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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災害損失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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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409 發表於 2007-3-2 11:29: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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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可申報減免稅捐,提醒您,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壹、關於國稅部份:向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各地分局申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15日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派員勘查,經核定後,未受保險賠償之損失,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害、毀滅、廢棄者,驚爆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至現場勘查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以睡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四、煙酒稅:受災之菸酒廠商,其已納煙酒稅之煙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煙酒稅法第6條及煙酒稽徵規則第39條之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煙酒稅及煙品健康捐或銷案。

以上四項乃屬於國稅部份,若對於上述之規定有疑問者,請洽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各地分局,對於因災害之損失,或許減免相關稅務對於受災者能夠給予經濟上之抒壓,減少金錢損失。

台北市國稅局  
地址: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 電話: (02)2311-3711 
所轄區域:台北市
信義稽徵所、中北稽徵所、中正稽徵所、松山分局、大安分局、中南稽徵所、北投稽徵所、大同稽徵所、萬華稽徵所、南港稽徵所、文山稽徵所、士林稽徵所、內湖稽徵所

高雄市國稅局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80265廣州一街148號 電話: (07)7256600   
所轄區域:高雄市
新興稽徵所、鹽埕稽徵所、苓雅稽徵所、鼓山稽徵所、楠梓稽徵所、前鎮稽徵所、三民稽徵所、小港稽徵所、左營稽徵所、高加稽徵所、楠加稽徵所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地址:桃園市復興路186號10F-23F 電話:(03)3396789
所轄區域:
臺北縣分局、三重稽徵所、新莊稽徵所、中和稽徵所、新店稽徵所、淡水稽徵所、瑞芳稽徵所(含汐止服務處)     
桃園縣分局、中壢稽徵所、楊梅稽徵所、大溪稽徵所   
新竹市分局、新竹縣分局、竹東稽徵所   
基隆市分局、七堵稽徵所        
宜蘭縣分局、羅東稽徵所      
花蓮縣分局、信義稽徵所、玉里稽徵所      
金門服務處、馬祖服務處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地址:臺中市西區公益路155巷9號 電話:(04)23051111
所轄區域:
苗栗縣分局、竹南稽徵所
臺中縣分局、東勢稽徵所、沙鹿稽徵所、大屯稽徵所
臺中市分局、東山稽徵所、民權稽徵所、大智稽徵所
南投縣分局、埔里稽徵所、竹山稽徵所
彰化縣分局、員林稽徵所、北斗稽徵所
雲林縣分局、虎尾稽徵所、北港稽徵所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地址:臺南市富北街7號6-17樓 電話:(06)2223111
所轄區域:
嘉義縣分局、民雄稽徵所
嘉義市分局
臺南縣分局、佳里稽徵所、新化稽徵所
臺南市分局、安南稽徵所
高雄縣分局、岡山稽徵所、旗山稽徵所
屏東縣分局、潮州稽徵所、東港稽徵所、恆春稽徵所
臺東縣分局
澎湖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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