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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權懲戒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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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409 發表於 2005-9-11 23:37: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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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權懲戒子女。, Y9 `5 A  ^) B( P

5 t- H1 g! k. z這天,曾永盛放學回家,看到自己的書桌上放著一則影印的剪報,知道是母親從外面帶回來要給他看的,放下書包就趕快閱讀起來,原來這則新聞是報導一位家住桃園的林姓高中一年級的女生,去年十月間,她的父親為了女兒的通學與補習方便聯絡,替她辦了一支手機,本來每個月的話費只有二、三百元,今年的二月與三月,電話費卻暴增為四、五千元,學校的成績也逐漸退步。做父親多方探聽,結果在同學口中知道女兒新近結識了一位男友,才想到女兒經常關起門來躲在房內,原來是用手機與男友「哈拉」個沒完沒了,短話長說結果,話費當然會居高不下,而且課餘時間都花在「哈拉」上,已經嚴重影響到學業的學習。身為父親的人在這種情形下,不得不在今年的三月下旬把那支行動電話停用,這事惹腦了林姓女生,認為父親管得太嚴格,便與父親頂嘴,還嗆聲要脫離父女關係。做父親的也被女兒的大動作惹火了,馬上作出斷然措施,禁止女兒課餘和例假日外出,要她在家中面壁思過,以免繼續結交男友。這一連串的措施當然難讓林姓女生甘服。不過,這一回她放棄在口頭上向父親抗爭,而是對父親採取了法律行動,以行動自由受到限制為理由,※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要求法院裁定她的父親不得限制女兒的行動自由,而且要准許她繼續使用行動電話。7 N/ Z8 @) r3 ^+ O) S1 E

( [) v8 O+ s5 V/ Z# _3 X2 @4 B3 J[ Last edited by fire409 on 2005-9-11 at 23:40 ]7 ]$ d! ^/ J$ G, F& C*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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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冰之饗宴 於 2006-1-6 10:37 編輯 ]
 樓主| fire409 發表於 2005-9-11 23:39:47 | 顯示全部樓層
法院受理這件少見的管教引起的家庭暴力案件,承辦法官為了澄清案情,就傳喚兩造到案調查,林姓女生到場後向法官表示:她難以接受父親的管教方法,而且父親禁止她課餘外出和禁止使用行動電話的事已經傳遍全校,使她很沒面子。做父親的說,當初替她辦行動電話說好每個月電話費限在五百元以內,否則停用。不意二月份話費高達四千八百多元;三月份竟暴增為五千四百多元。養家活口的自己每個月的話費只要三四百元,依賴父親扶養的女兒的話費份卻多他十幾倍,因此他把女兒的行動電話停用。至於不讓女兒外出,是要讓她面壁思過,好靜下心來把書唸好,並沒有其他惡意。事情的結果是法官支持作父親的管教方式,駁回了林姓女學生的聲請案。在駁回裁定的理由中指出:林姓女學生的話費確實偏高,父親將其停用是人之常情。禁止女兒外出目的在於管教,並非將她關禁,也不生妨害行動自由的問題。因此認為聲請無理由而將聲請駁回。, F3 s4 b$ F' R2 L2 D' f0 z$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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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平日在家一直都是聽從母親的話,從來沒有對母親嗆聲過,自己又沒有手機,也不會發生話費過多的問題。母親給他看這則新聞的意思應該只是要讓他知道大人是可以管管小孩的。因此他很想瞭解,父母管教小孩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管教過當,小孩可不可以聲請法院發給保護令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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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z5 B" }: W1 e. y在父母心目中,小孩對於父母的話,應該是言聽計從,說一不二才是一個好小孩。可是小孩慢慢地成長以後,逐漸有了他自己的想法與做法,對於父母的話,不再是一個口令一個動作,也就是說小孩已經進入了所謂的「反抗時期」,這個時期為人父母者對於小孩的偏差行為是不能放任不管,要針對不當行為施以適當管教,小孩不受管教必要時父母是可施以適度懲戒。父母的懲戒權法律上依據,見諸於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什麼情形是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法條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說,應該要按家庭的環境,小孩的性別、年齡、性格、健康情形與過錯的輕重來決定,採用告誡、體罰、禁閉或者減食的方法,都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但也不可以懲戒過當,超過必要範圍的懲戒。像傷害到小孩的身體,危害到小孩的生命等等殘酷的手法,便是親權的濫用,親權濫用的結果,在民事上會構成親權的停止行使和損害賠償的原因;在刑事上要負起傷害、妨害自由的刑責。法院駁回林姓女生的保護令的聲請,雖然沒有明說她父親所施懲戒方法並無過當,實際上就是肯定她父親的懲戒方法是在必要範圍之內,所以沒有保護的必要。至於法院在那些情形下,可以核發保護令?就保護令的核發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來看,就可以知道要先有家庭暴力的事實發生,再由法院針對事實的審理結果,根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十三條第二項各款的規定來決定核發各種不同的保護令與其他必要命令,用來保護家庭暴力下的被害人。至於誰有權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除了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以外,檢察官、警察機關和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都可以向法院聲請。+ a6 L; i: A5 ?7 ^7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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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yuan1110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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