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4-8 23:36:07

反恐特勤隊,無法出任務?

轉貼自大紀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5/4/6/n879307.htm
別怕別怕,跟憲特沒有影響,憲特是憲兵,憲兵還是有司法警察身份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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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台灣國軍漢光演習今年主題以反恐演練為主,但據指出,由於法令並未授權,除了憲兵特勤隊外,包括空降特戰特勤隊、海軍陸戰特勤隊等特勤單位,都因為不具司法警察身分而無法執行可能涉及侵害民權有關的反恐任務;軍方內部形容,現階段的國軍反恐部隊,「大部分是擺飾品,只能看,不能用」。
官員表示,由於軍隊反恐缺乏配套法令支援,軍方希望法務部能在重新送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時,在面臨的恐怖威脅中納入類似「軍事攻擊」情況,授權軍事部隊進行反制。

國防部現行將全台劃成三大反恐任務責任區,北部由憲兵特勤隊、中部為空特特勤隊、南部為海陸特勤隊負責,另外包括特戰旅與各作戰區都成立規模較小的反恐任務單位,但是除了憲兵特勤隊之外,其他負有反恐任務的單位都沒有司法警察權。

過去國防部認為即使沒有司法警察權,目前法令仍然足夠運用,官員說,一般武裝部隊,於軍事檢察官或地區司法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依軍事審判法第五十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規定,接受軍事檢察官及司法檢察官之指揮,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如果事態擴大,政府宣布戒嚴,根據戒嚴法第八條,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刑法上的內亂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毀棄毀損罪等,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據了解,儘管已經有不少法律給予動用軍隊的授權,軍方內部仍然發現,由於恐怖份子的身份不管是外國人或是本國人,絕大多數是平民,除了憲兵特勤隊之外的所有國軍反恐單位,難以執行任何侵害民權的任務,包括搜索、拘捕甚至攻堅射殺嫌犯。

軍方指出,行政院送到上屆立法院審議的「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內容只有第五條跟國防部有關:「國防部應就部隊能力,適度編組整備,支援反恐怖行動。」內容相當簡略,對於相關授權均無談及,在缺乏授權下,將使反恐部隊無用武之地。

熟悉內情人士指出,法務部研擬反恐怖行動法草案時,國防部雖有人列席,卻無人反映缺乏法律授權的問題,九十二年十月廿九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時,國防部並未表達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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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務部:反恐草案 將邀軍方提供意見

〔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針對反恐怖行動法應否賦予國軍部隊司法警察權一事,法務部檢察司指出,反恐法尚未立法通過,未來訂定草案時,將會請國防部等相關單位提供完整意見,作為訂定草案的基礎。

法務部指出,反恐法草案曾送交立法院審查,但上一屆委員改選前仍未完成立法,依立委任期「屆期不連續」原則,該草案將退回法務部重擬。

檢察司官員指出,國軍部隊在協助執行反恐任務時,是否應賦予其司法警察權,在過去沒有先例,不過,若經立法通過,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像海巡署人員,也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就是立法賦予其司法警察權。

由於反恐法是近年來新創設的法律,目的是為了因應恐怖活動,舊有的法律規範對這部分鮮少提及,還需各界提供意見。

不過,官員也表示,即使法律未賦予司法警察權,但各國以軍方部隊執行反恐任務,並非沒有前例,像各國處理劫機事件,多半由軍方特勤部隊執行攻堅。

但這些行為應屬事實行為,若在執行法律上的逮捕程序時,也可由具備司法警察身分的人員在場協同處理。

檢察司指出,原有的反恐法草案賦予國安或相關軍事機關有「留置權」,已引起民間司改團體的反彈,未來法務部將再度與國防部等機關開會研商,討論各機關在執行反恐任務時的角色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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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 台有三張王牌

國軍目前有多支反恐單位,包括憲兵特勤隊、空降特戰特勤隊與海陸特勤隊等三支甲等特勤隊,陸軍八六二特戰旅除一般軍事任務,也肩負反恐任務;陸軍還計畫在各旅級部隊成立狙擊排,各作戰區成立專責反恐加強連。

憲兵特勤隊在民國六十六年奉國防部令在隔年正式成軍,專責北部地區的反劫持、反暴行及執行特定任務,廿多年來,曾經執行警衛安全、反劫持、反暴行、反破壞、支援友邦代訓特勤人員及其它重大勤務計八十餘件,由於特勤隊為精銳單位,政府目前不曾公開向國內民眾展示。

空降特戰特勤隊負責台灣中部地區反恐怖任務,過去一度因精實案遭到裁撤,後來因應國際反恐需要復編,去年曾經公開展示戰技。因應攻堅任務的需要,空特特勤隊已經採購「城市迷彩」裝備,同時搭配相關戰術背心與個人裝備。

海軍陸戰特勤隊則負責南部地區反恐任務,同樣也曾在前一波精實案遭到裁撤,復編後不再直屬陸戰隊司令部,而是納編在兩棲偵蒐大隊中。

民國七十六年岩灣監獄發生暴動,這三支特勤隊曾經一度同時出動執行任務,當時搭乘B234大型直昇機飛往監獄,奉命徒手,採攜帶警棍方式進入鎮壓。憲兵特勤隊最後一波出動,並在四十二分鐘內敉平暴動。

陸軍自行成立的反恐單位還包括機步二九八旅狙擊隊與八六二特戰旅的特戰營,未來在陸軍各作戰區均會成立反恐加強連,多是以攻堅戰法訓練,裝備以輕裝為主。(記者許紹軒)

老潘 發表於 2005-4-11 12:09:19

過去國防部認為即使沒有司法警察權,目前法令仍然足夠運用,官員說,一般武裝部隊,於軍事檢察官或地區司法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依軍事審判法第五十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規定,接受軍事檢察官及司法檢察官之指揮,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這樣的官方看法恐有出入:軍事審判法不應強加於涉民事務,法治國家依著法理走、再以軍、司法﹝軍審、刑法﹞相互支援見解,似有不類﹗
否則,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憲兵特勤隊亦無須將”鎮O計畫”移交警政署維安特勤隊;更何況憲兵特勤隊還是法定司法警察職務身分﹗

唯一正確的作法還是快將草案審議通過,予相關其他特戰單位在執行必要任務時有法源依據,免得到時候需要他,他還不敢動,一動就違法∼∼∼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4-11 12:28:35

小弟認為復編一些特戰單位,就是著眼於反恐與反斬首,若警方的維安或霹靂招架不住,且有可能是匪軍偽裝國內歹徒,如張錫銘等火力強大的捍匪。當警察被打好玩死傷慘重時,就需要軍方支援了,而憲特較無適法性的問題,因為在怎麼說憲特是憲兵,憲兵具有軍司法警察身分。可是小弟在憲校受訓時,教官又講到憲兵要受檢查管指揮辦案才有司法警察身分耶,那不就只能依據憲警支援協定了?
此外憲特在北部,如果在中南部發生恐怖行動或是匪軍的特工作戰,短時間內無法確知對方是敵軍還是台灣捍匪民人,貿然派中南部的特種部隊支援警方,好像適法性也有問題。
最根本解決知道,還是已法令明定國軍的特勤隊可支援警備任務,這比較實在。

空中騎兵 發表於 2005-4-11 20:56:23

右邊的是憲特,最左的看不出來


http://www.picturehost.co.uk/free.one/00.JPG

eric18784 發表於 2005-12-9 13:41:51

有太多的顧慮了所以無法出任務

daniel 發表於 2005-12-10 11:29:49

過去政特在執行涉民事件,
都是以情治(管情報.治安)身分介入,
但因國內在情治上彼此有分工,
對一些民間人士的後續處理,
都會移交警方或警總,
當年我們對法令也曾有探討過,
對於現在的涼山或海陸特確實有法令問題,
介入有所困難(若不慎死了人,會有爭議).
憲兵具司法警察身分(必須由檢察官帶領).憲特亦同!
其實憲兵是以維護憲法為主(憲法之兵),
這年頭都誤用,
刑事案件則由刑警偵辦,
法院之警察是法警,
服務範圍只在法院體制內(屬司法院管轄),
與行政院警政署的警察不同,
交警就管交通事件,不能辦刑事案件.
各有所司!

AI 發表於 2005-12-16 20:30:12

特勤隊即使是出任務,也是在背後默默的付出,當然這都不是問題
特勤隊的曝光率過高才是個大問題,之前光復節憲兵營區開放參觀,憲特出來表演
天阿,表演沒帶面罩就算了,在報告的時候,竟然還有個隊長的名字被唸出來.....
維安也是一樣,之前林明樺被捕,維安隊長進去談判.竟然被歹徒認出是抓張錫銘的
維安隊長,報紙還把名字刊登在上面,
真的是......

寧安 發表於 2009-3-10 23:30:42

原帖由 daniel 於 2005-12-10 11:2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其實憲兵是以維護憲法為主(憲法之兵),
這年頭都誤用

非也~

憲者規範也, "憲兵" 二字解... 規範軍人之兵, 或示規範之軍人~

Stingray 發表於 2009-3-11 01:12:16

原帖由 daniel 於 2005-12-10 11:2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其實憲兵是以維護憲法為主(憲法之兵),
這年頭都誤用
原帖由 寧安 於 2009-3-10 23:30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非也~
憲者規範也, "憲兵" 二字解... 規範軍人之兵, 或示規範之軍人~

不盡然錯!
憲字古有"法"之意!卻無"規範"之解...
所以"憲法"可視為根本之法~~為諸法之所由.
憲兵與憲法有沒有關係?我不知道!但"憲"既有"法"意...若依"法"字來訓~~法有"則"有"常"之意.那麼~~憲兵或可視為三軍之"楷模"~乃軍伍之師.而其所司者"整軍飭紀"則是他們的附加任務!

yongyu 發表於 2009-3-11 08:13:58

就反恐特勤隊,無法出任務,因為不俱備司法警察權的問題。本人認為權宜之計,就將憲兵特勤隊擴編,並配以檢察官臨時編組指揮憲兵特勤隊的方式,在北、中、南、東與離島,各配置分遣隊方式來因應緊急狀況之發生,即可。又何必去修法,挑動朝野的敏感神經。這是本人淺見,不知各位先進,看法是否亦同。請多多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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