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Infantry 於 2007-4-13 08:17 發表
fh40585兄,既然是應通報當地憲兵單位協同處理,您是警員,應該也知道如果未通報憲兵單位,會有什麼後果才對.您沒事或有事,兩者必有其一.
既然您是警員,就請您試著從行政法,刑法和民法三個層次去分析一下車禍案 ...
呵呵,學長太看重基層員警的學識了。打我分發擔服外勤開始,好久沒碰書本了。因為上班就要處理新的交通案件,且每天工作至少12小時,真的沒有氣力再精進了。
不過學長吩咐了,學弟也試著解悉看看,如有謬誤或不足之處,尚請各位學長不吝指正。
現行交通事故分為三級:A1(有人員傷亡之交通事故)A2(有人員受傷之交通事故)A3(無人傷亡僅有財損之交通事故)
刑法:交通事故之發生絕大部份都為不注意(過失)而發生。因此在A1及A2中亡者家屬與傷者本人及其家屬可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致死(公訴)、過失傷害(告訴乃論)。
偵辦。
民法:A1、A2類皆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慰撫金及賠償金。A3類可請求損害賠償金。惟A3類肇逃不算刑案,認定為過失毀損。只有故意毀損始有刑法之適用(但亦有開單告發吊照)。
行政法:交通事故的發生,依肇責認定由警察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開出告發單(紅單)告發行為人。行為人於接獲告發單15日內得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訴。
酒駕:如行為人酒後行車,酒精濃度呼氣值0.25~0.54MG/L,為行政罰,扣車並開單告發。如超過0.55MG/L為公共危險罪(刑法185-3),移送地檢署偵辦。
惟行為人酒後肇事(A1 A2 A3類),行為人如測得酒精值,皆觸犯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肇逃:A1 A2類肇逃亦為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刑法185-4,刑責較酒駕重)。
實務上時有民眾因酒駕肇事害怕警方酒測而逕自離去變成肇逃,後來才發現刑責較酒駕為重而悔不當初。
以上,如有謬誤或不足,尚請學長不吝指正。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