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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憲論壇 禁字號] 會員a3078 - 懲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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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安 發表於 2006-4-19 23:19: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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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公告】
  後憲網壇(九五) 【禁】字第九五O四二O號  懲處公告
    (超連結=按一下)後憲網壇(九五) 【禁】字第九五O四一七號  禁閉公告



【懲處對象】

  1) 會員編號:1765

  2) 犯人會員:a3078



【所犯罪行】

  1) 該員於懲處期間,未經正常管道進行申訴,並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17:38時出言恐嚇管理團隊成員,若不解其禁閉,
      將更名會員ID,以做為重新復出本論壇之手段,惡行情節重大。

  2) 經屢勸不聽,帳號將可併予以停權處理。查為屢犯。



【懲處處分】

  1) 釋放時間:無設限期

  2) 保釋金額:憲金8,000,000.00

  3) 處罰範圍:全討論區設施

  4) 相關處分:予以停權處分,禁止其IP或IP區段之連線



【說明事項】

  1) 茲謹爰引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站論壇版規第五條敘述如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八一六號令 定訂發布全文十一條
   
  第一條至第四條:略記

  第五條、違規使用者之處置:
    一、每違反本管理原則一次,得扣威望或積分亦科憲兵幣以示警惕。
    二、嚴重違規之事項,各版版主得先提報戰情室會議,討論通過後可加重處分。
    三、當積分等於或低於 - 100時,得禁止其發言。
    四、
        (一) 當被禁止發言後,再度違反本管理原則時,得禁止其IP或IP區段之連線。
        (二) 受禁止連線IP區段影響而無法連線之守法使用者,請另行向站內後備憲兵訓練中心反應以改善之。
    五、違規事項之處置,得公告於『論壇公告』討論板。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略記

  2) 該員於禁閉期間,仍未思過,並未改過,甚至威嚇管理團隊成員,其行為業已嚴重挑釁管理團隊公正紀律糾察威信,
      經由管理團隊討論,決定爰引版規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將該員施以禁止其IP或IP區段之連線。

  3) 同時本依據版規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特此公告。

耑此



覆希  查照。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站論壇  禁閉室室長  寧安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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