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嶼MP 發表於 2008-11-24 13:14:10

請大家按耐住"火氣"!
理論與實際總有落差,
沒有一套經濟策略可全能套用,
策略用對時間、地方、、、
在全球不景氣下,
我們更要拼經濟,
台灣應可安然渡過--
不景氣風暴。

張揚 發表於 2008-11-24 16:25:57

小弟計畫農曆春節前帶全家去池上看油菜花騎腳踏車
除夕當天回中部過年
但在年終獎金確定縮水的情況下
還是有一些猶豫
幸好『英明政府』送來一筆小禮物
讓我不必另外花一筆費用
且回來後再報旅遊補助
這趟池上遊完全免費
全家快樂得不得了

但是;我也會為我的下一代感到沉重
因為政府又為你們舉債數百億了!

張致華 發表於 2008-11-24 22:25:05

回覆 59哨 南勢埔管理員 的帖子

純討論沒有政治涵義,那麼某黨是在瞎起鬨嗎
明知道發現金大家都會存起來,偏偏提倡發現金...也是天真

我捐出作公益,是因為年終將至,太多人需要幫助,至於他們如何使用與規劃
不予置評,至於現金部份~~我還要發年終獎金,總不能發給消費卷吧
用的上的就像張楊學長一樣,來個花東之旅,不然就是與189同學一樣
對自己好一點,照出美麗新世界,在不然跟南勢埔管理員相同,作平常不能做的事
讓自己"匪類"一下,好好善用國家送給人民的消費卷

生哥 發表於 2008-11-24 22:50:29

我來講個小女兒的童言童語,來緩和一下氣氛。
小三的小女兒昨日問媽媽『政府不是要發每人3600元消費券嗎,為什麼妳要拿走?』
媽媽說『600元給妳買文具,其它的過年要買要用啊!』
小女兒『可是那是政府要發給每一個人的啊!』
媽媽說『對啊!每個人都有啊,小孩600元買文具就很多了。』
小女兒『政府是給我的啊!我要去告訴奶奶。』
她真還跑去投訴咧!
我要昏倒了,現在就算得那麼清,長大不知該怎麼辦?:L

evan3833 發表於 2008-11-25 09:40:18

回覆 64哨 生哥 的帖子

報告生哥班長:

那天我也對我兒子打趣的說….
「這麼吧..我原本打算要給你3000元紅包..我改用消費券3600給你當壓歲錢如何?價值多600喔」
已經國中生的他比我會算…
「消費券不能存啊..所以我不要」(他一直有存壓歲錢的習慣)
我解釋…
「你還是可以用消費券去買你想要的東西啊..剩下的再跟我換現金如何?」(換現是違法的)
他想了想..覺得我說的也不是沒有道理
於是…
「那你要多少錢跟我買消費券?」
「哇哩勒XXOO外帶….#%^&*….」

張致華 發表於 2008-11-26 00:25:09

最新消息

德國也有意跟進"消費卷"
看來G7主要國家之一的德國也跟著台灣腳步前進"嘗試"
主要是針對受雇勞工,每人2萬多元...比我們多將近7.6倍的金額
看來降息已經不是刺激消費的主要選項了
怎麼如何提升"消費",才是各國政府加快腳步的作法主要"選項"

evan3833 發表於 2008-12-5 12:19:11

消費券最新消息

只要在98年3月底前出生的國籍嬰兒
都可以請領3600消費券
所有消費券必須在98年9月底前使用完畢!

evan3833 發表於 2008-12-9 12:42:42

提供給各位學長們在未來使用消費券時的參考及依據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fn/fn4.asp?t=&id=52438

97.12.05 總統令:制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66001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 1 條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
         簡稱消費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預算編列機關為執行消費券之預算,得就消費券之印製、發放、兌付、宣
         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第 4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
         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第 5 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第 6 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
         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7 條    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
         規定辦理。
         消費券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
         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消費券營業人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與入帳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 8 條    消費券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 9 條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
         倍至三倍罰鍰。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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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時事-消費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