秩序、維持會員間之和諧,以下事項請全體會員共同遵守:
1. 後憲論壇歡迎理性的「政策討論」,謝絕無意義的「政治口水」、「政治廣告」、「競選拉票」等。
2. 禁止張貼18禁、違禁品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及法律規範之事物。
3. 除會員發布之文字外,會員之簽名檔、頭像圖片、轉貼之照片,亦受版規規範。
4. 後憲論壇自成立以來,已發生過數件,利用後憲身分攀關係,訛詐他人財物情事。故「非後憲論壇」發起之募集活動,嚴格禁止會員張貼、開辦,以杜絕有心人士以後憲身分行詐騙情事。
5. 為防止網路病毒及維持論壇秩序,禁止張貼任何「工商廣告」及「投票文」,如:我在賣甚麼,歡迎大家來買、我學長在做甚麼,歡迎找他聯絡、我妹妹參加OOO比賽,需要投票衝人氣等。
「非本論壇之團購」或「工商廣告」請利用私人臉書廣告,以免論壇內充斥各式各樣,與本論壇宗旨無關之廣告。
6. 徵才廣告不在上述工商廣告範圍內,歡迎學長釋出手上職缺,照顧後進弟兄;公益廣告、單位聚會邀約,請先向管理員報備。未報備獲准,管理員得逕行撤除。
7. 後憲論壇以正體中文為主要溝通文字,切勿使用注音文、火星文等不易辨識之變種文字,以提升文章品質,及閱讀便利性。
8. 標題應簡明扼要、切合文章內文、明確敘述,禁止使用 ★ ☆ ● ○ ◤ ◢ ▲ ■ □ ◆ ◇ ... 等等與主題無關的圖形符號。禁止無意義的灌水回覆,例如:推、頂、沙發等。
9. 依據個資法,嚴禁公布他人個資,或鼓吹肉搜。
10. 討論現役弟兄勤務缺失,如需輔以照片討論時,應使用馬賽克等方式遮蔽現役弟兄面容。
以免不慎違反公然侮辱罪、侵犯他人肖像權等,或流於無限上綱之網路正義魔人。
11. 網路交流的文字是沒有溫度的,不似人與人面對面交談,可藉由對方表情、肢體語言,輔以判斷對方本意。
故參與討論前,敬請保持禮貌、理性,精準使用文字,可減少許多不必要的誤會、糾紛。嚴禁冷嘲熱諷、人身攻擊、挑釁謾罵等方式發文。
如管理員認定發文者本意在挑釁、挑撥、分化、造謠,或者與本論壇宗旨無關者,得逕行刪除之。
12. 轉貼他人圖文、新聞,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範,並「附上20字以上個人心得」,以免流於為了轉貼而轉貼,製造垃圾資訊。
網路上轉貼文字真偽難辨,即使轉貼者加上心得出處等,管理員依舊有權(責)檢查其內容,如屬於謠言、偽造內容、譁眾取寵、危言聳聽、怪力亂神、或其他足以眩惑或者荼毒人心之內容,或短期內大量無選擇性的隨意轉貼(洗版嫌疑),管理員得移除此類轉貼文字。
13. 後憲論壇謝絕轉貼內容農場文,如BuzzHand等盜用他人文章,以誇大標題騙取他人點選,進而獲取廣告利益、盜取網路個資,甚至散播網路病毒等網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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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管理措施)
1. 管理員主動巡查或經會員檢舉,視會員違反上述第四條之規範,得對當事人給予口頭勸告、刪文等處置。
2. 經管理員屢勸不聽,或該員回覆口氣惡劣,管理員得逕予開除該員註冊會員資格。並得給以禁止訪視,如日後查證受處份者新設帳號申請加入,亦得以開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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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救濟措施)
如會員因違反版規遭受處分,認為遭受不公平待遇,或管理員誤解受處分會員本意。
受處分會員得聯繫站長,檢具證據、陳述事實經過與補充個人說明,站長視情節輕重,逕予或於戰情室內召開人評會,給予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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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補充)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管理員及站長,得隨時公告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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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效)
本版辦法自公佈日起生效,原論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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