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ka 發表於 2008-9-13 20:23:07

陳定南先生服警總預官

現在民視新聞台「台灣演義」節目中。介紹素有陳青天的陳定南先生歷史
節目中提到了一段讓小弟豎耳聆聽的OS

「陳定南先生於台大法律系畢業後,至警總服預官役,在那一段日子,看盡了司法的黑暗..........」
不知道G192學長、步兵學長與帥帥老潘知道這一段歷史嗎?
亦,是否有警總老學長服役時遇到過這一位長官?

[ 本帖最後由 Infantry 於 2008-9-14 04:51 編輯 ]

老潘 發表於 2008-9-13 21:58:12

回覆 哨長 sharka 的帖子

他是警總的軍法官,他選省長的時候,競選公報上面的個人經歷就有自介了~~~~
不過歷史應該很悠久了,從維基百科他的生平介紹,是民國56年退伍。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B3%E5%AE%9A%E5%8D%97

Infantry 發表於 2008-9-14 04:56:38

原帖由 sharka 於 2008-9-13 20:23 發表
不知道G192學長、步兵學長與帥帥老潘知道這一段歷史嗎?

sharka,你没發這一帖,我還真不知咧.謝謝啦.

痴人 發表於 2008-9-15 11:10:49

回覆 哨長 sharka 的帖子

當年的大學畢業生
「人以稀為貴」,入伍就服義務役預官
後來逐漸改為大專生需考預官,但研究所畢業者仍直接服預官役
再改為預官役皆需經過考試
但「官以稀為貴」,故再改為預官、預士一起考.....

個人認為預官考試與大學教官的定位與存廢,有某種程度的關連
當義務役僅剩一年役期
其實義務役預官,已不再像從前,對大專生具有吸引力

痴人妄測:
當「大學」教官不再考補,逐漸退出大學校園時
義務役預官,亦當成為絕響。

sharka 發表於 2008-9-15 16:45:55

報告學長,真的是這樣咧
我老爸說他當年是當然預官,因為是念法律的關係,他跟他同學全是軍法官,只是我比較納悶,軍法官有這麼多缺嗎?
而且重點在於,入伍訓半年,三個月軍法官訓(我父親回憶說三個月的訓是在秀朗橋下的,現今為景美人權園區,但不知道是否記憶有誤?不過退伍後一次教召,倒是真的在哪邊舉辦。另外一次則在木柵青邨,青邨那次我有印象,當時小弟為10歲吧?),接著就是九個月的服役。
也就是說,由入伍到退伍,預官11期只有一年半而已。好像扣掉成功嶺三還是二個月吧?
那當年預官其實含成功嶺只有一年九個月(或是一年八個月)嗎?這是我一直很納悶的地方
老潘潘司令有何見解呢?

ps..沒想到陳定南先生是我父親服役時的學弟,雖然兩人期別差了10多年吧?

[ 本帖最後由 sharka 於 2008-9-19 19:21 編輯 ]

ufan0224 發表於 2008-9-19 11:59:25

我知道學法律的步科預官如果抽到警備幾乎全部送去東警部
至少我們那一年(七十九年)是這樣的

東警部當年因為有流氓感訓業務 所以需要很多法律人才>

其實當時戒嚴的背景下 軍事審判法適用的範圍比現在大很多 的確是有很大量的軍法官需求的
請參考戒嚴法
第8 條    (軍事審判權之擴大(一))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
            院審判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秩序罪。
            四、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
            六、殺人罪。
            七、妨害自由罪。
            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一○、毀棄損壞罪。
            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犯本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八、九等款及第
            二項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後來的國家安全法漸漸的縮小範圍到現在的
國家安全法
第 8 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 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所以現役軍人也不一定受軍法判
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為時間過於久遠
我找不到國家安全法修正前的條文
如果找到了再說明

老潘 發表於 2008-9-19 14:03:07

回覆 5哨 sharka 的帖子

以軍法制度未變革前,軍團、各師部、獨立旅,海空軍區司令部、軍總總司令部,各分為初級和高級軍事審判機關,設軍法處與軍法組,也就是說,軍事單位編制軍事檢察官與軍法官開設軍事法庭,有獨立審判權。(依軍事審判法舊法第九條)。

第二、解嚴前(國安法制定前),依戒嚴法第一條,非現役軍人雖不受軍事審判,但犯戒嚴法規定之罪,仍移送軍事法庭審判,請看ufan'律師樓上提的軍審法第八條”軍事審判權之擴大”。和解嚴後逐漸縮小,依國安法第八條將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由司法機關審判。

所以,如u'律師所說的,軍法官早期是有一定需求量的。

三個月軍法官訓(我父親回憶說三個月的訓是在秀朗橋下的,現今為景美人權園區,但不知道是否記憶有誤?

鯊魚老大,令尊在那裡受訓應該無誤,因為警總軍法處進駐前,是「軍法學校」。軍法學校撤掉後,軍法班併到政戰學校。
請鯊魚老大瀏覽這個網頁: http://www.thrm.org.tw/about01.html

..為因應1960年代大量政治犯的審理,招收法律系尚未畢業的學生,經過短暫訓練,即登堂審案。
...
..當年法律系畢業的大學生,如服預官役,也會在軍法學校受訓,例如林義雄、李勝雄、林欽添等人。其中,林欽添(苗栗縣竹南人、南庄中學教員)在軍法學校受訓後曾在此擔任軍法官,後來卻因「林水泉、顏尹謨事件」被牽連逮捕,審判後羈押在「仁愛樓」看守所內,時空錯置,角色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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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ufan 發表:
因為時間過於久遠
我找不到國家安全法修正前的條文....
報告u'學長:第八條歷年無變動,但與76年行政院送出之草案原文不同,草案為:
         『第八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概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

在草案審查時,由民進黨團數位委員修改為目前條文文字。

學長如欲查舊條文和修法沿革,以下網站可茲利用。
                                        http://lis.ly.gov.tw/lghtml/img/lawti.gif

ufan0224 發表於 2008-9-19 15:25:43

不曉得為什麼老是覺得國家安全法軍事審判範圍是慢慢縮小的

大概年代太久記憶不清了從第一次念軍事審判法跟刑事訴訟法劃分到現在都二十幾年了

不過感覺是靠不住的謝謝老潘學長指正


想了很久

我知道為什麼了
大概是跟貪汙犯判能否死刑的時序搞混了
在我念書時嚴重貪污是可以判死刑的這樣的法律一直到八十一年七月我退伍後才改成最高無期徒刑

這告訴我們證人的證言是不可靠的如果沒有老潘學長的提醒
要我作證國家安全法是否有分次修改軍事審判權的範圍
搞不好我會說有而且還會通過測謊呢

sharka 發表於 2008-9-19 19:23:23

報告老潘潘:「第二、解嚴前(國安法制定前),依戒嚴法第一條,非現役軍人雖不受軍事審判,但犯戒嚴法規定之罪,仍移送軍事法庭審判,請看ufan'律師樓上提的軍審法第八條”軍事審判權之擴大」這個小弟知道,因為以前不是根據陸海空刑法,結夥搶劫一律處以死刑嗎?
因為以前未解嚴前,常看到電視或是報紙寫說有人搶劫被抓到,所引用的就是這一段話,然後就拉去打靶啦。
感謝老潘潘解釋第一個疑問,第二個疑問就是當年為何役期這樣短?這是小弟百思不解,我父親也不太清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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