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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國家賠償之適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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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409 發表於 2006-9-8 16:51: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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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95年8月23日花蓮玉里鎮中山路火災延燒5戶民宅,媒體質疑消防人力不足且消防車故障所致,消防人員似乎怠於執行職務,住戶是否可適用國家賠償法要求國賠?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而簡略來說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須具備下列6種要件:
(1)行為人需為公務員。
(2)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3)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4)須為不法的行為。
(5)須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6)不法侵害之行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消防人員救火是典型的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本案在消防署調查報告顯示,該消防分隊之水庫消防車之故障,係因氣閥漏氣,但仍可作為中繼供水及抽取消防水源之用,由而消防水箱車作為攻擊車,之間並無過失問題,另外有住戶因此遭延燒經調查顯示建築後側及頂樓加蓋之違建因彼此相通,無適當之防火間隔,故延燒受損,完全為民眾之違建所造成,卻因部分媒體不客觀的報導,對消防單位多有指責;而在人力方面,由於分隊本身編制僅有8人,扣除訓練及休假,在救災方面人數確實不足,有檢討及調整之必要,但此場火災卻也動員了許多義消及其他分隊支援,在派遣上亦無瑕疵,若僅就居民或媒體的片面指責和報導,實難有國家賠償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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