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pipitai 於 2006-11-26 13:09 發表
報告學長....我們現在憲訓五週而已!!
老實講沒學到什麼東西拉
體能倒是增加不少
我是不討厭閱兵分列 只是討厭托槍而已
而且還要練戰技
刺槍要刺到爆炸吧!!
可以請問一下有沒有353營的學長可以講一下353營的生活嗎?
哇咧~ 五週而已嗎... 那... 咳~ 我只能說... 加油...
另外; 提醒您一件事... 在這裡的學長們團聚話當年; 是因憲兵部隊時時輪調移防, 原駐地或早已不再是在原駐地, 又可能早已裁撤, 所以拿來共同回憶肝膽相照!!
而身為現役憲兵的您; 千萬不要問及現役部隊一切機要, 不然... 提問者恐可能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22條及第23條, 回答者恐可能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及第21條, 以下是陸海空軍刑法如藍字連結, 供您參考~
最後; 學長給您加油一件事; 帶著熱忱, 負責, 長眼, 少問, 多做, 積極, 進取的心, 承傳我憲兵優良傳統忠貞軍風, 就靠您現役小弟兄們, 加油~ 放假時; 有空沒事多上來卡哨, 多爬文吸收憲兵歷史和各式撇步, 還有來分享您的軍旅生涯點滴, 切記; 全民國防全民保防; 不要將現役軍機有意無意地於任何公開場合公開, 包括網路空間, 加油~ 預祝您軍旅平安~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
[box=pink]【摘錄陸海空軍刑法】
(以上略)
第20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條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2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略)[/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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