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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文章] 一些常見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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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w968 發表於 2007-6-5 15:13: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1067|回覆: 19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
          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權為自然產生,當著作完成不需另行登記即產生著作權。唯若屆時著作權遭受侵犯,則需提出具有時間效力的證
          明,以主張著作的擁有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 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

          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
          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
          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

          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
          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

上述的觀念,大部分都是老生常談,朋友好意MAIL給我,也許對大家有點幫助,如果有錯誤,還請各位學長提出修正,謝謝!!



[ 本帖最後由 wsw968 於 2007-6-5 16: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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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nick 發表於 2007-6-5 16:23:23 | 顯示全部樓層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為自然產生,當著作完成不需另行登記即產生著作權。
唯若屆時著作權遭受侵犯,則需提出具有時間效力的證明,
以主張著作的擁有權。
龍逸岑 發表於 2007-6-5 16:55:47 | 顯示全部樓層
上述的觀念很正確但是有一些人不懂這些法律觀念只知道用魯莽方式如果有一天遇到事情發生可能就會吃虧
雲生 發表於 2007-6-5 17:13:4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3 龍逸岑 的帖子

學長
抱歉!!
對法律我是不熟
不過,關於第四則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它說的是原則上喔
基本上只要有人繼承父親的財務
那麼"債"是有可能要繼承的喔
除非,你連財產都不繼承那就有可能不用繼承債
所以原則不代表基本喔]

再者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基本上,兩者皆可是有效
但如不是本人自願或無法證實本人自願
那麼"有效"嗎?
如被人強迫簽本票,如被盜刻印章等等
這樣也算"有效"嗎

[ 本帖最後由 雲生 於 2007-6-5 17:18 編輯 ]
SmokeyLT 發表於 2007-6-5 17:28:3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雲生 於 2007-6-5 01:13 AM 發表
學長
抱歉!!
對法律我是不熟
不過,關於第四則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它說的是原則上喔
基本上只要有人繼承父親的財務
那麼" ...


報告雲生港梯A

第一個問題小弟有研究過
這裡有三種民法的解決方式:

1.自然繼承: 不管父親的遺產有多少~繼承是自然發生的行為
2.申請放棄: 但是當繼承人發現債多於財產時~也可宣告放棄
3.申請延後決定: 當很難判斷是債多還是財產多~但又要在法定時間完成繼承者, 可以申請延後決定~當債比較多時,就放棄;當財產多於負債時,就繼承. 唯這種選擇,必須在當事人死亡後一定時間內(好像是60天),由繼承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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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生 發表於 2007-6-5 17:32:1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5 SmokeyLT 的帖子

港梯A
是不是有時間限制我是不曉得
但沒有繼承財產而不繼承債的
憲兵少尉 發表於 2007-6-5 17:37:4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龍逸岑 於 2007-6-5 04:55 PM 發表
上述的觀念很正確但是有一些人不懂這些法律觀念只知道用魯莽方式如果有一天遇到事情發生可能就會吃虧

抱歉∼
我在其他地方也看過你的帖子,
你似乎很喜歡用這種風格來呈現你的想法;
不是說你講的不好,
你也習慣用大字體楷書的方式來發表。

但...
可否請你加以斷句或加上標點符號?
我想這應該是個基本禮貌吧!
不然老是要大家去一個字一個字的去唸過一遍之後才瞭解哪兒要停頓,
這樣不論內容長短都是蠻折騰人的!
也希望你能見諒。
SmokeyLT 發表於 2007-6-5 17:40:4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雲生 於 2007-6-5 01:32 AM 發表
港梯A
是不是有時間限制我是不曉得
但沒有繼承財產而不繼承債的


這點是很明顯的!

所以為何有許多人在死前要把財產轉到小孩名下
這樣當他死時
欠的債就都放棄好了! 小孩就只會拿到財產~ 不會拿到債了.

其實就我的看法
人應該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但是只到一個限度為止.
老爸會賺錢是他家的事
我個人認為遺產超過一個限度就該完全充公~ 不管是死前轉移的~還是死後留下的.

我? 我大概只會留給我的小孩一本書~ 就是[超精實預官]那本吧~~
G192 發表於 2007-6-5 17:55:3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雲生 於 2007-6-5 17:32 發表
港梯A
是不是有時間限制我是不曉得
但沒有繼承財產而不繼承債的


期限請參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三條規定:
[box=pink]
第二三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box]

延期部分請參閱同法第二六條規定:
[box=pink]
第二六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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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生 + 1 感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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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92 發表於 2007-6-5 18:00: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mokeyLT 於 2007-6-5 17:40 發表
這點是很明顯的!

所以為何有許多人在死前要把財產轉到小孩名下
這樣當他死時
欠的債就都放棄好了! 小孩就只會拿到財產~ 不會拿到債了.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死亡前的兩年內之贈與,視同遺產,其贈與之財產須申報遺產稅。

我? 我大概只會留給我的小孩一本書~ 就是[超精實預官]那本吧~~

如果未出版,算是手稿吧。如果已出版,也許有版稅繼承問題。

或者,SmokeyLT 長官根本書裡面夾了幾千萬美元....呃..只是為了逃避稅務....

[ 本帖最後由 G192 於 2007-6-5 18: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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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rin + 1 敘事有理,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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