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nexops152000 於 2006-10-21 14:36 發表
請問各位學長小弟抽到321營,請為他有幾個駐地還是台南憲兵隊阿
會不會調到外島阿
謝謝
[box=yellow]【管理團隊規勸警告】
請勿問及或提及現役部隊駐地番號,或者意圖洩漏現役軍機者, 將可能觸及陸海空軍刑法(洩密罪)或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茲謹摘錄國家法律相關網站查詢如以下四個藍字連結, 敬請 參考!
洩露現役軍機幾乎等於是通敵行為, 法網恢恢, 請勿以身試法, 敬請 落實全民國防, 全民保防, 依據國家律法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問及或提及現役軍機, 敬請 合作, 謝謝!!
1)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2)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3)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國防法規
4)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
[box=pink]【摘錄陸海空軍刑法】
(以上略)
第20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條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2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略)[/box][/bo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