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貝貓 發表於 2009-12-5 01:34:09

回覆 10哨 survivor 的帖子

報告應哥我個人對演藝圈

可是興趣缺缺;在以前曾有人找我去五燈

獎比賽(若我同意馬上可比賽)

後來他們約我去現場看看再決定要不要參賽,

在我去到五燈獎現場走走看看後當下決定

"不參加"因我自認為無法兼顧每星期參賽

又要到處勞軍表演,這樣我會無法對長官

交代,雖然在我之前也有位女隊員去比

【名人歌唱排行榜】就是楊烈出道的比賽那

個節目,成績也不錯唱到季冠軍的比賽,

但是我個人還是不嚮往當歌手耶,我認為我

的條件不適合啦:loveliness: 。
我是個喜愛自由自在不受拘束的人:cool:

CPP 發表於 2009-12-6 19:01:59

回覆 8哨 寶貝貓 的帖子

報告寶貝貓學姐,關於約聘與雇員的兩者關係有何不同!?

這個問題,當我是新兵負責站大門警衛的時候.
因為不認識所有的長官與聘僱人員,因此將所有進入營區的人員,
都要求拿出識別證作認證辯證的動作,
當確認無誤之後就馬上暗記該員的單位,職稱,姓名.
之後有問過在會客室服勤務的學長.
為何外聘人員分成約聘人員與雇用人員.

當時學長的回答是:
雇用人員是屬於單位內有編制配屬之職位,
當遇到有職缺時,又在軍中找不到適職的人員時,
就會從外面招考其相關專長專職的人員擔任該職缺.
薪餉與福利的話與正職人員相同.
例如說,隊部的打字小姐,有兩位(隊部與組部都各有一位配置)
一次雇用約,不需每年打契約.
除非犯有重大過失,需要解雇的話,就可以一直做到退休.

約聘人員,顧名思義的就是,在原單位並沒有編制配屬的職位,
應單位任務需要,增加編制以外額外的人員.
同樣的會從社會上招考有專長專職的人,
或是將已退伍還是已退休的有特殊專長的人員作約聘動作.
好比說,在處部的負責寫字的老士官長,退伍以後,被處部約聘.

約聘人員因為是編制以外,
因此薪水是需要申請特別預算方式來請領.
所以有申請到預算時,就可以付該員薪水.
但是,沒有請領到的時候,就不能繼續約聘.
因為跟每年有無請領到年度預算的關係,
所以因此須每一年打一次合約.

說以說白一點,雇員雖然薪水有可能會比約聘人員的較少,
但是有退休金可拿.
但是約聘人員就是沒有退休金可以拿.
但是兩者也是要跟部隊同樣運作.好比說上莒光日之類...等等.

憲訓中心的播音小姐,聽說也算是約聘人員.

chenchihsiang 發表於 2009-12-7 02:39:41

回覆 6哨 寶貝貓 的帖子

對不起!學長!
太久沒看到人令了,一時沒腦的給忘了。因為我是太久沒看到那些公文了。我跟你一樣很懷念那個年代,有很多美好和無法望卻的回憶。
我想大家都會因喜悅而頓時亂了手腳,打錯了應該打的字,學海無涯,要跟大家多學學。
很高興看到你貼了提醒我的帖子。同師門的我們,你要多照顧!謝謝!

asun 發表於 2009-12-7 02:56:54

原帖由 CPP 於 2009-12-6 19:01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報告寶貝貓學姐,關於約聘與雇員的兩者關係有何不同!?

這個問題,當我是新兵負責站大門警衛的時候.
因為不認識所有的長官與聘僱人員,因此將所有進入營區的人員,
都要求拿出識別證作認證辯證的動作,
當確認無誤之 ...
報告CPP兄:

其實警總與其它陸海空勤總部最大不同的地方,是警總有許多編制內職位是文職,比如警官學校畢業生派任警總的人,就是文職,雖然有時他們會穿軍服。

其次,警總不只編制內有許多文職,就連某些部內一級單位主管也是軍文並用。貴處處長應該從來沒有文職人員擔任,但是其它各處卻有些是文職處長。

這種文職處長,應該就不是「雇員」了。

LeoSheen 發表於 2009-12-7 08:59:41

就我印象中以前的情況好像與CPP在12哨說的不大一樣,
因為我沒辦過人事業務,究竟當時法令是怎麼規定的,實際上也不了解:

印象中以前的情況:
1、聘僱人員均有分為「編制內」及「編制外」。
編制內的當然比編制外的較有保障,就如CPP在12哨對僱員的描述。
工作保障與否,是看那個缺是「編制內」或者「編制外」,並非僱員比聘員有保障。
2、就概念上而言,僱員的職務地位比照士官,聘員則比照軍官。

這種比照法是就其薪資而為,並沒有明文規定。

寶貝貓在8哨所說「我離開時是占聘四缺,據說是等同少校的薪資」,這說法應該是正確的,大約的比照是「聘一 - 少尉」、「聘二 - 中尉」、「聘三 - 上尉」、 「聘四 -少校」。
所以在當時如果同時有編制內的「僱員」及「聘員」的缺,大家當然搶著佔「聘員」。

另外在當時國軍較高層單位,有不少由軍職退下來的軍官回鍋擔任「僱員」,
但只能占「僱一」、「僱二」的缺(相當於一般行政單位工友、駕駛、技工職等),
因為如果再占較高職等的缺,就不能領「月退俸」。

後來隨著「增加志願役士官」以及「國防單位文職人員法制化」的政策,很多編制聘僱人員的缺就改為「士官」及「文職人員」,現有聘僱人員則儘可能採「鼓勵退休」、「遇缺不補」的和緩方式消化。

以上存為印象及概念的說法,可能在不同時期會有差別,也可能與有關人事法令不盡相符,大家聽聽就好。:D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09-12-7 09:03 編輯 ]

littlehead 發表於 2010-2-7 18:47:10

回覆 哨長 寶貝貓 的帖子

您好,我是台中中友百貨企劃,敝姓林。想請問您可否授權藝工隊的照片給中友進行翻拍呢??我們預計做一個「藝工隊演進史」的塗鴉牆,請與我聯繫活動細項,好嗎?04-2225345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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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寶貝貓的離職人令(算是另一種退伍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