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公告] 論壇管理規定(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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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es 發表於 2005-5-13 04:37: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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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後憲網壇(九四) 籌字第九五0四一九號文 初版籌備討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後憲網壇(九四) 籌字第九五0五0五號文 初版籌備定訂全文十條

公告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五一二號令 定訂發布全文十一條


第一條、免責
        上站時間24小時內及發帖5次內或初犯除外免責;但經管理團隊判斷裁示為惡性犯規者不受免責保障。

第二條、一般性發言、個人資料及簽名檔之處理:
        第一項、禁止使用含有違法(憲法、刑法、民法、陸海空軍刑法)、恐怖、色情的個人帳號名稱、頭像、簽名、簡介、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
        第二項、重複或是毫無意義之發言,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團隊得予以刪除。
        第三項、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所有版面發表主題及回覆禁止使用注音文。
                第一款、單一帖子注音文出現五個字以內,由各版區版主修正,並發短訊息教育導正、嚴格要求帖子發表人遵守管理規定。
                第二款、超過五個字以上(含)視為警告乙次。
                第三款、警告採累計通算。
                第四款、經管理團隊警告五次以上(含)屬累犯屢勸不聽,得加重處份。
                第五款、警告每年元月一日起清除、歸零重新累計。
        第四項、使用人身攻擊,或是意圖煽動他人作人身攻擊、爭吵之言論,得予以刪除。發起紛爭的會員,予以加重處分。
        第五項、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各討論版禁止討論有關色情、宗教、政治等敏感話題。
        第七項、簽名檔圖片最大高度限定遵從會員用戶組限制。
        第八項、發表文章主題需明確,簡要地表達核心問題,並於主題選擇欄內選取切題的選項,如無相關切題選項,請於【】、四個字內給予主題下定義。
        第九項、禁止使用「拜託」、「請問大大」、「新手疑問」、「急件」、「分享一下」....等等無法從主題看出文章大意的方式發表新主題。

第三條、情緒性發言之處理:
        第一項、發言內容可以是無挑釁或煽動性質的個人心情抒發、感想、心得。但請交代清楚完整的事實經過,包含時間、地點、對象、過程,以提供足夠資訊讓讀者可以自行判斷是非。缺乏以上任一資訊的情緒性發言,得鎖定主題禁止回覆或是刪除之。
        第二項、二人以上非理性之爭吵或爭議性文章,得鎖定主題禁止回覆或是刪除之,若經屢勸不聽者,帳號得予以停權處理。
        第三項、偏離主題文章之處理:
                    一個主題中,偏離主題之文章數目超過整個主題之文章總數的一半時,可鎖定主題禁止回覆。
               
第四條、他人著作之引用:
        第一項、他人公開發表之文字著作,可以部份引用,但須註明出處,否則得刪除之。
        第二項、他人公開發表之非文字著作,可以網址連結方式引用。
        第三項、他人公開發表之非文字著作,非以網址連結方式引用者,須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同意並註明出處,否則得刪除之。
        第四項、引用他人未公開發表之著作,須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同意並註明出處,否則得刪除之。
        第五項、短訊息的內容不受第一、二、三、四款之規範。

第五條、違規使用者之處置:
        第一項、每違反本管理原則一次,得扣威望或積分亦科憲兵幣以示警惕。
        第二項、嚴重違規之事項,各版版主得先提報戰情室會議,討論通過後可加重處分。
        第三項、當積分等於或低於 - 100時,得禁止其發言。
        第四項、
                第一款、當被禁止發言後,再度違反本管理原則時,得禁止其IP或IP區段之連線。
                第二款、受禁止連線IP區段影響而無法連線之守法使用者,請另行向站內後備憲兵訓練中心反應以改善之。
        第五項、違規事項之處置,得公告於『論壇公告』討論板。

第六條、傑出使用者之獎勵:
        第一項、
                第一款、認真自我介紹、回報系統錯誤、熱心指導後進、熱情參與討論的會員,可加威望一級以茲獎勵,但本項所載獎勵方式增加以十五級為上限。
                第二款、威望加分方式請遵循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威望設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宣示:
        第一項、註冊會員同意發表文章後,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團隊具有文章(智慧財產)管理權,得在合理範圍內進行編輯修正,若有惡意利用編輯功能刪除原發表內容者,視為刻意破壞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討論版文章完整性,本站得依據情節輕重給予嚴格處分。
        第二項、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之管理團隊有權保留、修改或刪除站內任何文章、圖片、資料、數據。
        第三項、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外的任何公開場合引用站內文章、圖片、音樂、數據、程式等任何形式之資料,得註明出處為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團隊,並註明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網址http://lin.homeip.net/mp/index.php
        第四項、違反本條一至三款得依本管理原則第五條各款逕行處置。

第八條、使用者申訴之處理:
        第一項、對討論板板主處置有疑義之使用者,得先行和板主在討論板內溝通;若無法取得共識者,請至『後備憲兵訓練中心』討論板提出申訴。
        第二項、管理員、站長之處置為最終判定,不得提出申訴。

第九條、其它
        其它應遵守之法、條、例、規定從中華民國國家法律及論壇公告所訂定之;而若有觸法經國家起訴並判刑確立定讞者於本站一律公告、判處不榮譽退伍,望會員們慎重思慮之。

第十條、管理團隊
        第一項、跨版區無法授權操作管理時,得急報超級版主、管理員、站長執行相關操作管理。
        第二項、
                第一款、實習版主位階以上為管理團隊,有維護論壇正確運作、教育會員站規之責任及義務。
                第二款、管理團隊成員有維護憲兵之尊嚴及端正坊間憲兵相關錯誤批判性談論之責任及義務。
                第二款、管理團隊成員有將爭議帖子交付戰情室內討論責任及義務。
                第三款、管理團隊成員有遵守、精進本管理原則所有規定之責任及義務。
                第四款、管理團隊成員經查有循私苟且、怠忽職守情事時,於戰情室內召開人評會決議之。
                第五款、管理團隊成員違反管理規定加重處份,必要時於戰情室內召開人評會決議之。

第十一條、公告
        本管理原則之修訂得經管理團隊之同意,由管理員、站長公告而實行之。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7-18 23:35:14 | 顯示全部樓層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而修訂的條文編排方式

[box=yellow]MP269C570T : 基本上除了排版方式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方式做了修改,另外由於本論壇已設定自動剔除注音文的程式,因此原第二條第三款的注音文條款,已刪除。
特此公告以下條文,並請各會員切實遵守本站規範,以營照本版健康的討論風氣與優質的論壇傳統。
如對版規有任何問題與建議,歡迎隨時向管理團隊反應,管理團隊將會找出最適當的處置方式處理。[/box]

第一條、免責
   上站時間24小時內及發帖5次內或初犯除外免責;但經管理團隊判斷裁示為惡性犯規者不受免責保障。

第二條、一般性發言、個人資料及簽名檔之處理:
   一、禁止使用含有違法(憲法、刑法、民法、陸海空軍刑法)、恐怖、色情的個人帳號名稱、頭像、簽名、簡介、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
   二、重複或是毫無意義之發言,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團隊得予以刪除。
   三、注音文條款刪除
   四、使用人身攻擊,或是意圖煽動他人作人身攻擊、爭吵之言論,得予以刪除。發起紛爭的會員,予以加重處分。
   五、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各討論版禁止討論有關色情、宗教、政治等敏感話題。
   七、簽名檔圖片最大高度限定遵從會員用戶組限制。
   八、發表文章主題需明確,簡要地表達核心問題,並於主題選擇欄內選取切題的選項,如無相關切題選項,請於【】、四個字內給予主題下定義。
   九、禁止使用「拜託」、「請問大大」、「新手疑問」、「急件」、「分享一下」....等等無法從主題看出文章大意的方式發表新主題。

第三條、情緒性發言之處理:
   一、發言內容可以是無挑釁或煽動性質的個人心情抒發、感想、心得。但請交代清楚完整的事實經過,包含時間、地點、對象、過程,以提供足夠資訊讓讀者可以自行判斷是非。缺乏以上任一資訊的情緒性發言,得鎖定主題禁止回覆或是刪除之。
   二、二人以上非理性之爭吵或爭議性文章,得鎖定主題禁止回覆或是刪除之,若經屢勸不聽者,帳號得予以停權處理。
   三、偏離主題文章之處理:一個主題中,偏離主題之文章數目超過整個主題之文章總數的一半時,可鎖定主題禁止回覆。
               
第四條、他人著作之引用:
   一、他人公開發表之文字著作,可以部份引用,但須註明出處,否則得刪除之。
   二、他人公開發表之非文字著作,可以網址連結方式引用。
   三、他人公開發表之非文字著作,非以網址連結方式引用者,須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同意並註明出處,否則得刪除之。
   四、引用他人未公開發表之著作,須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同意並註明出處,否則得刪除之。
   五、短訊息的內容不受第一、二、三、四項之規範。

第五條、違規使用者之處置:
   一、每違反本管理原則一次,得扣威望或積分亦科憲兵幣以示警惕。
   二、嚴重違規之事項,各版版主得先提報戰情室會議,討論通過後可加重處分。
   三、當積分等於或低於 - 100時,得禁止其發言。
   四、
       (一) 當被禁止發言後,再度違反本管理原則時,得禁止其IP或IP區段之連線。
       (二) 受禁止連線IP區段影響而無法連線之守法使用者,請另行向站內後備憲兵訓練中心反應以改善之。
   五、違規事項之處置,得公告於『論壇公告』討論板。

第六條、傑出使用者之獎勵:
   一、
       (一) 認真自我介紹、回報系統錯誤、熱心指導後進、熱情參與討論的會員,可加威望一級以茲獎勵,但本項所載獎勵方式增加以十五級為上限。
       (二) 威望加分方式請遵循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威望設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宣示:
   一、註冊會員同意發表文章後,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團隊具有文章(智慧財產)管理權,得在合理範圍內進行編輯修正,若有惡意利用編輯功能刪除原發表內容者,視為刻意破壞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討論版文章完整性,本站得依據情節輕重給予嚴格處分。
   二、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之管理團隊有權保留、修改或刪除站內任何文章、圖片、資料、數據。
   三、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外的任何公開場合引用站內文章、圖片、音樂、數據、程式等任何形式之資料,得註明出處為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團隊,並註明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網址http://lin.homeip.net/mp/index.php
   四、違反本條一至三款得依本管理原則第五條各款逕行處置。

第八條、使用者申訴之處理:
   一、對討論板板主處置有疑義之使用者,得先行和板主在討論板內溝通;若無法取得共識者,請至『後備憲兵訓練中心』討論板提出申訴。
   二、管理員、站長之處置為最終判定,不得提出申訴。

第九條、其它
        其它應遵守之法、條、例、規定從中華民國國家法律及論壇公告所訂定之;而若有觸法經國家起訴並判刑確立定讞者於本站一律公告、判處不榮譽退伍,望會員們慎重思慮之。

第十條、管理團隊
   一、跨版區無法授權操作管理時,得急報超級版主、管理員、站長執行相關操作管理。
   二、
       (一) 實習版主位階以上為管理團隊,有維護論壇正確運作、教育會員站規之責任及義務。
       (二) 管理團隊成員有維護憲兵之尊嚴及端正坊間憲兵相關錯誤批判性談論之責任及義務。
       (三) 管理團隊成員有將爭議帖子交付戰情室內討論責任及義務。
       (四) 管理團隊成員有遵守、精進本管理原則所有規定之責任及義務。
       (五) 管理團隊成員經查有循私苟且、怠忽職守情事時,於戰情室內召開人評會決議之。
       (六) 管理團隊成員違反管理規定加重處份,必要時於戰情室內召開人評會決議之。

第十一條、公告
        本管理原則之修訂得經管理團隊之同意,由管理員、站長公告而實行之。
 樓主| Morries 發表於 2005-8-16 19:43:04 | 顯示全部樓層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八一六號令 修訂發布

[box=yellow]申訴中心成立 修改第八條、使用者申訴之處理[/box]
公告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五一二號令 定訂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七一八號令 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八一六號令 修訂發布全文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O九二一號令     修訂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O十0一號令          修訂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第一條、免責
   上站時間24小時內及發帖5次內或初犯除外免責;但經管理團隊判斷裁示為惡性犯規者不受免責保障。

第二條、一般性發言、個人資料及簽名檔之處理:
   一、禁止使用含有違法(憲法、刑法、民法、陸海空軍刑法)、恐怖、色情的個人帳號名稱、頭像、簽名、簡介、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
   二、重複或是毫無意義之發言,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團隊得予以刪除。
   三、注音文條款刪除
   四、使用人身攻擊,或是意圖煽動他人作人身攻擊、爭吵之言論,得予以刪除。發起紛爭的會員,予以加重處分。
   五、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各討論版禁止討論有關色情、宗教、政治等敏感話題。
   七、簽名檔圖片最大高度限定遵從會員用戶組限制。
   八、發表文章主題需明確,簡要地表達核心問題,並於主題選擇欄內選取切題的選項,如無相關切題選項,請於【】、四個字內給予主題下定義。
   九、禁止使用「拜託」、「請問大大」、「新手疑問」、「急件」、「分享一下」....等等無法從主題看出文章大意的方式發表新主題。

第三條、情緒性發言之處理:
   一、發言內容可以是無挑釁或煽動性質的個人心情抒發、感想、心得。但請交代清楚完整的事實經過,包含時間、地點、對象、過程,以提供足夠資訊讓讀者可以自行判斷是非。缺乏以上任一資訊的情緒性發言,得鎖定主題禁止回覆或是刪除之。
   二、二人以上非理性之爭吵或爭議性文章,得鎖定主題禁止回覆或是刪除之,若經屢勸不聽者,帳號得予以停權處理。
   三、偏離主題文章之處理:一個主題中,偏離主題之文章數目超過整個主題之文章總數的一半時,可鎖定主題禁止回覆。
               
第四條、他人著作之引用:
   一、他人公開發表之文字著作,可以部份引用,但須註明出處,否則得刪除之。
   二、他人公開發表之非文字著作,可以網址連結方式引用。
   三、他人公開發表之非文字著作,非以網址連結方式引用者,須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同意並註明出處,否則得刪除之。
   四、引用他人未公開發表之著作,須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同意並註明出處,否則得刪除之。
   五、短訊息的內容不受第一、二、三、四項之規範。

第五條、違規使用者之處置:
   一、每違反本管理原則一次,得扣威望或積分亦科憲兵幣以示警惕。
   二、嚴重違規之事項,各版版主得先提報戰情室會議,討論通過後可加重處分。
   三、當積分等於或低於 - 100時,得禁止其發言。
   四、
       (一) 當被禁止發言後,再度違反本管理原則時,得禁止其IP或IP區段之連線。
       (二) 受禁止連線IP區段影響而無法連線之守法使用者,請另行向站內後備憲兵訓練中心反應以改善之。
   五、違規事項之處置,得公告於『論壇公告』討論板。

第六條、傑出使用者之獎勵:
   一、
       (一) 認真自我介紹、回報系統錯誤、熱心指導後進、熱情參與討論的會員,可加威望一級以茲獎勵,但本項所載獎勵方式增加以十五級為上限。
       (二) 威望加分方式請遵循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威望設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宣示:
   一、註冊會員同意發表文章後,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團隊具有文章(智慧財產)管理權,得在合理範圍內進行編輯修正,若有惡意利用編輯功能刪除原發表內容者,視為刻意破壞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討論版文章完整性,本站得依據情節輕重給予嚴格處分。
   二、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之管理團隊有權保留、修改或刪除站內任何文章、圖片、資料、數據。
   三、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外的任何公開場合引用站內文章、圖片、音樂、數據、程式等任何形式之資料,得註明出處為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管理團隊,並註明中華民國後備憲兵網際交流論壇網址http://lin.homeip.net/mp/index.php
   四、違反本條一至三款得依本管理原則第五條各款逕行處置。

第八條、使用者申訴之辦理:
   一、對討論板板主處置有疑義之使用者,依照論壇申訴辦法辦理。
   
第九條、其它
        其它應遵守之法、條、例、規定從中華民國國家法律及論壇公告所訂定之;而若有觸法經國家起訴並判刑確立定讞者於本站一律公告、判處不榮譽退伍,望會員們慎重思慮之。

第十條、管理團隊
   一、跨版區無法授權操作管理時,得急報超級版主、管理員、站長執行相關操作管理。
   二、
       (一) 實習版主位階以上為管理團隊,有維護論壇正確運作、教育會員站規之責任及義務。
       (二) 管理團隊成員有維護憲兵之尊嚴及端正坊間憲兵相關錯誤批判性談論之責任及義務。
       (三) 管理團隊成員有將爭議帖子交付戰情室內討論責任及義務。
       (四) 管理團隊成員有遵守、精進本管理原則所有規定之責任及義務。
       (五) 管理團隊成員經查有循私苟且、怠忽職守情事時,於戰情室內召開人評會決議之。
       (六) 管理團隊成員違反管理規定加重處份,必要時於戰情室內召開人評會決議之。

第十一條、公告
        本管理原則之修訂得經管理團隊之同意,由管理員、站長公告而實行之。
老潘 發表於 2005-9-21 10:43:15 | 顯示全部樓層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O九二一號令   

修訂後備憲兵論壇管理規定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通過
老潘 發表於 2005-10-1 01:23:15 | 顯示全部樓層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O十0一號令   

修訂、刪除後備憲兵論壇管理規定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通過
老潘 發表於 2005-12-12 11:59:21 | 顯示全部樓層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一二一二號令   

後備憲兵論壇管理規定條文   第八條第一項   修正通過
Hua 發表於 2006-7-7 01:31:33 | 顯示全部樓層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後憲論壇(九五)法字第九六0七0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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