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槍是不是被搶就算是該員所持用也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原帖由 ufan0224 於 2008-3-3 11:1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七十七年那時候還戒嚴貪汙治罪條例好像還有死刑
不管槍是不是被搶就算是該員所持用也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報告學長
民國77年已經解嚴了,如我沒記錯解嚴日期是民國76年7月15日
那時候365T的我們已正準備結訓,依稀記得當時是由POA在晚修時宣布這個消息
只是當時並無任何感覺,因為白天上課已經被操翻了
抱歉!離題了:ht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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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年雙十國慶:)稱:
國光演習!
參加演訓者有一枚紀念徽
咱家的..被摸走了!:smk: 原帖由 郝呆 於 2008-3-5 19:5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77年雙十國慶:)
稱:
國光演習!
參加演訓者有一枚紀念徽
咱家的..被摸走了!:smk:
報告郝呆長官
長官被摸走的是這一枚嗎?
http://www.rocmp.org/attachment.php?aid=6737¬humb=yes
小弟這一枚還在,目前別在論壇小帽上
小弟連當年光武演習的臨時工作證通通帶回家做紀念
請見【閒聊】十月慶典勤務甘苦談
讓長官回味一下當年光武演習甘苦
:D :D :D 喔對不起記錯了解嚴的確是七十六年的事
不過印象中當時的貪汙治罪條例好像還有死刑條文規定如下:
第 4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
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用器材、財物者。
二 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糧者。
三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四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馬匹、馱、獸、艦艇、舟車或航空器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
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這一條好像到七十九年還沒改印象中是八十一年還是八十五年改的
回覆 25哨 ufan0224 的帖子
難怪當年我營之王營長最後被打靶打掉了.............連母喪都沒有得回來奔喪
害我們還在他們家等了好久 感謝學長的說明,難怪入中心的第二天,班長就首先說明而且是加強說明,憲兵攜械逃亡處唯一死刑,判軍法一律加重2分之1刑責,原來是發生過學兵攜械逃亡阿,不過連隊的軍械室,不是也會註明攜械逃亡處唯一死刑嗎??是該事件發生後才開始,還是原本就有的事???菜菜的491梯學弟請教學長解答,因為服役二年,一直以為本來就是這樣,也沒的問為什會這樣註明,中心問班長,只會說因為憲兵是軍司法人員,身為執法者,知法犯法,一律加重刑責,再問下去,就會被罵就是這樣,問那麼多幹嗎,有時間問東問西,不如去把戰技練好,不然給我試看看,測沒過,操死你.....這叫學弟如何問,因為我想他自已也不知吧??????? 以前在軍中憲兵時
每次發現攜械逃亡時
戰情的第一件事
就是按下通往憲兵連連部跟憲兵個哨所的警鈴
三分鐘全副武裝的憲兵就喘著氣到達現場跟師部
在互相檢查彼此的服裝儀容 十信商工?印象中好像是73~74年間中山北路憲兵隊曾智賢攜械逃亡事件吧?他好像是擔任圓山動物園道路警衛潛伏哨哨上逃亡的!當時事情搞很大! 那被搶彈藥的哨兵,下場又是怎樣呢?
我剛下部隊時(中華憲兵隊)學長跟我說:
你還有一個學長(475)未曾謀面,因為逃兵(也是兵變)被抓回來在關禁閉,當時禁閉室是我們連上管的,後來放出來後營長放他一個禮拜的假回家,又逃了,最後是他家人通知去抓回來的,就被送去管訓了,管訓出來後很乖體能也沒的挑.(印象中他有說他逃兵出去想幹掉他女友的樣子):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