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您查閱了 "憲" 的這麼多解字典故, 其實我所要表達的已如第11哨盡述述盡... 我國軍 "憲兵" 二字之引用典故, 以及當初日本定下軍隊糾察的立意並非以唯護憲法為唯一職志, 而我國憲兵依據憲兵勤務令及刑法定義; 在某些場合除了本職之軍法警察之軍隊糾察外, 得以身兼司法警察接受檢調指揮而處理辦理司法案件, 這是 "憲兵" 二字的義意典故存在, 若要解釋為... 憲兵職志乃維護憲法... 您也可以各式法律皆為母法 "憲法" 之子法來廣泛地說, 但仍必須清楚本身職志義意典故為何, 原以為每個人就自已認知來討論無非是友直友諒友多聞, 其實是件很好的事, 那有什麼誰指正誰, 誰是生下來就是國學法統?! 沒有人是, 所以才在互相討論, 就算是觀點不同或誰對誰錯都不重要, 因為分出高下並不是討論的核心, 而是在於互觀論點互相學習, 重要的是討論出深入境地, 若要討論所謂法源與名詞義意, 而並不是到處查閱字義互相討論後, 再以不過是個字不值一哂, 那麼; "憲兵" 二字就真不值繼續於本帖再討論, 還是回歸本主題討論之法源依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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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 n" ?* @+ \我個人贊同9527兄的論點... 只要是恐佈攻擊或準軍事行動, 軍人就該出面阻止反制, 不然咧... 繼續各持觀點討論不休嗎... 本職是什麼就是什麼, 還有什麼好懷疑?! 問題特點是恐佈活動之所以活躍就是它根本就不與法治討論; 純粹就它的本質而活動, 問題是法治的本質是什麼?? 就是保護保障, 那麼法治社會就該擬出一套機制來適用於非常狀況的緊急處分或指揮權, 這點應不難, 但問題又來了... 誰來決定或指揮?? 法源指定指揮官有沒有能力或有沒有把握可以適時適當做出必要措施... 這又得取決於既有體制之武力單位足不足以能力被運用, 所以; 該存在的單位還是必要存在, 至於喋喋不休的討論都是發生於昇平時期, 最好不要發生; 但往往可能得發生了實質恐佈活動... 這些喋喋不休無結論的討論; 才會一致消失共同應對非常狀況, 所以... 我個人還是回到這點; 贊同9527兄, 非常狀況時, 就算是軍人也可以出面阻止反制, 原則是; 可處理的單位不會消失, 存在且保持能力才可隨時應用, 最好是用不到, 但非用不可時; 養兵千日用在一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