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管理權人
何謂管理權人(一)消防法第2條:「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管理權人在消防法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他必須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推動防火管理,也是處罰的對象,所以誰是管理權人,不管消防人員或民眾都要搞清楚,以免民眾被處罰的莫名其妙,或消防隊處罰對象錯誤,造成困擾。
尤其1棟建築物如有很多不同的營業場所,老闆、屋主均不同,而屬於共有部分,如自動撒水設備的加壓送水裝置故障,誰是管理權人?一個連鎖店,有加盟的店、有直營的店,管理權人是店長還是董事長?而且管理權人的工作包括防火管理、消防設備維護管理即使用防焰物品等,店長可能是防火管理的實際負責者,董事長可能是消防設備改善的決策者,是不是違反防火管理規定處罰店長,違反未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處罰董事長?房子租給人,屋主、承租人誰是管理權人?
何謂管理權人(二)
管理權人在實務執行上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尤其實際有管理支配權者,沒有好好解釋,實在不容易釐清,查閱過去立法意旨,建請參考下列原則判斷:
一、建築物之所有權沒有區分時,所有人就是管理權人,如果有租賃關係時,則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
二、建築物之所有權有區分時,管理權人的認定就比較複雜,違反不同之消防法法條,其管理權人會有差異,分述如下:
(一)違反消防法第13條防火管理之相關規定時,以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實際管理權者。
(二)違反消防法第13條防火管理以外之相關規定時,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修或防焰物品,事涉經費支應,在所有人與使用人間,未有契約特別約定狀況下,倘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滅火器、防焰物品等非固定且侷限在使用範圍之設備,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自動撒水設備等固定系統之共有部分(如立管、加壓送水裝置等),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
(三)消防安全設備共有部分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倘區分所有權人將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責,授與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代理權,則該代理人為管理權人,反之,則各區所有權人均為管理權人。簡單的說就是1棟建築物依前2點之說明,各樓層或場所有其個別之管理權人,又無管理委員會,如消防設備共有部分故障,則每1場所之管理權人均需負責,要開罰單,每1場所之管理權人都要開單。
三、建築物之使用及管理體系分離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違反本法第13條有關防火管理規定時,以該管理體系之代表人為管理權人。如連鎖大賣場違反防火管理規定時,則以該賣場最高職務為管理權人,並非是賣場之幕後老闆。
(二)違反本法第13條防火管理以外之規定時,在該使用與管理體系間,對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或維護,未有契約特別約定狀況下,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
(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責授與管理委員會,依消防法第2條規定之「管理權人」應為管理委員會。【內政部87.6.6.台(87)內消字第8774364號函釋】
(四)「國民住宅社區共用部分非屬約定專用部分者,其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權人除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契約或法令委託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辦理國民住宅社區維護工作外,應為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內政部88年8月5日台(88)內消字第8801478號函釋。
除了上述的判斷原則外,實際支配管理權者,簡單的說就是有沒有權決定經費如何運用,人事如何調度、設備如何維修、內部如何裝潢,如果從事這些事,還要請示,則被請示者才是管理權人。
[ 本帖最後由 fire409 於 2006-1-27 11: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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