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至於定不定罪,成不成立,則要看對法條的解釋及當事人的說詞。" ]6 t( @; N% b
所有的法律條文都會有模擬兩可的空間,特別是政治人物的相關法條《因為立法者都有他們考慮的空間》 1 B( E7 d" K3 D2 f; C就以國內的政治獻金法來說:規定額以下的小額捐款是不須要開立收據的,而事實上這些所謂的小額,所累積的數確遠超於有明目的獻金。1 ?$ w+ ~2 V1 V. U: e, h4 g- a; L
在來就竟是否為選舉用圖,這當然就由當事人自圓其說及佐證了。0 t3 G+ y9 v G
至於法官的獨立性,法官再如何的超然,畢竟還是人,也有七情六慾,他們的人情包伏,遠超過市井小民。7 l- b- G {2 G, U8 l
這些種種交措複雜關係下,實在難以評斷是與非。就如我們的陳前總統,究竟是政治審判,還是罪有應得。至今仍說法兩極。
小弟拜讀學長那篇好幾次,未曾提出感想;因為牽涉的問題極廣。只能簡短的說,因為檢方並沒有優勢,因此檢察官多半柿子挑軟的吃,沒有希望定罪的情況下,常常就是認罪協商了事;而辯方時常使用各種技巧,企圖製造煙霧,這些控方都必須能夠事先預料清楚,及時消毒。: i' n7 t. G! ~$ k: d. f: D4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