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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生] 民法親屬篇修正 儀式婚改採登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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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BUBU 發表於 2007-3-28 10:33:47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現行做法是將登記認定為"推定"有效力
而其有效的條件除了要有公開場合外還有一些限制
例如年齡.禁婚親.....等
也就是說就算去登記只要有人提出反證
證明當初不符合結婚生效要件衣就是無效的婚約

但是離婚偏偏是採用登記主義
主要是希望在離婚前能夠多想想,多給幾天緩衝期,因此採用登記制度
(難道結婚就不用想想嗎?)
導致要離婚前要先登記結婚
造成民眾不便

另外重婚最也不是會判死刑的罪...
我想會修法最主要是因為牽涉的身分行為
身分行為最注重穩定(總不能一覺起來,媽媽變成隔壁的大嬸吧),
因此此修定是有其意義

況且跟婚姻最有關係的是繼承
若是屬於結婚有效->婚生子女->屬於第一輪繼承人
若是結婚沒效,又沒有其他認領.準正,就沒得繼承其遺產...
92T 發表於 2007-3-28 10:40:0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RBUBU 於 2007-3-28 10:22 發表

小人物還是專心的愛一個就好啦....

我支持學弟所言
不是說要潑各位追求真相的興緻
個人認為不管是儀式或登記,兩人相愛到老才是真的
各位知道文具店什麼表格賣最好嗎?
~~~~~~~離婚協議書~~~~~~~~~~~~
雲生 發表於 2007-3-28 10:44:0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Infantry 於 2007-3-28 10:27 發表
雲生

你有沒有空搜尋一下哪個報紙有刊登修正草案?否則無從討論起.

學長
我剛查尋一下
民法 第二章 婚姻 第二節 結婚
第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于 91年6月26日修改
http://www.nanhwa.gov.tw/new_page_9.htm

由這可以確定即使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但未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視為未結婚.

此外,我又找到一篇比較詳細的文章內容
---------------------------------------------------------------------------------------------

法務部完成民法「登記婚制度」修正草案,預定今天陳報行政院審查,未來新制實施後,只要雙方當事人偕同證人、持書面同意書前往戶政機關登記後即完成婚約。

  但我國採行傳統儀式婚主義已七十多年,本次改為登記婚的變革幅度非常大,且對民間習俗影響深遠,故法務部特別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中明訂日出條款兩年,俾行政機關妥為準備與宣導,並讓民眾充分了解後再行運作。

  現行儀式婚是以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為結婚要件,登記婚則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結婚同意書、有兩名以上成年證人簽名)為之,並由雙方當事人偕同證人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法務部說,將儀式婚制度改為登記婚制度的原因,在於儀式婚有諸多缺失,如儀式的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而且儀式婚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易生爭執,再加上現行規定結婚採儀式主義,但離婚卻採登記主義,兩者無法配合。

  坊間即經常可聞,欲離婚的兩造因當初未辦理結婚登記,以致離婚前必須先辦妥結婚登記後,才接續辦理離婚的矛盾與荒謬情事。

  法務部說,七十四年修法時,為彌補儀式婚的部分缺失,立法增列了一個條文「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新增條文也有爭議,因為易讓人誤認結婚的形式要件已改採登記主義、或登記與儀式並行的雙軌制,因而也可能造成當事人或第三人難以預測的損害。

  故法務部自今年初準備相關修法作業,陸續邀集各相關單位開會及徵詢學者專家意見,最後決定採行絕大多數先進國家普遍施行的登記婚制度。

  有關官員也強調,採行登記婚並不意味「禁止」儀式婚,民眾如覺得舉行結婚儀式比較隆重,或基於民俗考慮,仍可以自主舉辦儀式,然後再依規定前往戶政機關登記即可,只是對結婚要件的認定是以登記為準,而不再是儀式。

  法務部說,由於本件修正案受到立法委員高度關注,加上與民法親屬編的其他條文修正內容無直接關聯性,故決定單獨將本件修法草案先行陳報行政院,再由行政院會銜司法院轉請立法院先行審議。

------------------------------
由這篇新聞來看
採用登記制就如同公證結婚一樣

新聞轉出處:自由電子新聞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dec/2/today-t1.htm
雲生 發表於 2007-3-28 10:46:5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2 92T 的帖子


那,學長的存貨已經很多喔


兩人相愛到老才是真
Infantry 發表於 2007-3-28 10:59:0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3 雲生 的帖子

雲生

你找到的條文是現行條文.

你找到的自由時報的報導內容,比東森的要好多了.

所以草案是採取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去戶政機關完成登記.這些都是形式要件.

其實最好的做法是,就在戶政機關舉行結婚,結婚前,戶政機關審查相關實質要件是否符合.這樣一來畢其功於一役.但不知是否這樣設計?
 樓主| 查理 發表於 2007-3-28 10:59:1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0 Infantry 的帖子

這則新聞
將在今天3/28行政院會討論
貼出來有點過早

若是按照先前立院協商版本
是以孫大千版本

『聯合報報導如下

更新日期:2007/01/17 07:00 記者:記者林河名卅台北報導

結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昨天協商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現行「儀式婚」將改為「登記婚」,只要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就發生婚姻法律效力。

民法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稱為「儀式婚主義」。但因現行規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因「公開儀式」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法界乃有修法之議。

現行規定的另一問題是,民法結婚採「儀式主義」,離婚卻採「登記主義」,使得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的荒謬現象。

昨天協商達成共識的修正內容採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版本,確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來結婚不須有公開儀式,但若未依法登記,即不具婚姻效力。

由於這是結婚制度的重大變革,司法院認為至少以兩年來宣導,以免新制施行後,新人歡歡喜喜舉辦公開儀式或盛大婚宴,卻因忘了登記而導致結婚無效。立委也同意在施行法修正草案協商時,增訂新制的「日出條款」。

昨天完成的協商內容還包括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後婚姻仍有效,前婚姻視為解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據相關規定,要求贍養費與爭取子女監護權。

不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原因、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姓氏等規定,因立委黃淑英反對夫妻不能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即可判決離婚的「台商條款」,且主張父母若對子女冠姓約定不成,可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的主張與其他立委尚未達成共識,還待繼續協商。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表示,如果本會期來不及,也希望親屬編修正案能在下會期完成三讀。 』

未來沒有登記, 婚姻將無效,減少現行制度(結婚)比較寬鬆,因而容易觸犯 重婚罪
所以將來新制開始後(登記為必要的要件)

別以為有請婚宴喜酒,就已經是合法夫妻
不想被騙婚就一定要去登記

至於想請喝喜酒賺點花用,
也還是可以進行(非法律必要要件)
 樓主| 查理 發表於 2007-3-28 11:08:0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3 雲生 的帖子

謝謝雲生花這麼多時間去找出相關資料
雖然你已經用不到了(新制度)
無法讓你請喝喜酒了
但還是熱心幫大家找出答案
謝謝囉
 樓主| 查理 發表於 2007-3-28 11:10:5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9 CARBUBU 的帖子

你同學他爸爸
雖然大小老婆都有

只要按照現行制度
沒有所謂的公開儀式
即使其他人都知道他有小老婆
也是沒有觸法
雲生 發表於 2007-3-28 12:08:0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7 查理 的帖子

學長
基本上
我是兩種都有
先公證再去賺點錢
雲生 發表於 2007-3-28 12:10:0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Infantry 於 2007-3-28 10:59 發表
其實最好的做法是,就在戶政機關舉行結婚,結婚前,戶政機關審查相關實質要件是否符合.這樣一來畢其功於一役


希望的做法是如此
否則
像公證後沒去戶政機關登記
不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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