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2341號令修
正公布第 3、7、10、13、21、22、25、27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
,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
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情報機關遴選協助從事情報工作之人員。
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
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
何紀錄內訊息。
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
而收集、洩漏或交付依法應秘密之資訊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警
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於其主管之有關國
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既然憲兵也視同為情報機關,憲兵學校的功能可以不必侷限於自我的教育功能
可以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條文,增訂開設各項專業進修課程,以提高憲兵學校的專業素質
不但提升憲兵學校的教育能量,更能有效利用學校的系統,使各單位經驗與知識的流通
憲兵學校若繼續劃地自限,局限於本科體系為主,面對裁編根本毫無招架之力
應該仿效民間大學,開設各種專業學士班或碩士班,建立情報鑑識刑偵等專業教育領導地位
這才是立於不敗的最好處方
我國憲兵的由來,就是憲兵的未來
我國憲兵制度,師承日本,而日本的憲兵制度,是由歐洲的憲兵體系改編,
那麼民主聖地歐洲列國的憲兵們,在承平時代,他們都從事哪些工作?
怎麼歐洲不裁憲兵,我們反而先動起刀
這樣做對嘛?
將來三軍在恢復獨立憲兵制度時,
民國40多年開始的三軍憲兵整合案...不就白廢了
當時如何費勁的整合,目的何在,現在得國防高官..請用點腦子想想
歐洲是將憲兵體系,運用的最徹底的地區
治安、交通、國防、教育、維安、國際維和...等等
憲兵投入民間參予作業,隨處可見:victory: 現在的調查官真正能辦案及會辦案的有幾個?真正偵防分隊會自已起案、主偵的調查官又有幾個?內行的人都應該知道,憲兵只要求有移送書就算績效了,所以大多是「協偵」案件而以,反正憲兵有的是士官兵,支援友軍單位去線譯機房打打字不也能會到案件嗎?所以導致真的願意花時間去學去辦案的調查官我想很少、很少。我覺得憲兵自已在本職學能上要加強,一個調查官負責1-2個鄉鎮,說實在的.....也還好。因為別單位也是如此,而且在辦案的績效及要求上還更嚴格。....憲兵學校的未來要有專業的偵防訓練,我看....就先從偵防人員開始著手才對。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11-7-16 09: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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