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
發表於 2006-11-18 09:53:45
原帖由 我是南方 於 2006-11-17 19:54 發表
:L
先羡慕一下....好车俺只坐过,还没开过...
倒是拖拉机开过不少..呵呵
不用羡慕,还是坐车舒服:smk: 至少可以随便看美女呀:gun:
我是南方
發表於 2006-11-18 13:30:30
原帖由 小兵 於 2006-11-18 09:53 發表
不用羡慕,还是坐车舒服:smk: 至少可以随便看美女呀:gun:
遗憾..
坐好车的时候,只有坐的份,没有发言权啊....到什么地方去,自己说了不算..汗.
Ziv
發表於 2006-11-22 07:47:31
小兵
發表於 2006-11-22 09:18:17
原帖由 Ziv 於 2006-11-22 07:47 發表
不會被提起訴訟的.
請參見常務島耕作第四集:
眾所周知,中國目前仍是人治國家.
日本人还是不了解中国。
关于仿冒的问题,请看我42楼的答复。
现在最著名的诉讼是德国NEOPLAN公司起诉大陆中大汽车公司的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
摘自“汽车周报”:
“10月19日,德国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长城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公司已就其产品设计专利受到抄袭并因此蒙受经济损失一事在北京提起了民事诉讼。此诉讼的被告方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诉讼中称该集团制造销售的中大A9客车完全抄袭了尼奥普兰公司一款具有代表性的“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
事隔4天,也就是10月23日,中大汽车在同一地点召集记者回应此事,称公司一直高度注重自主创新,不存在抄袭之说,中大汽车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
尼奥普兰:证据确凿,抄袭已成定论
尼奥普兰是德国曼商用车辆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客车制造商,年销售客车6000余辆。
“星航线”是其在豪华客车领域的旗舰产品之一,于2004年9月23日举办的汉诺威国际商用车展上首次亮相,并于2005年初投入大规模生产。“星航线”惊人的外观设计和新技术的采用,得到了公众和国际同行极大的关注,曾荣获“2005工业论坛奖(iF-award)”以及“2006年度长途客车”奖。
发布会上,曼恩商用车辆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努林格通过原被告双方产品外观不同角度的对比方式,认定被告方生产的中大A9客车除局部线条及大灯、保险杠等处有所不同外,完全抄袭了尼奥普兰旗舰车型“星航线”的原创设计。他还告诉记者,“星航线”独特的外观设计早已拥有国际专利,并在中国注册了设计专利。
努林格说:< /SPAN>“这次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非常严重,将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分水岭。因此,强烈要求法庭责令被告停止生产及销售其抄袭了专利设计的中大A9系列客车,同时根据国际上此类案件的标准进行合理赔偿。”
该事件得到了德国驻华使馆、欧盟商会北京办事处、德国工商总会北京代表处以及德国汽车联合会等的支持与响应。欧洲汽车工业协会(ACEA)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兼中国欧盟商会(EU鄄CCC)董事戴麟博士在会上特别强调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他指出:“颁布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法规能在保护创新的同时,有效地防止侵犯知识产权,这对中国成为全球研发中心的目标是很关键的一点。”
中大汽车:自相矛盾,抄袭纯属无稽之谈
作为此次事件中中大汽车的授权发言人,中大汽车企划部经理纪立俊对记者表示,中大A9系列豪华客车是中大汽车2003年6月份开始自主研发的,2004年年底研制成功,并于2005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第97批目录。自上市以来,受到国内市场一致认可,并先后获得国家颁发的多项奖项,不存在抄袭侵权行为。
纪立俊还说:“德国尼奥普兰客车公司一方面称中大A9客车在外观上对‘星航线’造成侵权,一方面却又称在前大灯、保险杠等方面与德国尼奥普兰客车公司专利产品存在差异,明显自相矛盾。中大汽车一直高度注重自主创新,具有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德国尼奥普兰客车公司作为一家世界著名客车企业,在司法部门尚未对此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对外宣称中大客车完全抄袭,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中大汽车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
中大汽车认为,之所以与尼奥普兰客车公司出现纠纷,原因在于中大客车在国内售价90万元左右,而国外同类客车售价为350万元左右,因此在国际市场,中大使欧洲客车厂商感受到相当大的压力。尼奥普兰起诉中大,是希望借此阻击中大客车出口欧洲。“今年前三季度,中大汽车出口同比增长了249%,出口业务目前已成为其新的增长点。中大汽车正在通过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加速其国际化战略。在未来几年内,中大汽车出口额将占到其贸易额的60%以上。因此,国外企业此举的目的实际上是希望通过此类诉讼来引起公众注意并对中大品牌造成打压,以削弱其品牌影响力。”纪立俊说。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了此案。
”
这次MAN公司敢于起诉就是因为他们申请了中国外观专利,而以前被仿冒的公司都没有申请。
但是中大公司的关键理由是存在不同点,这就是大陆公司耍小聪明的地方,所以争论的焦点将集中在到底有多少相似程度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这就看北京法院的判决了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国外公司总是在仿冒具有威胁的时候才进行诉讼,或者在几个侵权对象中选择最有威胁的进行起诉,而不是根据仿冒的程度,可能仿冒严重的弱小对手不会遭到起诉,而仿冒不严重的强大对手反而会遭到起诉
[ 本帖最後由 小兵 於 2006-11-22 10:02 編輯 ]
我是南方
發表於 2006-11-22 13:26:52
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
如果有确属违法的,那就要严厉打击..
相反,在法律层面 ,不能支持,那就惨了..
许多大陆企业,在国外,遭到这样的待遇也不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