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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生] 有誰是念法律的 綠燈直行!撞死闖紅燈騎士 判刑 這又是怎麼了 台灣真是民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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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38 發表於 2006-9-13 02:17:2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yclo0916 1.在高速高路慢車道撞到到人誰有責任 會被判刑嘛 ?    2.一般道路行駛有人從中央分隔島跳下來你剛好撞到他誰有責任 會判刑嘛

我每天開車跑外務,每天聽警廣,
有聽過這類車禍的案例分析,
1.如果你駕駛時,遠遠地就看到有行人,就有責任;如果他是忽然衝出來,你根本無法注意到.就沒責任.
2.如果你有看到人,就有責任.如果他躲在樹後,忽然跳下來,你無法注意到.就沒責任.
3.行人過斑馬線.不論紅綠燈.駕駛都有責任.
還是那句話-應注意未注意.

這個案例,過十字路口,本來就要多注意,不能因為對方闖紅燈,你就沒事,

尤其是斑馬線,本來就是要駕駛多注意行人而設,所以就算行人闖紅燈,駕駛也有事,

記得上警廣的律師是這樣分析的,所以開車多注意,

這類案例也在網路上流傳過,以上記憶應該沒錯吧?!
9527 發表於 2006-9-13 08:21:5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yslin 於 2006-9-13 01:11 發表
我覺得這條款有應該是按照國人的交通習慣而定。很多慢車及行人會擅入快車道行駛。不過仔細推敲條文﹐覺得這條款指的應該是同方向行走或行駛的慢車或行人﹐這種情況駕駛沒注意從後面追撞或擦撞﹐或許可以認定大車有過失。

如果該條款擴及到所有大車小車行人的事故而言而不論違犯者其本身是否嚴重的違犯了規則而造成事故﹐像案例中十字路口闖紅燈的情況﹐那就莫名其妙了。


kyslin其實案例中的類似情況及學長提到的法條擴大到大小車行人及十字路口的現象大家都有過喔…只是有時候身在處竟中仍不自知…我舉個例子好了,或許學長就會知道了,像在台北市有此路段車流量較小或深夜時,交通號誌都會切到閃黃或紅燈的,(閃黃燈必須減速通過,閃紅燈必須停車再開),這時候就比較會遇到法條裡講的,「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因為流量小,沒有在使用正常的紅綠燈管制,所以行人常常會在車子開的時候跑出來……像中山北路六段的士東國小和美國學校之間就有二個這種十字路口,晚上車子都是照規定行駛在快慢車道的,但行人會依他『自已覺的沒車』而通過造成上述的情況……這時如果不小心親到行人就…自認倒楣了
kyslin 發表於 2006-9-13 10:04:48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真是越討論越有意思﹐難怪步兵學長要念法律了。

根據目前的交通法規﹐這個因違反交通規則的對方而導致事故另一方﹐是否有疏失的判定根據依據是”能避而沒能避免“﹐我覺得頗有爭議。

我想大部份事故發生的當事人﹐如果是一般正常的開車﹐應該是沒有什麼人會能避而不想避﹐畢竟沒有人想要發生那種事﹐除非是心不在焉或變開車邊開車的駕駛﹐如果是這種情況﹐該駕駛也的確有過失﹐不過他同時也違反了交通規則﹐這在米國是Careless Driving(開車不專心)。

無論法律怎麼規定﹐我想駕駛者應該都要處處小心﹐就算法律上責任全歸屬在法違犯者身上﹐也得小心還是會有有拿生命開玩笑的白目駕駛員或是一時疏忽的人士。畢竟出事之後追究是誰的責任已經晚了。
LeoSheen 發表於 2006-9-13 16:08:08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mp338#21【遠遠地就看到有行人,就有責任;如果他是忽然衝出來,你根本無法注意到.就沒責任】
沒錯,雖然說法不算很精準,但就是這麼回事!
我用曾發生在高速公路的案例來說會比較清楚。
案例︰
甲於高速公路以規定速限行駛於內線道,當甲車行至向左彎道處時,行人乙突然由甲車左前方約20公尺處之中央分隔島跨入內線道,甲發現時雖立即踩煞車試圖避讓,仍撞上乙,乙送醫仍不治。
責任鑑定︰
甲無過失責任,乙應負完全過失責任。
道理很簡單︰甲以規定速限行駛於高速公路內線道左彎道處,不論如何注意車前狀況也無法早期發現貿然闖入之乙,待發現時也能立即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於對於乙之死亡結果,甲無過失責任。

如果事情是這樣︰
甲於視線良好之白晝,以規定速限開車由南往北行行駛於超過2000公尺直線車道之高速公路00戰備跑道內線道,乙由右側護欄跨越進入車道,由外線車道進入中線車道、內線車道,並遭甲在內線車道撞及,甲發現時雖有踩煞車試圖避讓,仍撞上乙,乙送醫仍不治。
可能責任︰甲在視線良好之直線車道撞上由右側護欄~外線車道~中線車道~內線車道之乙,除非有其他事證能證明甲已很注意車前狀況,仍無法避免。否則甲恐怕會被認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駕駛疏忽,也就等同kyslin在#23所說的【...這在米國是Careless Driving(開車不專心)。】狀況。這個原因就可能是這件車禍的【肇事次因】,行人乙當然為【肇事主因】。
因為客觀上甲只要稍能注意車前狀況,應該早就發現由右側護欄一路跨入內線車道之乙,並且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了。
.............................................................................................................

引用9527#22
或許學長誤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8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的精神。
本項精神好像在強調汽車駕駛人之「減輕其刑」說!?
相反的,第一項是在強調「加重其刑」的情況。

也就是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不依規定) ...受傷或死亡時,汽車駕駛人「如果仍需『依法(其他事證)應負刑事責任』時」,是可以「減輕其刑」的!
這是強調了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的路權;違反路權規定者責任覺對跑不掉,擁有路權者卻也不必然是撞到人絕對沒事。

當然,86條第2項也不要誤解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撞到不依規定之行人或慢車,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conan 發表於 2006-9-18 20:07:4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leckcho 於 2006-9-12 09:37 發表
法律不外忽人情...該案件機車騎士雖然沒戴安全帽闖紅燈
小貨車駕駛人即使擁有絕對的"路權"...但是普遍都會有

-------"該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這是一條看似有理但是又沒有道理的 ...



該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這我不同意!!!
有一天我開車經過一條4線道的馬路
路邊有一戶喪家蓬架佔了一線車道
我開車慢速經過
突然從蓬架邊向我方竄出一輛阿伯騎的摩托車要越過
我有開大燈他沒開大燈
我大按了一聲喇叭
裏面的人趕緊出來道歉
如果撞上我這是"該注意而未注意"?
會不會太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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