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單位為執行特殊區域、地形之災害搶救任務,或因應科技發展,就市面上挑選適合執行不同任務之載具使用,必要時可加裝相關裝備器材以適時發揮救災效能。
以本文所示之救災越野車為例,其原廠出廠之原型車(如圖4)本身具有相當能力之機動性與越野特性,故為救災單位所青睞,進而購置投入救災行列;另亦可於其承載範圍內加裝必要之裝備器材(如圖1、圖2、圖3、圖4-3),以執行必要之災害搶救任務,惟在加裝相關裝備器材之後,駕駛時,更應注意其安全(註2)。
圖1為車輛之右側圖,對於右側可外觀可辦識之重要控制裝置一併說明。
圖2為車輛之左側圖片,對於左側及上部油箱處外觀可辦識之重要控制裝置一併說明。
圖3為車輛之前後側圖片資料;由圖可見車前下方之絞盤,以及車輛後側下方可供拖曳貨物之設計。
圖4-1為與上揭圖片之同型車輛,在後側車斗未經加裝相關裝備器材前之原廠出廠車型外觀,以及當後側車斗升起時之圖片(4-2);由此可知,救災單位可藉此種載具之機動及負載特性,依救災需求在車上配置或裝載相關所需之裝備器材(如圖4-3)(惟應注意是否超載、固定與否及相關拖曳貨物之注意事項),供救災使用。
本文係參考實務單位對於圖示已配置使用救災越野車之性能諸元,做一簡單之介紹,供各位讀者參考:
1、車總重:約406 kg。(如圖4-1之原廠車)
2、排氣量:498 cc。
3、馬力:30 HP。
4、扭力:27.7 ft-lb。
5、傳動方式:可選擇後輪或全輪驅動(AWD),無段變速,具有倒車檔。
6、煞車:前(後)輪煞車為碟式液壓煞車。
7、冷卻方式:水冷式。
8、油箱:16 L(使用無鉛或有鉛汽油,新烷值為87)。
9、承載能力:前34 kg,後362.9 kg。
10、拖曳能力:681.8 kg。
11、尺度:全車長2,667 mm,全車寬1,168 mm,車高(如圖4-1之原廠車)1,219 mm。
12、最小迴轉半徑:3,020 mm(無負載情形下)。
13、懸吊系統:六輪獨立懸吊。
14、最大爬坡角度15°(無負載情形下)。
15、附件:照明燈、絞盤機(性能約2,500 lb,1,135 kg)、海龍替代品滅火器2支。
16、CAFS 30 Gallon(高壓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一)動力:使用高壓空氣鋼瓶為動力。
1、數量:可同時放置2支鋼瓶,連接儲氣瓶之接頭可與現有空氣呼吸器瓶(SCBA)連接使用,並含2只連接儲氣瓶之壓力錶(含儲氣瓶壓力錶)。
2、容量:每支約6公升。
3、可使用氮氣或一般空氣。
(二)容量:30 Gallon(約116 L),混和後300 Gallon(約1,162公升)。
(三)壓力容器結構為碳鋼製成,並依據ASME規格打造。
(四)車上裝有1組高壓軟管捲輪,長度約30公尺。
(五)射程約55 feet(約15米)。
(六)適用A.B.D.型泡沫。
註:
1. 由於此種裝備車輛於配發使用當時,參照內政部於民國92年10月9日以台內消字第0920089684號令修正發布「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中,並無列舉之車輛種類及名稱以資適用,惟第3條(摘錄)「……但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定之新車種、新裝備,不在此限」,有其但書之適用規定。
為因應救災任務多元化及救災車輛裝備推陳出新之需求,據了解目前正進行該配置標準之修正事宜,於修正草案中,業已規劃於「救災車」中增列「消防越野車」1項,其「定義」:於崎嶇路面、狹窄通道、隧道及特殊地形區域行駛,配置必要之救災裝備,執行搶救及救生任務之車輛。其「應備裝置」:一、車體具有消防標識;二、可配置救災裝備器材等設備。其「說明」:該種車輛適用於崎嶇路面、特殊道路及狹窄通道行駛,有助於各項救災勤務之運作,爰增訂消防越野車。(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民國95年9月14日消署企字第0951313995號函)
2. 由於此種載具異於一般車輛之駕駛,係屬特殊地形、特殊功能使用,故操控上尤應注意相關使用注意事項,操作時人員亦應穿戴適合之防護裝備(如:安全頭盔、護目鏡、手套、安全靴及相關服裝),以確保操作人員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