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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政策] 一個法律問題:約翰愛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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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yLT 發表於 2012-4-24 03:02: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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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愛德華是美國民主黨2004年的副總統候選人,也是2008年角逐民主黨提民的總統候選人。他在選舉結束後兩年,揭露了他的婚外情,還與婚外情對象有了孩子,輿論譁然,尤其是不了解為何這種事情可以瞞天過海,直到選後兩年才揭露?經過輿論和檢察官的調查,原來是有白手套幫忙掩飾,因此愛德華被控六項和選舉資金有關的罪名,今天開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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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t( [0 O; c$ O; e愛德華的妻子是伊麗莎白,兩人結婚三十五年,育有四名子女。愛德華第一次競選時,2004年底伊麗莎白診斷出有乳癌;到了第二次競選時,2007年三月,她的癌症復發,進行化療。約當同時,愛德華與競選工作人員蕾愛兒.杭特發生婚外情,兩人育有一女。為了掩飾這個狀況,先是由競選助理安德魯.楊恩出面承認他是孩子的父親,後來又牽扯到競選經費的問題。起先愛德華不承認;後來於2010年初終於承認,伊麗莎白於是與他分居,當年年底死於癌症。於是,愛德華幾乎變成美國人最厭惡的政治人物之一。不過這裡就可以看出美國司法的獨立性,沒錯,他背叛他太太,婚外情,生下私生子...這是私德的部分,美國的輿論其實並不追著這上面打。真正要追的是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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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q* b, Q( V$ r, f5 z所謂的法律問題,現在來了。當時,有一個愛德華的粉絲,有錢人,出面擺平了這件事情。他和其他一兩位粉絲,前後大約用了百萬美金以上的錢,匯給情婦杭特;打通一些關節;擺平一些人。這部分,聯邦的檢察官認為,因為事關選舉期間,所以他等於是挪用他人對他的選舉政治獻金,從事私人的活動,違反美國的政治獻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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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9 J2 H% |  L$ @" l' r4 y. j愛德華本人則說,他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指關於粉絲幫他匯錢擺平),他採取的措施和一般的有了外遇的老公並無不同,動機和選舉無關,只是不想讓他太太知道;更何況他太太臥病在床,他知道自己錯了,但是不希望影響他太太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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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 l6 N/ \/ K$ N9 _6 X/ f  U, Q9 h法界人士有人說,第三者(有錢的粉絲)所拿出來幫他擺平的錢,根本無法證明,若不是要擺平情婦的話,就是拿來捐助競選工作。也就是說,這些粉絲的錢,愛丟到水裡也行,既然也無法證明一定會捐出來,如何可以說是「競選經費的一部分」?好像說,你如果拿十萬塊錢去請某立委喝花酒,明天有人說,他挪用競選經費,因為你那十萬塊本來是要捐給他做競選經費的,結果拿去喝酒喝掉,所以是「挪用」?有沒有這種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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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的錢,在捐進競選基金前,就是他自己的錢。他愛怎樣花就怎樣花,他愛捐贈給愛德華的情婦,你能管得著嗎?這錢既不是由競選基金裡面跑出來擺平情婦的,怎能說是挪用競選基金?+ G! V! o$ {. N!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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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學長對這有何看法?
sharka 發表於 2012-4-24 09:30:10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告排A,我想該認定的就是「捐贈給情婦是否屬於選舉開銷所需」.......
張佐民 發表於 2012-4-24 10:30: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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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有開收据給那幾位有錢的粉絲作為支出報銷?若無!個人認為和「競選經費」無關!或著選後有錢的粉絲們,有否得到什麼利益?若有!或可論為延後利益、期約的關係!3 s/ T0 }! d; W" U9 f/ ~# z

. U  G  w& J( \- T4 e- y' f1 l看了這個,令人覺得在關鍵時刻,有時真還需要「有錢的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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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n 發表於 2012-4-24 12:10: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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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asun 於 2012-4-24 12: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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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mokeyLT 發表於 2012-4-24 13:09:1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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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太陽學長,愛德華的確是六項罪名起訴,除了四項挪用選舉經費的罪名外,另外兩項是偽造文書和陰謀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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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7 V( n9 I' J4 c今年的選舉,美國又多了一個獻金的名詞叫做Super PAC, PAC 就是政治行動委員會,是有別於候選人的競選總部,因為總部的目的是讓個人當選,而PAC的目的是為了達成某種政治目標(比方說減稅,徵兵,同性戀婚姻...等),所以Super PAC可以選擇支持同意他目標的候選人。候選人競選總部的競選資金有上限,但是Super PAC資金竟然是沒有上限,也沒有限制每個個人可以捐多少(記得普通個人對總統候選人的捐獻是2,500美金上限)。而且據我了解,Super PAC所作所為,即使候選人的幕僚或本人在背後也有指點,但是法律形式上可說和候選人是分開的,因此每個候選人現在都或多或少有自己的Super PAC.5 v& u0 r% g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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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使得美國政治獻金的情況更為複雜,也因此以後的選舉恐怕都要看誰的口袋比較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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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q2 \! Z6 i8 }& S* p這部分我覺得纏訟多年的可能性極高,最後很可能是認罪協商,愛德華就說他違反較輕的獻金法,罰個錢了事;聯邦檢察官現在又是民主黨,恐怕也會不為已甚。太陽學長說的可能性也相當高,要是正義的定義是壞人去坐牢,那麼把他送進牢房就是勝利了。不過也有人說,愛德華又有什麼壞,七情六慾是人性,他人要幫他擺平遮羞,那也不關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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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en1219 發表於 2012-5-31 06:33:13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至於定不定罪,成不成立,則要看對法條的解釋及當事人的說詞。* r/ l, Q9 o+ B4 W3 L
所有的法律條文都會有模擬兩可的空間,特別是政治人物的相關法條《因為立法者都有他們考慮的空間》3 _+ _3 \$ a/ \0 W* U
就以國內的政治獻金法來說:規定額以下的小額捐款是不須要開立收據的,而事實上這些所謂的小額,所累積的數確遠超於有明目的獻金。
4 y! l8 y- f. e3 `5 b6 y* p在來就竟是否為選舉用圖,這當然就由當事人自圓其說及佐證了。
* R$ P2 B) q0 v/ t# R至於法官的獨立性,法官再如何的超然,畢竟還是人,也有七情六慾,他們的人情包伏,遠超過市井小民。
% f% S/ K  ]7 D' N3 j/ [3 m這些種種交措複雜關係下,實在難以評斷是與非。就如我們的陳前總統,究竟是政治審判,還是罪有應得。至今仍說法兩極。
asun 發表於 2012-8-12 08:54:5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件案子在5月31日宣判,在六項被起的罪名中,陪審團對一項裁定無罪,五項流審。兩星期之後,聯邦司法部宣布,不會再尋求重審。- g2 y6 j" x% F: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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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案在法律上不容易讓被告定罪,如今再添一例。檢察官儘管在法庭上說的頭頭是道,陪審團不買帳,還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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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還是和以前一樣,如果我是檢察官,一定會追加一條妨礙司法與偽證罪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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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茲在法律上脫身,但今年59歲的他,在從政之路上已被判決無期徒刑。不過人生有很多選擇,除了從政之外,他還有很多事情可以作,包括懺悔自己的諸多不當行為。5 _3 A. d# ~; Z6 p# e5 R5 y!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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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eople.com/people/article/0,,20603805,00.html
" a% j$ _, B4 @* a
  Q1 w3 g* B1 x" {http://www.nj.com/news/index.ssf ... ruption_case_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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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mokeyLT 發表於 2012-8-12 11:04:4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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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學長,果然不出學長之預測,但是也包括了檢察官的野心太大,不願意用輕罪起訴,而直接賭上重罪的罪名,最後當然是無法完全說服陪審團,也就白白浪費了納稅人的錢。" v. @( Y5 @8 e3 n8 J0 {* Z' ^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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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庭習慣,檢察官多半都站在比較高的地位,好像是國家起訴,國家裁判,只有辯護律師是站在被告的一方。2 `; q; }; u$ ?- C

% P% T0 R% ~2 q0 t- W  N4 G% ^美國的狀況則是,檢察官是代表人民和國家的律師,被告則有代表他的律師,兩方的律師地位相等,法官則必須中立超然,陪審團則由兩方律師公平挑選,也是必須地位公平超然。+ f% L, J& J* F+ x& u/ F

' G1 i* z- s. [7 J  u兩方律師必須各自陳述己方的理論,佐以足夠的證據,讓法官和陪審團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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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美國的檢察官,必須像是辯護律師一樣的努力蒐集證據,而不像台灣的許多檢察官,都不做功課,常常把證據搞得很凌亂,許多證據甚至沒有合法的蒐證程序而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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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x% H) w: n* L7 K# ?: w我覺得美國很多制度並不好,但是司法審判的制度卻真的比台灣好,值得借鏡。
asun 發表於 2012-8-12 11:13:5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mokeyLT 於 2012-8-12 11:04 發表 ! i, j! w2 i% O: ~! _% F" L
我覺得美國很多制度並不好,但是司法審判的制度卻真的比台灣好,值得借鏡。

0 g& l& v* k' H( K, H
) Z2 l' N" [* [4 S, Z/ P. C4 f美國司法審判制度有其優點,但也有不少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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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或無罪」:這是小弟我的親身體會。
 樓主| SmokeyLT 發表於 2012-8-12 11:27: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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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拜讀學長那篇好幾次,未曾提出感想;因為牽涉的問題極廣。只能簡短的說,因為檢方並沒有優勢,因此檢察官多半柿子挑軟的吃,沒有希望定罪的情況下,常常就是認罪協商了事;而辯方時常使用各種技巧,企圖製造煙霧,這些控方都必須能夠事先預料清楚,及時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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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值得效法的地方就是控辯雙方沒有任何一方有先天的優勢,必須做好自己的工作才能讓案子獲勝。不像台灣的法界一灘死水,檢方胡亂起訴,辯方隨便辯護,法官隨意變身成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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