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一特是用行政命令來延長一年召集的兵役
於法是有據的,倘若依照立委的提議,政府使用行政命令有誤
那當2年的的前輩們,是不是有該出來:戰聲"
依據兵役法施行法 第26條
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也就是說:依據法令規定,現行義務役的軍人,只有當1年兵役
於法無據,少了10個月的役期,這10個月的役期是以行政命令來減少兵役時間
陸一特以行政命令延長役期,是錯的話!
以行政命令減少役期卻是對的話,這合理嗎?
換言之!若是行政命令有錯的話,可否將未服完法定役期的退役人員
以金額來換算等值的役期,來補貼陸一特前輩,這樣會是公平正義嗎?
當然,每個人都有爭取權益的自由與權利,但也必須考量公平性與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