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盤帽 陳岳儀 紀念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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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導處

文:後備憲兵論壇

一、勞動訓導營時期:

台北圓山勞動訓導營-民國35年

         於民國卅五年五月於台北圓山(現海軍軍區內,原日遺青年訓練所)由台灣省警備總部正式成立,並於六月一日開始接訓,專門收容莠民首領、一般煙毒竊盜不受刑事處分者,非法組織有破壞治安之虞者強迫勞動服役;及一般失教失業遊民,加以實施生活訓練與技藝學習,使其改過遷善(註)。分為長期營訓與三月營訓兩種。 由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任督導,第二處上校課長蔣碩英為主任(不久由呂常少將接任),中校參謀吳雪堂為副主任。 勞動訓導營每期收訓約五~六百名,第一期收容全台各地491名,分為兩個中隊,訓期六個月,於同年十一月廿日結訓。

註:台灣省警備司令部於民國卅五年五月八日頒布勞動訓導營組織綱要第一條:爲維持社會安寧,收容失教失業之人予以精神及生活訓練,使之改過遷善,能營正當生活,特設勞動訓導營。

         民國卅六年六月十六日勞動訓導營第三期結訓後,因二二八事件涉案情節較輕者亦裁定感訓處分六個月(計交付486名),在接訓人數過多下,警備總部於該月下旬於台東岩灣的「台灣省遊民習藝所」成立「東部勞動訓導營」,容納宜蘭、花蓮、台東等地戶籍隊員。 此類管訓期間為兩週,實施的是軍事管理,除體力勞動,主要安排一連串政治教化課程,表現良好者,期滿即可結訓,表現被評定不佳者則會再加訓一期。

         民國卅八年四月中旬,參與四六事件三十餘名大陸籍學生經法院裁定感化教育,警備副總司令彭孟緝另於板橋開設「新生訓導處」,聘大學教授授課予以教化。

         同年九月一日,台灣省警備總部裁撤,成立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專司全省治安工作,感訓勞動業務改隸其下,台灣省勞動訓導營擴大為「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總隊」(總隊長-姚虎臣 中將、副總隊長-王弼 少將);並自民國卅九年起,保安司令部將各地「散兵遊民收容所」,至民國四十二年間共收訓六千人,其中三千餘人併入職訓總隊接受感訓教育(感化人格、救濟失業),部份經由職訓總隊轉撥部隊服役(註)

註:民國四十一年六月,雲南省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由職業訓導總隊選撥精壯士兵二百名,先行於台中霧峰組成臨時管訓機構負責管訓待運,七月運防緬甸反共救國軍總部服役。

民國四十三年三月,陸軍總部由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總隊撥領散兵遊民劉實林等廿五員交裝甲兵部隊服役。

         民國卅九年十二月,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為加強社會秩序管制起見,訂定「臺灣省取締流浪兒童暫行辦法」,先以台北市為試驗區,由台北市警察局及台北憲兵第四團會同辦理與執行。

         此時期因國民政府剛播遷來台,百廢待舉,且流氓勢力剛崛起,對社會治安尚無明顯危害,因而政府並無對流氓採取積極取締的作為。


二、職業訓導總隊時期:

坪林第二大隊
后里職一第三大隊
岩灣職二總隊
蘭嶼職二第三大隊
小琉球職三總隊
小琉球職三總隊-軍事教練

         民國四十一年4月30日公佈 「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5月1日,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分別成立台北板橋職業訓導第一總隊(總隊長-王弼少將),並轄第一大隊(原為民國卅八年成立之新生訓導處)、台東岩灣職業訓導第二總隊(原東部勞動訓導營)、台中后里職業訓導第三總隊。

         並陸續於台北坪林附設職一總隊第二大隊、花蓮玉里附設職二第一大隊蛇蚊石加工,同時開始收訓。

         民國四十二年,於小琉球高地成立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原后里職三總隊改隸為職一第三大隊。

         台灣地區自民國四十四年開始檢肅流氓工作,執法依據除依刑法第一五四條、各級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廿八條查處,如有該條情形,而又符合上開公佈的「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條件者(74.11.30以前),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蒐證提報,直轄市、縣(市)「審查小組」(由地區警備司令部、憲兵隊、警察局會同組成)審查通過後層報警備總部複審,通過核定為流氓者予以列冊,由該管警察局予以告誡列為輔導對象,輔導期間仍有違警違法行為時,則予移送矯正處分,亦即所謂「遇案取締」(實務認定違警三次即可移送)一期五年。以及代執行軍司法機關依動員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付保安處分者一期為三年,但兩者都具有彈性,得觀察其表現優劣而延長或縮短。

         第一階段是三~六個月的基本教育,謂之”新生訓練”,期間施以軍事訓練。第二階段是勞動教育,無時間限定,除公家的建設外,並接受當地百姓申請做工。 第三階段是實習教育,學習漁業養殖、農產種植或手工藝等。

         職訓隊員以甲級、乙級、丙級、丁級來分級,分別代表刑期四年以上,三年、二年、一年;甲~丙晉級為一年,丙晉至丁級為半年。

         接受強制處分隊員執行期間之處遇由"司法行政部"(民國69年改名為"法務部"),實際由各該管轄區地檢署督導。

         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國防部核定保安司令部於蘭嶼增設職業訓導二總隊第三大隊,從事畜牧與農場種植(六十年代後蘭嶼改為第四大隊轄十、十一、十二中隊,分散於椰油、紅頭、東清、野銀、朗島等村落)。

         民國四十五年7月,為支援中橫公路建設,后里第三大隊支援兩個中隊並設大隊部於東勢,由隊員提供物資運送人力。

         民國四十六年4月,陸軍總部將位於嘉義民雄的管訓隊-”勇進部隊”(註)撥交保安司令部職訓總隊代管。

註:陸軍勇進部隊第一、二大隊隸屬陸軍總司令部,係為感訓犯罪逃亡回役士兵重返部隊擔任戰鬥任務。

         民國四十七年初,岩灣職二總隊支援榮民中橫公路花蓮段施工,設中隊部於洛韶,由隊員提供物資運送人力。

         5月,原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併入新成立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感訓矯正業務奉 國防部核定改隸其下「保安處」,收訓各司(軍)法機關依法宣付保安處分及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執行矯正處分之各類人犯,施以感化教育及職業技能訓練;以該處第四組成立任務編組之「感訓組」。

         10月1日,於屏東林邊鄉編成職三總隊第三大隊從事畜牧、鵬村從事魚塭作業。

         民國五十四年,原於綠島新生訓導處之軍法審判新生移監新落成的台東東河鄉泰源感訓監獄。
         原綠島新生訓導處舊址成立管訓第二大隊(轄五、六、七中隊),於五十六年開始接收感訓處分收容人,直屬綠島警備指揮部。

         民國五十五年五月中旬至八月,泰源職訓三總隊二大隊協助開發二總八中隊開闢林務局撥交林班地,興建東河農場(場長-石補天少將)

民國五十七年,台灣省政府撥交清水農場供岩灣總隊隊員習藝使用(場長-張文博少將)

         民國五十八年,「職業訓導總隊隊員管訓規則」由國防法規改列為警備總部軍種法規。

坪林職一總隊
岩灣職二總隊
屏東農場職二第三大隊
泰源職三總隊
綠指部第十一大隊

民國六十二年,職一坪林山莊-高戒護格局的新營舍落成啟用。

         民國六十二年行政院計畫:小琉球發展為觀光區環境淨化,原”國防部泰源監獄”奉 國防部瑞璞字362號命令,於四月八日起,先行分批遷至”台南師管區看守所”,並於五月一日起改名為”國防部台南監獄”;原小琉球職三總隊再奉 國防部嚴呼字1040號命令,於同年五月六日,第三職訓總隊番號轉移進駐原台東國防部泰源監獄。

         同年,三個職訓總隊各增編一個甲級管訓中隊。


         民國六十七年8月1日,於綠島分別成立綠指部直屬第十一莊敬大隊、第十二自強大隊,各下轄四個中隊。

         同年11月,為擴大職訓隊員之職業訓練、授於謀生技能,岩灣職二總隊經 行政院核准成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依內政部職訓局標準軟硬體標準,職訓時程由八個月改為一年,以符職訓局養成標準;納入職訓標準後課程、由內政部職訓局提供師資指導。

         民國六十八年2月,岩灣職二總隊附設職訓中心正式成立,開辦水電等十個類職班(註)

註:總政戰主任王昇上將任內推行「弘仁計畫」,以管訓隊員作業收益之職訓金做基礎,於岩灣第二職訓總隊成立第一個職業訓練中心,以受保安處分、矯正處分隊員為職訓對象。其目的為使接受管訓隊員改過遷善,讓隊員在結訓後習得一技之長,技能檢定合格後獲內政部技術士證照。並配合「更生保護法」辦理小型創業貸款,方便結訓隊員就業謀生。隊員管訓期間接受職訓之預算、職類課程、技能鑑定,由內政部職訓局負責。

         民國六十八年5月,蘭嶼職二第四大隊撤銷,除軍中管訓勵德班仍駐原處,四百多名隊員移回岩灣職二總隊部,岩灣再成立職二第九中隊安置蘭嶼移回隊員。

         民國六十九年2月,於綠島職訓第十二大隊成立一個甲級隊員中隊,並擴編中隊班長九員。

         民國七十一年,泰源職三鑒於總隊部收容人數過多,於卓溪鄉清水溪上游設一林木習藝農場一大隊(轄三中隊)。
         同年,由警總代管的小琉球少輔分院撤銷。

民國七十二年,坪林職一總隊成立附設職訓中心;之後泰源亦成立附設職訓中心。

         民國七十三年11月12日,由警備總部、警政署、調查局、憲兵隊等治安機關參與組成專案小組實施一清專案,計執行到案3,141名,基於收容人數激增,警備總部趕工整建各職訓隊營房,並於七十四年以東成三O五預備師舊址為職三附屬第四大隊二中隊,作為泰源新收中隊,以紓解爆滿隊員。

         另從七十三年度開始,各職訓總隊開始比照法務部各監所實施宗教教化教育,商請各宗教人士編寫適合職訓隊使用之宗教教化教材,並請其至職訓隊傳講教化課程,以強化心理輔導面,此政策為由軍方管理之職訓隊最大的突破(註)

註:佛教方面由中國佛教會台東支會長期辦理台東職訓總隊弘法事宜,以「法雨甘霖」專案主辦「台東職訓總隊受訓隊員佛學講座」,為「一清專案」管訓隊員說法,獲得相當迴響。

         一清專案管訓隊員不適用職訓總隊一~四級累進處遇方式,而另行訂定A~C級三標準,各級僅含處分中表現,不表執行時日遞減,埋下日後執行時效爭議。

民國七十三年,自空軍大鵬灣指揮部收回鵬村農場自營,隸屬林邊第三大隊從事漁塭養殖。
         同年,東勢職訓大隊裁撤。

         民國七十四年,職一總隊改隸坪林,板橋附屬為第一大隊。 爾後,警總職訓處共轄四個總隊(坪林,岩灣、泰源、東成)以及綠指部所屬的兩個職訓大隊(莊敬、自強)。
         同年度,開始對外招聘輔導雇員,以解決職訓隊內因基層幹部不足,而任命管訓隊員自任自治幹部產生的弊端。

         行政院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公佈「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與「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並於十二月一日施行。 依施行細則第八條,「感訓處所由最高治安機關設置之。」各職訓隊依法仍由警備總部執行與管理(註)
         新條例對於流氓的認定、裁定和移送都有詳細記載。 依施行細則第三條,憲警機關移送地區警備司令部審核認定是否為流氓(不認定比例約佔19%),送交管訓必須經過治安法庭之裁定(原違警罰則與取締流氓辦法認定過於簡單),管訓期限縮短為三年(表現頑劣可由治安法庭裁定延長,但不得逾五年)。
         惟該條例暨施行細則不朔及既往,使得一清專案收容人為爭取自身權益,於七十六年十一、十二月期間花東各職訓隊相繼串聯引發暴動,均為軍方敉平。

         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卅日,參謀總長-郝柏村上將乘直昇機一一視察東部各職訓隊管訓隊員與擴充營舍增建情形,降落東成時因螺旋槳造成陣風過大,當場把東成的新大門應聲吹倒,所有在場東成職訓幹部張嘴瞠目不知所措。

         民國七十六年7月4日,位於東成職三四大二中隊擴編為職業訓導第四總隊(職三四大更易為職四三大),於當日上午由警備總司令陳守山上將親自佈達授旗典禮正式成立。

76.11.30 拂曉,憲兵特勤隊由隊長勞O生中校率特戰憲兵,會同憲兵216、229基整營鎮暴編組徒手攻入岩灣行仁營區,憲兵特勤隊以精湛格鬥技能瓦解了為時一個禮拜的岩灣事件,並逮捕首惡八十名,M.P.S.S.C 因此事件引起國際注意。
(圖:翻拍自岩灣事件制高點蒐證帶)
76.12.01 上午十一時,A***'特勤隊攻堅失利,管訓隊員群湧衝出自強營區大門欲搶奪營區軍火企圖佔領國防部監獄,情況岌岌可危!綠指部憲兵連連長趙O雄上尉不待上級命令下令憲兵連火力全線射擊,廿餘名隊員中彈,暴動壓制,綠島事件因多人死亡引發輿論關切。
(圖:76.12.18暴動過後之自強山莊,時北部憲兵第二0五指揮部增派一個憲兵連嚴密警戒中。原址於移交法務部後拆除)
綠指部第十二大隊

         管訓營區警衛安全除坪林職一總隊由警總直屬憲兵營分遣一個連;自民國七十四年起,配合國防部針對管訓營區安全防範制定警虹計畫,由憲令部增置花東地區一個憲兵營,各分遣一個憲兵連配屬於東警部三個職訓總隊、綠島指揮部兩個職訓大隊。支援管訓營區門禁管制警衛、圍牆堡哨警戒兵力。
         以東區警備司令部編組成管訓營區指揮部,由東警部副司令兼任指揮官,指揮部設於岩灣仁莊,並輪流各職訓營區駐點督導。

         民國七十六年12月,司法機關保安處分代管隊員於7日開始分批移交台北、台南及花蓮監獄。

         民國七十七年1月15日,泰源職三總隊(含隊員1,500名),除軍用裝備外,設施設備全部移交法務部,警總聘雇人員(輔導員、職訓技術師等)未達簽約期限均轉移法務部監所司(後改為矯正司)。職訓第三總隊番號同時轉移進駐綠島綠洲山莊。

         民國七十七年4月4日開始,因應解嚴與減刑條例,除執行中非軍法保安處分人移交法務部各監所賡續執行,一清管訓隊員與軍司法機關宣付保安處分代管隊員依減刑條例釋放;矯正業務與流氓檢肅業務分別移交法務部與內政部。
         同年10月開始,職訓總隊附設職訓中心登記於內政部職訓局的感訓處分人依勞保條例納入勞保。

         民國七十八年,各職訓總隊成立心理輔導室,配置心理分析官及對外招考聘用專業輔導人員(輔導員)四到六名協助輔導工作。
         同年八月廿二日,坪林第一職訓總隊除保留職訓中心(番號仍隸於職一總隊),總隊部暨番號,移動進駐台東東成職一總隊。

各職訓總隊單位編制於解嚴後大量縮減,僅保留:
東成職一總隊,轄一~三大隊(附設坪林第二大隊職訓中心)。
岩灣職二總隊,轄四~六大隊(附設職訓中心,第六大隊分設於屏東鵬村從事漁塭生產、玉里蛇紋石工場)。
綠島職三總隊,轄七~九大隊(第八大隊為軍事犯保安處分強制工作)。
原職一板橋與后里大隊、職二林邊大隊、職三清水農場撤銷。

         職訓大隊即是等同於營級單位,每一大隊轄三個中隊,中隊則是相當於連級單位,在少校中隊長的率領下,一個中隊大約有六個職業軍官(監察官、行政官、心理作戰官、教誨師、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五到八名義務役警備士官兵,再加上四到六名由總部對外招考的輔導員。

         此時期較大規模的掃黑分別有:民國四十四年的「伏妖專案」、民國五十一年的「安民專案」、民國五十二年「靖民專案」、民國六十五實施以取締幫派組合、職業賭場為主的「除四害專案」、民國六十七年辦理第二次不良幫派組合自首登記,並針對暴力的幫派組合分子陸續實施「除暴一號」及「除暴二號」專案。 民國六十九年的「捕鼠專案」、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的「一清專案」、七十五年「二清」達到最高潮。
         鑑於幫派組織犯罪逐漸重組與變質,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九日起,即依據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開始規劃全國同步實施掃黑之「迅雷專案」。

         職訓總隊對當地之基礎建設貢獻甚大,如職二洛韶中隊與職三東勢大隊協助物資運補,於民國四十九年5月通車的中橫公路、職二總隊建造於五十一年元月完工的台東大堤、職二建築大隊設於台東海端鄉戒莫斯中隊與向陽中隊協助榮工處於六十一年十一月通車的南橫公路,與職三總隊建造於六十二年七月完工的小琉球環島公路。


三、附設少年勵志班、輔育院:

小琉球少年輔育院遺跡,原址已拆除
         台灣警備總部於屏東離島小琉球原海軍軍紀實踐隊(軍中管訓單位)舊址設立「少年勵志班」。 直至民國五十九年,小琉球少年勵志班遷往綠島,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再於小琉球原址新建「台北市少年輔育院小琉球分院」,仍委託由警備總部代管,收容全國各地頑劣難管累犯脫逃之司法行政少年感化人,施以軍事教育與勞動。

         期間因不良少年屢犯刑案引發社會關切,省議會多有議員質詢強烈要求不良少年亦需接收管訓處分,台灣警備總部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頒布施行「加強不良少年輔導臨時措施」,於岩灣職訓第二總隊附設「少年輔導中隊」,收容全台各地警察機關移送之不良少年,至七O年中,計收訓三百餘名不良少年

         期間因少年收容人不堪嚴苛軍事教育與強制勞動,因而常致傷亡情事,如、民國六十四年小琉球少輔院集體逃亡案(註),民國七十年岩灣少輔中隊-黃炳欽凌虐致死案。迨至民國七十三年託管業務終止交回法務部。

註:民國六十四年小琉球少年輔育分院利用王爺公做醮晚集體逃亡,總隊長下令駐島陸戰隊守備連開火鎮壓,死傷慘重!


四、台灣警備總部職業訓導處:

岩灣一清專案隊員實施軍事基本教練
警備總司令陳守山上將視察岩灣職二總隊
         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以維護社會大眾安居樂業,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處主要任務,而流氓則是危害社會破壞公共利益之首惡。各憲警調等司法警察機關為達成除暴安良職責,依法檢肅流氓。
         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保安處分處所,由法務部或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註)」最初在司法行政部時期,即委託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執行,其後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成立,一以沿襲。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任務一直隸屬於「保安處」,以該處第四治安組執行流氓管訓業務,以任務編組「職訓組」,由保安處治安組長兼任職訓組長,至民國六十六年才提昇為「職訓處」,惟仍為任務編制.由保安處副處長督導職訓工作。

         民國六十九年2月,警備總部職訓處奉 國防部核定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處,首任處長由曹應則少將擔任。 惟此時期職業訓導處仍為任務編制,主要業務與重點任務仍隸於保安處。

         民國七十五年3月1日,「職業訓導處」奉 國防部令成立並授予印信,始為警備總部正式編制,原因是七十四年時一清專案時保安處分收容人激增,到七十五年二清實施實施後創歷史新高,估計職訓處負責的收容人近一萬五千人之譜。因管理幹部需求增多,民國七O年代各官校正專班分發警總各職訓單位擔任隊職幹部者頗多。

         民國七十六年11月,因泰源凌虐隊員致死案(陳進澔案),分別於總部設立職業訓導的學研編制,教育輔導委員會和管教專研小組,用來提出改進方案,研析等。並於同年提出「入伍辦法十項改進措施」,嚴禁職訓幹部對隊員施以體罰教育。

         處分執行依據「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最高治安機關,為警備總司令部,所稱地區最高治安機關,為地區警備司令部。」
         台灣雖於同年解嚴,惟警備總部係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設立,宣布解嚴並不影響其法律基礎,依上開法規,警備總部仍為最高治安機關地位(註),總部有一個「檢肅流氓工作會報」;各縣市警備分區有「協調指導(督導)會報」,由警察局、憲兵隊、調查局等治安機關組成「協調執行小組」;”提報-->審查-->認定”,都在"工作會報"與"執行小組"。
         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由警備總部認定移送法院之流氓,法院須於十日內裁定是否交付管訓(註)

警備總部職業訓導單位收容人類別:
1、依刑法第90條處以保安處分者。
2、依據違警罰法第28條規定裁定矯正處分者。
3、依據動員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付保安處分者(七年,可延長三年)。
4、依據 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所取締之流氓(無明定刑期)。
5、依據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者(一年至三年,可延長一至二年)。
6、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與叛亂犯再犯管教辦法」,指定小琉球職訓第三總第二中隊為勞動教育場所,民國六十三年後轉移綠指部第二大隊第六中隊。

         除上開第六類外,職業訓練的目的是是使隊員習得一技之長,使其返回社會後得以謀生以減少犯罪(防止再犯)。

         職訓隊之”收訓”依照「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施以軍事訓練,第卅七條第二款規定:「軍訓教育之目的是勞其筋骨,苦其心志,以培養其憂患意識。」 職訓課程開辦是依照內政部的建議,以符合社會需求和容易謀生的技能為優先,由每個總隊開班實施職訓(註)

         管訓結訓也有類似的"假釋"(專案不論),由警備總部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結訓考核,但所依據的是法務部的「保安處分累進處遇章程」,職訓處和教輔會並沒有另外再研議新的結訓考核方式。 在七十七年保安處分業務移交法務部前,配合「更生保護法」,結訓後可以跟團管區申請就業貸款,團管區審核通過後可以貸到十萬元(註)

註:結訓隊員當年必需向該管團管區報到兩次(結訓輔導)然後註銷;類似今天各地檢的觀護制度。


至今仍保留於岩灣的第四大隊遺跡
         警備總部裁撤前僅剩負責 東成、岩灣、綠島 三個總隊的管理戒護工作,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個職訓總隊改編配於東警部,由東警部直接執行感訓矯正工作。 迄民國八十年六月政府明令公佈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警備總部組織編制暨其執行保安處分法源失據,七月,警備總部職業訓導處編制撤銷。 為感訓工作實際需要,由東警部另行成立感訓處以綜理業務,三個職訓總隊並同時改編為「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直屬感訓第一~第三總隊」。

         是年十二月2日,行政院法制檢討小組決議:警備總部退出流氓認定與管訓工作,所有任務移交分別內政部與法務部;同時適用落日條款一年,移交前仍由警備總部支援感訓營區暨隊員戒管工作,由法務部督導警備總部軍職戒管人員是項工作執行。

         直至東成感訓第一總隊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岩灣感訓第二總隊於同年十二月一日、綠島感訓第三總隊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先後由警總裁撤後改編之軍管區司令部移交法務部監所司,由軍方執行長達半個世紀的的保安處分工作正式劃下歷史句點。


(老潘撰稿,圖文資訊為後憲論壇所有)

論壇主題 \ 警總-軍管-海巡-後備討論區 \ 感化訓導區 \ 警總-職業訓導處
論壇主題 \ 警總-軍管-海巡-後備討論區 \ 感化訓導區 \ 綠指部-職業訓導-第十一、十二、十三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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