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兵役法〉是在民國89年才將義務役期縮短為一年十個月,97年縮短為一年,無論是一年十個月或是更早的二年役期,都是符合當時法律所規範;而不似「陸一特」係由超越當時母法之行政命令所定,當然不存在以現行役期一年為由而比照「陸一特」進行求償之事實。
過去一黨專權之下,屢屢發生行政命令侵害人權事件,但隨民主進步,若現在當權政府仍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去恫嚇人民對錯誤的檢討與反省,則與過去專權統治者有何差異。
這根本就是錯誤的投書
89年修正為 一年十個月的役期,97年並無任何修正條文或公布施行
98年只有修正46.47兩條文
不是每個讀者都是會看,而不會去查資料的
這一查全部見光死,這種言論留在報紙看看就好
就法論法兵役施行法並未將役期縮短為一年,現行役男服役只有一年
根本與法背道而馳,怎麼會被稱之符合法律所規範呢
如按此讀者投書所言,以行政命令超越法律之規定,現行的役男提前退役
就可以視為合法,兩者落差太強烈對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