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這個-->喝令不要動-->開始全身東摸西摳的「搜身」是不能亂做的,因為這個「搜身」動作可能沒有「法律效果」,在民主國家被認定是「侵入」的動作。
$ ^( J: v$ l$ W8 z8 b民國90年刑事訴訟法有修過,規定的更嚴!除了已經被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才藉「搜身」的強制處分來保全證據,而且僅能由司法警察官(就是警察局長.憲兵隊長)同意 , 司法警察才得為之, 就是所謂的「無令狀搜索」, ,而且無令狀搜索所取得之證物,檢察官與法官可隨時以程序違法予以撤銷! 否則得由法院開立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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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g! E; w8 L( A0 m( U! d憲校正期生'有提到了:「 如果警察很有把握,早就請法院開搜索票了...」,這種沒有搜索票的「無令狀搜索」,只是在碰運氣而已,運氣好搜到東西,績效一件,運氣壞沒搜到,倒楣被告!日後多了一件行程-->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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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 t6 d! D: `2 Z4 v g$ f違法搜身所取得的證據有可能被法院排除而無證據能力,執行搜身的警察還有可能涉及刑責。這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早已解釋過了 : 「非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證據力排除。」& k( q& B' n& ^+ _0 `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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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要慶幸台灣還是一個民主國家,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只被警察「臨檢」過,還沒被警察「搜身」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