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英雄 發表於 2012-9-17 00:47:53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民國79年底在204指揮部
當時部內有一部道奇休旅車是指揮部的通信指揮車,是由我連上保管的,當時車上配備了很多通信裝備,是戰時的移動通信指揮中心(不知道其他指揮部也是否有該車配備?)
有一天,指揮官下令拆掉所有通信設備,變成指揮官使用的接待車,只要部內有宴會招待各方人士,就用來接送政商名流...

不知道當時為何如此做?是司令部下令執行?或是指揮官擅自決定?
那時候小兵的我當然不會知道,但是~~
這樣做,沒有違法嗎?

SmokeyLT 發表於 2012-9-17 01:23:54

回覆 哨長 華英雄 的帖子

車輛是指揮部所轄的吧,應該不是更高層級單位所直屬的,對吧?

車輛上的通材,應該是加裝上去的,並非當初設計車輛時即已裝上去的,也對吧?

帳目上,車是車,通材是通材,並沒有「通信車」的帳目,也對吧?

那麼,指揮官當然有調度車輛的權力,也可以自由決定要怎樣攜帶通材,而且也並沒有毀損帳目上的物品...

那麼,應該沒有違法吧。

至於招待政商名流,是指揮部的公關,應該不屬於違法事件;若是官商勾結圖利廠商,那也沒有證據,不能只因為開車接送就說是違法。

例如,好像,某士兵是xx營x連的人事士官,指揮官下令,從今天起,調這個人到指揮部,當指揮官的侍從,只要
1.人是指揮官的人,
2.職務是指揮部的職務,
3.即使應酬,也是在指揮部內跟著指揮官和來賓應酬,
那也就沒有違法的問題。最重要的,要判別是否違法,總要先找出那個法;若不知違反哪條,當然也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小牧馬 發表於 2012-9-17 16:04:45

回應學長話題
之前我是在公務部門擔任財產管理人員    所有採購的物品依事務管理守則都要入帳無論多少金額!若是要拆除也要上報主管同意要不然會觸法    未經同意將財產私自處理販賣或自用   經查獲可處判刑   (審計法)

jye914019 發表於 2012-9-17 21:11:15

當然主要是要看所謂的通訊指揮車,是買來的時候就是已經裝備好通訊器材了?
這點煙排已經說過。

但如果,車有車的帳,通材有通材的帳
兩個裝在一起,又拆開就好像1+1=2   2=1+1

没毀損,没販賣,我想應該不違法!

yu69530 發表於 2012-9-18 10:28:33

回覆 哨長 華英雄 的帖子

哨長
你所說的204指揮部的道奇車
那時候我是財產管理人員
是有你所說的上述事件
那時流程是沒有什麼問題
只是狀況你可能不是很清楚

我想我哨長是毛筆字寫很好的哪一位吧
很久沒見了
你近來可好

hh60 發表於 2012-9-18 10:45:32

有時並不是違不違法的問題

公器公用﹙或私用﹚都不是正確的事,必須做公器法用才行,而且有是並不一定是違法的問題,而是符不符合社會的價值判斷mp04

華英雄 發表於 2012-9-18 20:52:36

回覆 5哨 yu69530 的帖子

哈哈哈~終於遇到同連的弟兄了
小弟(黃建華)~您是(張偉剛嗎?)
我留下短消息回覆聯絡資料~可以來電敘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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