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弟兄別把裝備帶回家,變賣因為有人被抓啦!
:D各位後線學長們:
或許有人還不知道三月一日學校退伍的學長,
因為在網路上賣制服、鋼盔等東西....
被調查官給逮到了,才知道這是以前退伍所帶回留念的東西。
很明顯的她已經違法了。:cry:
請大家告訴大家別再有人違法被憲兵隊給抓了。:htwl:
這是到取軍品罪及販賣軍品而且依憲兵的規定,
一定又死一堆人了,別讓這個案例又發生了。:sppt: 國軍制式軍品本來就不能販賣,這是知識也是常識。(以前就算真的要販賣,也只能偷偷賣)
只是現在出了個"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的網站,一堆私自帶出部隊的制式軍品一窩峰的往該網站上丟,這些人如果被抓,那還真的是活該!
PS:既然是退伍帶回留做紀念的東西(軍品),那就好好的留做紀念唄,賣掉了可就不是什麼紀念品了。
[ 本帖最後由 gigilin 於 2006-3-5 21:10 編輯 ] 明明就是紀念的東西..怎麼捨得賣掉呢... 部隊帶回來的東西除了槍械.彈藥比較值錢外其他的又不值幾個錢
真的那麼缺錢嘛? 真是不值得啊! 還上網賣 ?
真是豬頭....收藏...變成收贓了~~
回覆 #5 byronliao 的帖子
國軍制式軍品本來就不能販賣.知法犯法...白目豬. 原帖由 byronliao 於 2006-3-5 22:37 發表還上網賣 ?
真是豬頭....收藏...變成收贓了~~
有一件事,在我內心中一直掛著.想提嘛….又惟恐:原本無事,被我攪亂一池春水.
現在既然有這件 -(退伍弟兄別把裝備帶回家),也該把這一件事放下來談了。
********
版上展示很多學長們的蒐藏品,相信這些都是學長們自行掏腰包買來的。
但是有些東西在市面上不容易買到(或許真的是好不容易買到的,那應該還記得在哪裡買的吧!),相信學長們 PO上網的,應該只是從別處取來的圖片資料,或是服役時保留下來的個人照片,而不會是(退伍弟兄別把裝備帶回家)吧?
必要時.編輯一下吧!
陸海空軍刑法 第 64 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06-3-5 23:37 發表
有一件事,在我內心中一直掛著.想提嘛….又惟恐:原本無事,被我攪亂一池春水.
現在既然有這件 -(退伍弟兄別把裝備帶回家),也該把這一件事放下來談了。
版上展示很多學 ...
長官說的是:),
還好小弟只收藏 " 報廢 或 過期銷毀軍品":P
報廢勤務盔...報廢有破損短警棍....過期沒有鏡片的面具....:lol: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06-3-5 23:37 發表
陸海空軍刑法 第 64 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
LeoShee長官
小弟看過陸海空軍刑法
第64條與第65條, 上面是指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
屬於攻擊性武器 (如軍火)
軍備品好像用另一種法則喔;) 原帖由 byronliao 於 2006-3-5 23:53 發表
LeoShee長官
小弟看過陸海空軍刑法
第64條與第65條, 上面是指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
屬於攻擊性武器 (如軍火)
軍備品好像用另一種法則喔;)
好像可以吧?
64條第一項:是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
64條第二項:是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
64條第三項:是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者
64條第四項:是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64條第五項:是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之罰則.
陸海空軍刑法
第 64 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