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學長,不管你是哪一級,合法功率最大就是25w,超出就算非法囉,也沒有說越高級就能使用越大的瓦數
這是在以前,規範又改過了,而且改很大
4. 一等業餘無線電機,其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規定如下:
(1) 1.8兆赫至1.9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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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擾1.85兆赫羅蘭系統條件下使用。
(2) 3.50兆赫至3.51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3) 3.55兆赫至3.56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4) 7.0兆赫至7.0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
(5) 7.025兆赫至7.1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6) 10.13兆赫至10.1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7) 14.00兆赫至14.3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
(8) 18.068兆赫至18.168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
(9) 21.0兆赫至21.0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
(10)21.025兆赫至21.2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11)21.20兆赫至21.4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
(12)24.89兆赫至24.99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
(13)28.1兆赫至29.7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
(14)50.00兆赫至50.01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
(15)50.11兆赫至50.12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1500瓦以下。
(16)144.0兆赫至146.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17)430.0兆赫至432.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但在市區或機場及重要軍事基地之5公里範圍內之發射功率,不得超過50瓦。
(18)1260兆赫至126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但在市區或機場及重要軍事基地之5公里範圍內之發射功率,不得超過50瓦。
(19)2.44秭赫至2.45秭赫、47.0秭赫至47.2秭赫、75.5秭赫至76.0秭赫、142秭赫至144秭赫及248秭赫至250秭赫等頻段,發射機峰值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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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業餘衛星通信時,其上鏈之有效輻射功率不得超過所擬通信衛星規定之上鏈功率。
5. 二等業餘無線電機,其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規定如下:
(1) 1.8兆赫至1.9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在不干擾1.85兆赫羅蘭系統條件下使用。
(2) 3.5兆赫至3.51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3) 3.55兆赫至3.56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4) 7.0兆赫至7.0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
(5) 7.025兆赫至7.1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6) 10.13兆赫至10.1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7) 14.000兆赫至14.35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
(8) 18.068兆赫至18.168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
(9) 21.0兆赫至21.0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
(10)21.025兆赫至21.2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11)21.2兆赫至21.4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
(12)24.89兆赫至24.99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
(13)28.1兆赫至29.7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
(14)50.0兆赫至50.01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
(15)50.11兆赫至50.12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600瓦以下。
(16)144.0兆赫至146.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17)430.0兆赫至432.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但在市區或機場及重要軍事基地之5公里範圍內之發射功率,不得超過50瓦。
(18)1260兆赫至126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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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但在市區或機場及重要軍事基地之5公里範圍內之發射功率,不得超過50瓦。
(19)2.44秭赫至2.45秭赫、47.0秭赫至47.2秭赫、75.5秭赫至76.0秭赫、142秭赫至144秭赫及248秭赫至250秭赫等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業餘衛星通信時,其上鏈之有效輻射功率不得超過所擬通信衛星規定之上鏈功率。
6. 三等業餘無線電機,其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規定如下:
(1) 50.0兆赫至50.01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2) 50.11兆赫至50.12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3) 144.0兆赫至146.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4) 430.0兆赫至432.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
7. 第4點至第6點各等級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方式及發射功率等詳參附錄: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表。
8. 各分配頻段許可之發射方式及傳輸方式如下:
(1) 1.8兆赫至1.90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1至11.3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電話、影像、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2) 3.50兆赫至3.5125兆赫及3.55兆赫至3.5625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3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3) 7.0兆赫至7.1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3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4) 7.075兆赫至7.1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1及11.2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電話及影像類發射。
(5) 10.13兆赫至10.15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3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6) 14.0兆赫至14.15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3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7) 14.15兆赫至14.35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1及11.2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電話及影像類發射。
(8) 18.068兆赫至18.11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3規定之傳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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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電報、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9) 18.110兆赫至18.168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1及11.2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電話及影像類發射。
(10)21.0兆赫至21.2兆赫 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3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11)21.2兆赫 至21.45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1及11.2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電話及影像類發射。
(12)24.89兆赫至24.93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3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13)24.93兆赫至24.99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1及11.2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電話及影像類發射。
(14)28.1兆赫至28.3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4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15)28.30兆赫至28.50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1、11.2及11.10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電話及影像類發射。
(16)28.5兆赫至29.0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1及11.2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電話及影像類發射。
(17)29.0兆赫至29.70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2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電話及影像類發射。
(18)50.0兆赫至50.0125兆赫 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2及11.5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調變電報、電話、影像、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19)50.11兆赫至50.1125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2及11.5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調變電報、電話、影像、無線打字及數據類發射。
(20)144.0兆赫 至146.0兆赫 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2、11.5及11.8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調變電報、電話、影像、無線打字、數據、及測試類發射。
(21)430.0兆赫至432.0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6及11.8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調變電報、電話、影像、無線打字、數據、展頻及測試類發射。
(22)1260.0兆赫至 1265.0兆赫頻段,應依本規範第11.7至11.9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調變電報、電話、影像、無線打字、數據、展頻及測試類發射。
(23)2.44秭赫至2.45秭赫、47.0秭赫至47.2秭赫、75.5秭赫至76.0秭赫、142秭赫至144秭赫及248秭赫至250秭赫等頻段,應依本規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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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至11.9規定之傳輸方式,傳送電報、調變電報、電話、影像、無線打字、數據、展頻、測試及脈衝類發射。
以上是最新的規範(轉貼自http://radio.genie.cc/264_12.pdf網站)
[ 本帖最後由 流星 於 2011-4-15 01:06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