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
警察人員手上不是有小電腦
用那個查ID不就知道是否現役人員嗎:shy:
回覆學長關於小神捕(小電腦)。基本上小神捕沒那麼神,他只能查詢車牌(車輛是否失竊)及身份證字號(人員是否為逃犯,失蹤人口,或治安顧慮人口)。常常路檢民眾未帶證件,民眾總是說:你們電腦按一按就知道我有沒駕照,就知我的名字住址啦!這都是錯覺啦,小神補沒那麼神。基本上按一個ID他如果是通緝犯,螢幕只會顯示逃犯,並不會出現該員因何案被通緝,更不會出現該員基本資料。
上一次的周政保事件,我也用小神捕按過該員ID,但沒有資料。也就是說,如果該員未被通緝是不會有資料顯示的。所以重大的刑事協尋犯嫌,也沒辦法用小神捕查詢。 原帖由 Infantry 於 2007-4-13 08:17 發表
fh40585兄,既然是應通報當地憲兵單位協同處理,您是警員,應該也知道如果未通報憲兵單位,會有什麼後果才對.您沒事或有事,兩者必有其一.
既然您是警員,就請您試著從行政法,刑法和民法三個層次去分析一下車禍案 ...
呵呵,學長太看重基層員警的學識了。打我分發擔服外勤開始,好久沒碰書本了。因為上班就要處理新的交通案件,且每天工作至少12小時,真的沒有氣力再精進了。
不過學長吩咐了,學弟也試著解悉看看,如有謬誤或不足之處,尚請各位學長不吝指正。
現行交通事故分為三級:A1(有人員傷亡之交通事故)A2(有人員受傷之交通事故)A3(無人傷亡僅有財損之交通事故)
刑法:交通事故之發生絕大部份都為不注意(過失)而發生。因此在A1及A2中亡者家屬與傷者本人及其家屬可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致死(公訴)、過失傷害(告訴乃論)。
偵辦。
民法:A1、A2類皆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慰撫金及賠償金。A3類可請求損害賠償金。惟A3類肇逃不算刑案,認定為過失毀損。只有故意毀損始有刑法之適用(但亦有開單告發吊照)。
行政法:交通事故的發生,依肇責認定由警察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開出告發單(紅單)告發行為人。行為人於接獲告發單15日內得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訴。
酒駕:如行為人酒後行車,酒精濃度呼氣值0.25~0.54MG/L,為行政罰,扣車並開單告發。如超過0.55MG/L為公共危險罪(刑法185-3),移送地檢署偵辦。
惟行為人酒後肇事(A1A2A3類),行為人如測得酒精值,皆觸犯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肇逃:A1A2類肇逃亦為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刑法185-4,刑責較酒駕重)。
實務上時有民眾因酒駕肇事害怕警方酒測而逕自離去變成肇逃,後來才發現刑責較酒駕為重而悔不當初。
以上,如有謬誤或不足,尚請學長不吝指正。謝謝! 再服役期間,只要是具有軍人身份者,只要警察到達處理,一律通報當地憲兵隊,再由當地憲兵派員到場,共同處理之,這是未廢除軍法前的作法,如今已經廢除軍法,不知作法是否有改變,那麼就不曉得嘍! 77年台北市南區憲兵隊時 一通電話來到憲兵隊 和平東路建國南路有軍車與民眾發生車禍 要我們去處理 當年因為是交通黑暗時期 當我們到出事點時∼∼∼∼∼以經沒人了∼∼∼南區憲兵隊離出事地點不過五百公尺.......可以想向∼∼當年台北市的交通∼ 民國78年初 部隊要移防至忠貞營區整訓 最後一班車巡 居然發生後車去撞前車的事故 隔天就要移防該怎麼辦 還好隔壁就是修車廠 兩部車一個小時內修完 板金及烤漆 老闆還不收維修費 我們就請他們吃飯 他們還一箱一箱的啤酒喝個不停 真是的 修車就不收錢了 還喝他們的啤酒∼ 軍愛民,民敬軍的表現,但是現在已經是沒有這種場景了!
在平常時期,軍方是人人喊打的落水狗,但遇上天災時,就屬軍人最好用,幾乎每個單位要搶,在那時候軍人是炙手可熱,是救災最好的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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